摘要
民法學理論體系的發展與民法典編纂相互促進、密不可分。民法學研究所形成的民法學理論體系,對民法典編纂具有體系構建、概念和術語的確立、制度安排和規則設計的作用。民法典編纂將促進民法學學科的體系化、價值體系的完善、民法學研究的發展、現代化和法律解釋學的體系化發展。中國民法學的主體性意識,即問題導向意識、本土意識、實踐意識、時代意識和創新意識,在民法典編纂中得以提升。民法典編纂推進中國特色的民法學理論體系的發展,包括民法價值、民法內容、民法體系、民法解釋學和民法方法多元化發展。
關鍵詞
民法典編纂 民法學體系 價值體系 主體性意識
改革開放四十年,是我國經濟快速發展的40年,是社會全面進步的40年,更是民法迅速發展的40年。40年來,伴隨著改革開放進程,我國民法學理論也從一片荒蕪的園地逐步變成為一個百花盛開、草木繁茂的花園。我國民法典將在2020年頒布,中國民法學的研究也將迎來一個振興、發展、繁榮的新時期。在民法典編纂過程中,每個民法學人確有必要思考,我們是否有必要創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法學體系?如何創建這樣一個體系?鑒于這一問題的重要性,本文擬對此談一點粗淺的看法。
一、民法典編纂需要民法學研究提供理論支撐
民法典是“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是市民生活的基本行為準則,也是法官裁判民商事案件的基本依據。但法典不是立法者主觀臆斷的產物,而是法律科學長期發展的結果。艾倫·沃森曾言:“在法典化的前夜,民法法系里的英雄人物是法學家,而非法官。”在羅馬法時代,法學家的學說構成了羅馬法的重要內容。例如,《學說匯纂》和《法學階梯》幾乎都是由法學家的著述構成。在中世紀羅馬法復興后,法學家對羅馬法的解釋在許多國家成為對法院具有拘束力的法律淵源。在近代民法典編纂階段,由于沒有既有的法典作為藍本借鑒,《法國民法典》等法典的制定都大量地參考和借鑒了法學家們的學說和理論成果。各國學者對羅馬法進行注釋、整理,將散亂的、矛盾的規則體系化。這一過程實際上極大地推動了民法制度的研究和構建。例如,《法國民法典》三編制立法體例的形成就前后經歷了多馬、波蒂埃、布爾瓊、波塔利斯等人的理論發展。《德國民法典》的五編制模式也是從注釋法學派開始,經過薩維尼、海瑟、溫德沙伊德等人的發展,是德國數代民法學者的智慧結晶。英國學者梅特蘭在評價《德國民法典》時指出:“我認為從未有過如此豐富的一流智慧被投放到一個立法行為當中。”《瑞士民法典》草案第一稿實際上就出自于歐根·胡貝爾之手,甚至被認為是胡貝爾的一部個人作品。
我國民法典的制定同樣需要民法學的理論支撐。誠然,法典的制定是立法者的工作,但民法典體系的構建很大程度上要借助學者的努力。民法典絕不僅僅是立法者的工作,還需要民法學者積極參與、建言獻策,這也體現了立法和學理之間的良性互動。正如《德國民法典》的起草人溫德沙伊德所指出的,“立法者的思想同其他人一樣,并不完美,只是嘗試,所以需要立法者以外的人參與思考法典,以此作為幫助和補充;同時,還需要委任一些人正確認識并適用法典的內容。”從歐洲民法典的歷史發展來看,法典在制定前期就應有足夠的理論準備。例如,《法國民法典》的制定雖然最后只花了4個月的時間,但是此前康巴塞雷斯已經提出了數部詳細的民法典草案。在我國民法典制定過程中,許多學者都提出了建設性的意見和建議,對我國民法典的制定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可以說,學界通過向立法機關提交學者建議稿、草案修改意見以及重大疑難問題的論證報告等,積極推動了民法典的編纂進程。立法的每一個步驟、每一個環節都凝聚著廣大民法學者的心血,牽動著無數民法學者的神經,也為民法學研究提供了許多新的課題。特別是自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編纂民法典以來,廣大民法學者積極投入民法典編纂的理論研究,從我國實際情況出發,在借鑒比較法經驗的基礎上,總結我國的立法和司法實踐經驗,提出了各種切實可行的規則設計方案,為民法典編纂規則設計提供了合理的選擇,也提高了法典的科學性和可操作性。所以,民法學理論體系的發展與民法典編纂是相互促進、密不可分的。
民法典是一國法治文明發展到一定高度的產物,代表著法治文明的發展水平。要制定出一部高質量的民法典,在一定程度上就取決于民法學研究水平的高低。這就需要廣大學者為頒行民法典提供理論準備和智力支持,在這個過程中也必然會促進民法學的發展。法典化的必要準備就是民法學的充分發展,而民法學的發展又為民法典編纂提煉出一套科學合理的概念、術語、體系,這是法典化賴以支撐的骨骼和結構。通過民法學研究所形成的民法學理論體系,對民法典體系的構建具有如下重要作用:
第一,體系構建。法典化就是體系化,民法典體系主要包括兩個層面:一是形式體系,又稱為外在體系(Ausere Systematik),它是指篇章節、基本制度的安排等。形式體系包括了“從單純的字母或者數字排序,到根據所規定事項而進行的教條式抽象,最后發展為一個完善、復雜和富有系統性特征的秩序,這是一個嚴格的邏輯—公理式演繹過程(logical-axiomatic deduction)。”二是實質體系,又稱為內在體系或價值體系(Innere Systematik),它包括法律的價值原則等內容。內在體系是指貫穿于各單個法律制度之中的內在價值體系,也時常表現為民法的原則、精神、理念。內在體系與外在體系的區分首先由利益法學派的代表人物赫克(Heck)在20世紀30年代提出,在此之后,得到了眾多民法學者的認同。但立法體系與理論體系存在密切的聯系,立法體系往往以成熟的學說體系為基礎。民法學研究為構建民法典體系提供了科學的理論體系。古羅馬時代的法學家著述,如《法學階梯》《學說匯編》等,都對民法典體系的形成作出了歷史性貢獻。尤其是德國潘德克頓學派對羅馬法進行了體系化的整理,抽象出物權、債權的概念,并從合同、遺囑等意思表示中抽象出法律行為的概念,在此基礎上構建出民法總則,進而形成了由民法總則與分則具體制度構成的民法典體系。我們要制定一部科學的、彰顯時代精神和時代特征的民法典,關鍵在于建立科學合理的民法典體系。而在我國民法典制定過程中,民法學者對民法典的體系構建,尤其是人格權編和侵權責任法的獨立成編,合同法總則是否可以替代債法總則等問題展開了充分的討論,這些都為民法典編纂提供了智力支持。
第二,概念和術語的確立。潘德克頓學派強調概念形式主義(Begriffsformalismus),主張民法典應構建一個“概念的金字塔”,這顯然過度地夸大了概念的重要性。但民法典的形式體系要求民法的概念、規則、制度構成具有一致性的整體,相互之間不存在沖突和矛盾。法典所使用的概念不僅要具有準確性、科學性,而且還應當具有一致性。這就是說,法典所使用的各項概念是一以貫之的。盡管某一概念在不同上下文語境中可能存在表述差別,或者具有不同內涵,但它的內容具有相對的恒定性和確定的內核,同一概念在不同語境下不應存在相互沖突的現象。按照德國學者施瓦布的看法,建立“一個協調的、按抽象程度逐級劃分的概念系統”構成了法典化的基本前提。梅利曼指出,“民法典‘科學化’的程度,決定著在實體法、一般法理以及關于民法總則或一般原理課程中所使用的概念和原則統一的程度。”法學家創造了民法學的諸多概念,將這些概念組合成具有邏輯性的制度,并將這些制度整合成一個邏輯體系。我國民事立法除了借鑒民法學中具有共識的概念、術語之外,也結合我國國情,在吸收學理營養,總結司法實踐的基礎上,進行了一些概念和術語的創新。例如,《民法總則》中規定的民事權益、自愿原則、特別法人、非法人組織等;《合同法》中所規定的建設工程合同、技術開發合同、技術咨詢合同、技術服務合同等;《物權法》中所規定的權利人、集體所有權、私人所有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等。上述概念并非法律移植的結果,而是從我國實際出發所創設的法律概念和術語,應當為我國民法典所吸收。
第三,制度安排。民法典的體系化也體現為制度的體系化。民法學“首先追尋于對法律體系的分解或者尋求法律的基本原則,通過多種方式對法學方法進行完善,從而對法律體系進行再安排,使之形成有機的體系。”民法學研究為構建民法典體系提供了成熟的具體制度。民法典體系化的過程,需要運用各種民法學研究方法對各項規范、制度進行研究,進而形成民法典的體系。因此,民法典編纂除了要構建一個科學合理的體系外,還需合理設計并妥當安排體系內各個具體法律制度。妥當的制度安排應當具備如下特征:一是完備性(comprehensiveness)。所謂完備性,是指民法典規范平等主體之間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所應有的制度應當是齊備的,而不應當出現基本制度的缺漏。二是內在一致性(coherence),即各項制度相互之間具有內在的邏輯聯系,不存在相互沖突、矛盾等現象。法典應當消除法律漏洞、模糊性和內在的矛盾。科學合理的民法制度有助于減少各項制度之間的體系沖突,從而增強民法具體制度的適應性和民法典體系的一致性。三是科學性。這就是說,民法典的各項制度應當能夠準確反映社會生活的客觀規律,然后以抽象但邏輯嚴密的制度安排規范各種社會生活關系,以理性價值判斷確立普遍的行為規則。四是符合民法的公平正義、保障私權等價值。制度的安排應當追求一定的價值目標,這一價值目標也是立法者在立法時所應追求的目的。例如,為了讓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發揮基礎性的作用,就有必要在制度設計中充分彰顯私法自治的價值,對一些管制性色彩過濃的規范,以及對個人權利限制過多的規范進行必要的修改和調整;為了充分體現民法公平正義等價值,制度的設計也要回應和關切各方的利益訴求,尋求各方的利益平衡。良好的制度設計有助于助力個性的張揚和自由的發展,提升創造力,發揚人文精神,這是民法制度的核心功能之一。此外,良好而公允的民法制度設計,還有助于鼓勵守信,促進合作,降低人與人之間的交往成本。所有這些都需要借助于民法學理論研究成果的支撐。
第四,規則設計。任何一項規則都不是立法者憑空設計的,都應當有一定的理論和實踐依據。如何系統總結社會生活和司法實踐的經驗,并將其上升到法律規則層面,是民法學研究所承擔的重要任務。民法學研究為民法典的科學合理的規則設計提供智力支撐。一方面,民法學的任務首先是要研究民法規范的內在規律,從社會生活實踐中總結、歸納、設計出良好的規則,并以理性價值判斷確立普遍的行為規則,從而用以調整社會生產與生活交往關系,建立社會生產與生活的法律秩序。當然,民法典并非包羅萬象,而應是原則法,以盡量低的語言成本表達盡量多的規范意義。另一方面,民法學應當確保所提煉和設計的民法規則科學、合理。法的功能在于通過規范實現特定的目的和價值,民法規則也應當體現和彰顯自由、平等、公平、權利保護等民法的基本價值,從而實現民法規則內在價值上的合理性;同時,民法規則也應當具有邏輯性、確定性,各項規則之間不存在沖突,每一項規則都有一個真實的含義,努力消除民法規則模糊性和內在沖突、矛盾,從而實現民法規則外在形式上的合理性。此外,應當把組成民法的法律規范作為一個完整的體系來研究,在民法規則滯后于社會生活實踐,或者存在其他不合理之處時,民法學研究應當提出具體的完善建議,從而確保民法規則的科學性。總之,民法典編纂是一項浩大的工程,涉及許多重大的理論和實踐問題。市場經濟的發展和改革開放的深化,對民事立法提出了新要求。我國民法學積極回應了實踐的需要,從我國實際情況出發,在借鑒比較法經驗基礎上,總結我國立法和司法實踐經驗,提出各種切實可行的規則設計方案,為民法典編纂提供理論支持和智力準備,提高法典的科學性和可操作性。
二、民法典編纂將為振興和發展民法學提供歷史機遇
民法典編纂為振興和發展民法學提供前所未有的歷史機遇。因為編纂民法典絕不是一項普通的立法活動,而是一項重大的國家戰略,需要凝聚廣大民法學者的智慧,動員民法學者積極參與。在民法典制定的每個環節和過程中,民法學者都需要思考和探索。在民法典編纂過程中,就一些重大疑難問題展開的爭議,只要是在民法學的平臺上進行討論,本身也會推動民法學理論的發展。從這一意義上說,民法典編纂也為民法學的發展提供了歷史機遇。另外,法學是一門體系性的科學,立法進程可以影響某一學科的形成進程。法典的目的在于表達一種清楚的結構和整個法律規則與原則,以促進法律的內在和諧,并且為教學、司法和立法的發展提供概念、制度框架。因此,民法典的頒行必然會促進民法學的發展,民法學的發展要始終與民法典的編纂和修訂相輔相成、相互促進。
具體而言,民法典編纂對民法學理論體系的影響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促進民法學學科的體系化。已經向全民公布的民法典各分編草案是以民事權利為中心構建的,即由物權、合同債權、人格權、婚姻家庭中的權利(親屬權)、繼承權,以及對權利進行保護的法律即侵權責任編所構成。這表明民法本質上是一部權利法,民法典分編通過全面保障民事權利,全面體現和貫徹法治的價值。另外,這一體系構建也是我國多年來民事立法和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我國《民法通則》在民事權利的列舉中,重點規定了物權、債權、人格權等權利。民法典分編實際上是對《民法通則》施行以來我國民事立法傳統的繼承和發展。這一體系是對潘德克頓五編制體系的重大發展。尤其是通過將人格權和侵權責任獨立成編,有利于克服潘德克頓體系的“重物輕人”的體系缺陷。從比較法上來看,教科書的展開經常受到法典體例的影響,民法典的體例通常就直接決定了民法學教科書的結構。因此,在民法典頒行以后,民法典體系的構建必將對民法學體系產生重大影響。例如,傳統大陸法系侵權責任被置于債編之中,也不存在獨立的人格權編,但由于我國民法典將采納獨立的人格權編和侵權責任編,這一體系必將影響到民法學體系的構建。未來我國民法學體系就應當以民法總則、人格權法、物權法、債和合同法、婚姻家庭法、繼承法、侵權責任法展開。
二是促進民法學價值體系的完善。從比較法來看,在民法典制定后,社會政治文化背景和經濟條件的變遷,也將引起學者對相應制度的價值和合理性的重新審視與探討。艾倫·沃森指出,民法典的價值理性,就是對人的終極關懷。民法本質上是人法,強化人文關懷是當代民法的重要發展趨勢。我國民事立法反映了人文關懷精神,體現了理念創新。傳統民法只關注抽象人,并不關注特殊群體的權益。從“抽象人”到“具體人”,“旨在提高市場弱者地位,增強其實現自己意思能力的做法,則更接近于私法的本質。”我國民法典在制定中,充分彰顯了人文關懷的精神。例如,《民法總則》宣示對弱勢群體利益的保護(第128條),強化對胎兒利益的保護(第16條),強化對被監護人的保護(第33條等)等,都體現人文關懷理念。我國《侵權責任法》充分體現了人本主義精神,其基本的制度和規則都是“以保護受害人為中心”來構建,最大限度地體現對人的關懷。我國民法典草案將人格權獨立成編,充分地體現了對人的尊嚴的保護。正如立法機關所指出的,“人格權是民事主體對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權利,關系到每個人的人格尊嚴,是民事主體最基本、最重要的權利。保護人格權、維護人格尊嚴是我國法治建設的重要任務”。這就要求民法學在注重財產權的同時,提升對人格尊嚴的關注,在注重私法自治的同時兼顧人文關懷,使民法回歸到保護人、愛護人、關愛人的本位上。
三是促進民法學理論研究的深化。隨著民法典編纂進程的推進,民法學研究的方向和方法都可能因此形成體系化的理論和學說。在全面深化改革中,編纂民法典提出許多需要解決的重大問題。如關于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抵押,農村土地“三權分置”的探索,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制度改革,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到期后的自動續期規則等,都為民法學研究提出了新課題,促進了民法研究的發展。民法典和民法學是相互影響的。民法典內容紛繁復雜,其每一編、每一章、每一節,甚至每一個具體規范的設計都給民法學者提出了需要深入思考和研究的課題。一般來說,法條背后越是有深厚的理論支持,便越具有科學性,也越能夠有效解決實踐中的爭議。因此,民法典既需要民法學配合,也為民法學的發展提出了問題,提供了廣闊的空間和舞臺。即使就研究方法而言,民法典編纂也會推動體系化這一重要法學研究方法的發展,為民法學的發展提供了素材和動力。
四是提升民法學的現代化。民法典在制定過程中,必須努力回應中國的現實需求,彰顯時代精神和時代特征。這要求民法學就民法典如何回應現實需求展開研究,其本身也會推動民法學研究的現代化。如果說1804年的《法國民法典》是一部19世紀風車水磨時代民法典的代表,1900年的《德國民法典》是20世紀工業社會民法典的代表,那么我們的民法典則應當成為21世紀大數據、信息社會民法典的代表之作。因此,我們的民法典不應是照搬《法國民法典》《德國民法典》,而應回應21世紀互聯網時代和高科技時代的現實需求,回應信息社會的挑戰。我國民法典的制定積極回應了21世紀的時代需求,彰顯了時代特征,凝聚了更多的價值共識,在研究對象、研究工具等方面進一步拓展,聚焦民法典規范和我國現實需求之間的互動關系,關注以問題為中心的多元綜合治理機制,發掘民法與其他治理工具之間的相互關照和獨有價值,促使民法學更進一步地具體化、深化和體系化。
五是促進民法解釋學的發展。“法無解釋不得適用”,未來民法典頒行后,民法典體系的構建將不再是民法學的工作重心,民法學者的主要任務是解決法律適用問題,即對民法典進行解釋,從而為法官適用法律和人們遵循法律提供理論依據。我們要從過去注重立法論研究轉向解釋論研究。法律解釋工作應以民法典為中心,圍繞民法典的制度、規則展開,而不能脫離民法典進行純粹的、空洞的解釋和論證。因此,民法典編纂既為法律解釋學的發展指明了方向,也對法律解釋學的未來發展提出了具體要求。這無疑為民法學的發展提供了豐富的研究素材和強大動力。雖然法典的頒行會暫時結束一些學術爭議,但它又為法律解釋學的發展注入新的活力,這也為法學研究指明了方向。
編纂民法典是一項舉世矚目的浩大工程,民法學的發展要始終與民法典編纂和修訂相輔相成、相互促進。隨著民法典編纂進程的推進,我國民法學也應在內容和體系上進一步完善,同時也借助于民法典編纂的契機,積極回應民法典編纂中的重大理論和實踐問題,并在學習借鑒人類文明的優秀成果基礎上,努力構建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民法學體系。
三、在民法典編纂中提升中國民法學的主體性意識
40年民法學發展還有一條彌足珍貴的經驗,就是我國民法學的發展始終堅持主體性意識,立足中國的實際,回應中國實踐需求,解決中國的現實問題,這也可以說是我國民法學發展的基本經驗。中國的事情還是靠中國人自己解決,中國的法律也是用來應對中國自身的問題,對中國的國情來說必須是合身合用的。說到底,外國學者所設計的理論體系是從該國的場景出發的,未必都能適應中國的情形。因此,在民法典編纂中,構建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民法學體系,也需要堅持主體性意識。
所謂主體性意識,就是對我國此時此地的重大社會關切、現實問題和價值取向進行回應。對此,沒有辦法從國外取得現成經驗,只能用中國人自己的智慧加以解決。例如,侵權責任法所規定的高空拋物責任,在西方發生較少,但在我國頻發,而因各種原因又不能納入國家責任的范圍。在此情形下,如何妥當地協調受害人、業主、物業服務人、國家之間的利益關系,成為我國侵權責任法不可回避的重大問題。《侵權責任法》第87條所確立的高樓拋物致人損害無法找到加害人,應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予以補償的規則,正是這種中國國情的具體體現。又如,不動產登記就是典型的本土問題。不同時期、不同地區,在交易客體、交易頻繁度、初始登記的準確度、后續登記的權利狀況和真實權利狀況的對應程度上的差異,都要求只能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確立我國的登記制度。中國民法學的主體性意識首先體現在價值判斷問題的選擇上。比較法上的制度、體系可以借鑒或移植,但制度移植并不能有效而準確地解決價值選擇問題。要有效解決價值判斷問題,一方面需要予以配合的規范體系,另一方面更為關鍵的是準確回應社會需求,充分反映社會共識。我國民法典在制定中應當秉持體現中國精神、解決中國現實問題的原則,回應時代提出的新問題,以民法典為研究對象的民法學也應關注本國實踐,回應時代難題,而這些均離不開主體性意識的樹立。我們民法學理論在為民法典制度、規則設計提供理論支撐時,也應當從中國實際出發,立足于解決中國現實問題,為設計出科學的、合理的、面向21世紀的民法典提供中國智慧、中國方案。如此,才能使我國民法典真正屹立于世界民法典之林。
在民法典編纂中,無論是制定民法典,還是構建中國自己的民法體系,推動民法學的發展,都應秉持中國民法學的主體意識。具體而言,此種主體意識主要包括如下內容:
一是問題導向意識。我國民法學的發展并不是抽象的、空中樓閣式的研究,而是以解決中國現實問題為依歸。在社會主義條件下發展市場經濟,是一項前無古人的偉大壯舉。這也使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出現了許多其他國家和地區從未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問題是時代的聲音”,民法學正是以解決這些問題為導向而逐步發展的,這是我們民法學主體意識的重要體現。例如,我國實行土地公有制,土地所有權無法進行市場交易,但為使土地這一最為重要的生產資料進入市場,民法學創設了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概念,很好地解決了這一難題。我國社會主義建設實踐中所出現的現實問題,既是我國民法學發展過程中的挑戰,也是我國民法學發展的重要契機。
二是本土意識。民法雖具有相當的普適性,但其本質上仍根植于不同國家的社會、經濟條件和文化傳統。誠如薩維尼所言,“法律并無什么可得自我圓融自洽的存在,相反,其本質乃為人類生活本身。”民法是社會經濟生活在法律上的反映,更是一國生活方式的總結和體現。因此,民法學研究不可避免地具有很強的本土性,這尤其表現于民事主體、物權、人格權、婚姻和繼承等制度上。秉持本土意識,才能使我們的民法真正植根于我們的土壤,解決法治建設“接地氣”的問題。秉持本土意識,要求在決定是否引入、在何種程度上引入域外制度和規則時,始終立足本國國情、以解決我國實踐中的現實問題為依歸。要求注重對我國民事立法、司法經驗總結、提煉的結果,注重反映改革和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注重汲取優秀傳統文化的思想精華,弘揚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三是實踐意識。實踐意識是指民法學的發展應當立足于我國實踐,從實踐中來,并回到實踐中去,以實踐為最終的依歸。德沃金指出,“法律是一種不斷完善的實踐”。我國民法學的發展始終應以服務本國實踐為目的。“道無定體,學貴實用”,我們的民法學也應當是一門治國安邦、經世濟民、服務社會的實踐之學,是濟蒼生、安黎民的有用之學。我國民事立法在吸收和借鑒外來經驗的過程中,堅持“以我為主,為我所用”,將眾多的立法素材同本國實踐結合,創新出不少符合本國實踐需求的制度規則。例如,《物權法》第149條關于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自動續期的規則,突破了70年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的限制,即到期后自動延長,有效地保障了個人對房屋權利的合理預期,為實現“有恒產者有恒心”提供了制度保障。民法學要發展,就必須從本國的現實出發,從本國的法治實踐中汲取營養。完全照搬他國民法學理論,將難以解釋和解決本國的實踐難題,民法學的發展也將成為無源之水、無本之木。民法學秉持實踐意識,意味著要將民法論文寫在中國的大地上,植根于中國的社會生活和經濟生活的實踐中,密切關注和聯系中國的改革開放、市場經濟發展的實踐,善于總結立法和司法實踐的經驗,善于歸納和運用社會生活的習慣。只有從實踐中來的民法學才是真正有生命力、有針對性、有解釋力的理論。
四是時代意識。時代意識是指民法學的發展要適應當前社會形態的變遷,同時著眼于未來的發展趨勢,把握社會發展規律,順應社會發展趨勢。“法與時轉則治”。社會經濟條件的變化對民法典傳統范式提出挑戰和使命要求,這要求民法典不斷進行自我范式的更新,從傳統體系中不斷產生出新的話語與知識體系,以應對和解決新問題。在當代,以生物醫學技術和信息技術為代表的第四次工業革命浪潮給傳統民法帶來了一定的沖擊。人工智能、大數據、自動駕駛等技術的發展,給民事主體制度、人格權制度以及財產權制度等均帶來了一定的挑戰。例如,機器人作為物,本身能否作為主體而存在;機器人是否享有權益,其創作的作品是否受法律保護等;高科技的“爆炸”對隱私權的保護構成了嚴重的威脅,有美國學者甚至提出了“零隱權”(Zero Privacy)的概念,認為我們在高科技時代已經無處藏身,隱私暴露等人格權受侵害的現象已不可避免。大數據提出的數據財產權以及數據共享所提出的個人信息保護問題等;人體器官買賣、代孕技術的發展,則使得人作為法律關系主體的地位有淪為法律關系客體的風險;作為人格要素的個人信息的買賣問題,則對人的主體性地位和尊嚴帶來巨大威脅;大數據技術的運用使得各種碎片化的信息拼接成為可能,這將使得個人隱私權的保護面臨巨大挑戰;基因技術的發展,則使人被定制、復制在技術上成為可能,這對于尊嚴的保護也將是巨大挑戰。現代科學技術的發展使得傳統民法的主體、客體、權利等范式面臨一場深刻的變革。
五是創新意識。這就是說民法學應當適應不斷變化的社會生活的需要,而進行不斷地創新。我們正處于一個偉大的改革時代,這是一個產生偉大法典的時代,也是產生民法思想的時代,在這個時代,社會在轉型,經濟生活在持續變遷,科技發展一日千里,作為調整社會生活的民事法律規則也必然要不斷調整和變化,我們會面臨許多新情況、新問題。這些問題的解決無先例可遵循,需要我們去面對、去回答,去發出自己的聲音,去講好自己的故事,需要民法學的概念和理論不斷創新。同時,只有不斷創新才能更好地服務于社會生活的需要。因為,隨著改革的發展,全面深化改革需要依靠法治,而法治的完善也依賴于改革。我們的民法典應當反映改革的成果,引領改革的發展。這就要求我們提升民法學研究的創新意識,不能單純作西方理論的搬運工,而要作中國學術的創造者,作世界學術的貢獻者。
民法學研究堅持主體意識與積極吸收、借鑒域外法制經驗并不沖突。毫無疑問,民法學需要大量借鑒吸收國外先進的民法文化,“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但借鑒不等于照搬。舊中國民法的大部分內容幾乎照搬了《德國民法典》的條文,如梅仲協指出,“現行民法采德國立法例者十之六七,瑞士立法例十之三四,而法日蘇聯之成規,亦嘗擷一二。”雖然這種借鑒促進了民法體系的建立和民法學的發展,但也容易產生水土不服的問題,使民法學理論與民事立法均受制于德國法的理論與實踐。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民法學的發展是一個借鑒、吸收、消化外國民法理論的過程,同時更是一個創新的過程。40年來,我國民事立法用短短幾十年的時間走過西方國家幾百年的道路,為發展市場經濟起到重要的保駕護航作用,基本經驗是從本土實踐出發,并服務于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域外的法治經驗只能作為借鑒對象,而沒有唯域外法是尊。這實際上就是確立了主體意識,也是我們民法學所應當秉持的意識。這種主體意識也引導了我國民法學的40年來的發展與繁榮,并對民事立法和司法實踐以及經濟社會的發展發揮了應有作用。事實上,解決了中國特色的市場經濟體制構建中的民商法重大問題,就是解決了全世界關注的問題,就是對世界民商法學發展的貢獻。
只有樹立主體意識,我們才能夠將目光聚焦到形成具有中國特色的民法學體系這一目標上。有主體意識,才能形成自己的理論體系、話語體系、知識體系。相反,沒有這種主體意識,僅能話語跟隨,會產生“橘生淮南則為橘,橘生淮北則為枳”的效果。缺少主體意識,對社會問題只能根據別人的方案予以不停調試這種迂回的方式予以解決。在民法典編纂中,無論是為民法典編纂提供理論支撐,還是推進民法學自身的發展,乃至于在民法典頒行之后進行法典的解釋和完善,我們都需要樹立主體意識,聚焦于自己的國情,解決自己的問題。
四、在民法典編纂中推進中國特色的民法學體系的發展
我們樹立主體意識后,必然會要求構建中國特色的民法學體系,這是一個自然的過程。什么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法學體系?筆者認為,它是立足于中國實踐、內生于中國文化傳統、回應中國社會現實需求、展示民族時代風貌、具有濃厚中國特色的知識體系和理論體系。它應以社會主義法治理論體系為基礎,充分地反映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和意愿,反映公平正義的法治理念,以全面保護公民權利、推進社會主義法治為重要目的。人在天地間貴在自立,國家和民族貴在自強。我們的民法也應當在世界民法之林中確立自己的地位,因而我們的民法學應當創建自己的內容和體系。這不僅因為我們所處的歷史傳統和文化積淀有其特性,我們的經濟和社會現實獨具特點,而且還因為我們還承擔將輝煌歷史的中華法系發揚光大的艱巨任務。中華法系源遠流長,長久地傲然自立于世界法制之林,為人類法制文明作出了重要貢獻。作為一個擁有13億人口的大國,我們應該有自信構建我們自己的民法學體系,并把它發揚光大。當前,中國已經是世界第二大經濟體,是崛起中的大國。改革開放以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偉大實踐和法治建設的巨大成就,都為民法學體系奠定了堅實的基礎。我們正面臨一個改革的時代,這是產生偉大法典的時代,也是產生民法思想的時代。我們的民法也應當在世界民法之林中有自己的重要地位。作為民法學工作者,我們所做的一切,都應是為這個目標而努力。
構建中國民法學體系是服務于社會生活,完成其歷史使命的必然要求。民法典的編纂絕不是一個普通的立法活動,它體現了我們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政治決心,也是對既有民法學研究成果的一次全面梳理。因此,民法學者在參與民法典編纂過程中,也要努力推動形成中國民法學理論體系和話語體系,最終形成具有中國特色的民法學理論體系。在民法典編纂中,民法學者需要從中國實踐出發,在結構和內容上充分回應中國市場經濟建設過程中出現的諸種現實問題。不斷研究新情況、解決新問題。這個過程本身也是民法學創新的過程,也是一個發展的過程。梅利曼曾指出,法律植根于文化和歷史,是對特定社會發展階段制度需求的反映。構建中國民法學理論體系也應以具有時代性的中國問題為中心。同時,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和改革開放的深化對民事立法提出了新要求,民法學研究應來源并服務于中國改革開放的偉大實踐,對社會生活中產生的現實問題提出創造性的解決方案。有真問題,才可能有真學問。因此,通過立足國情在民法典編纂這一過程中完成民法學的構建,這也是回應時代需求的必然。
中國特色民法學應秉持對世界優秀民法文化的開放和包容態度。構建以研究我國現實問題為重心的民法學理論體系并不等于排斥異域法律文化。相反,在全球化背景下,中國民法學體系應是一個包容世界民法文化精髓的體系,它反映了人類社會發展進程中面臨的共同問題和應對智慧。對人類法律文明的優秀成果,應秉持魯迅先生所說的,“我們要運用腦髓,放出眼光,自己來拿。”民法學研究應有廣闊的視野和開闊的胸襟,廣泛借鑒兩大法系先進經驗,服務于我國民事立法和司法需要,“擇其善者而從之,擇其不善者而改之”。為此,我們需要高度重視比較法研究,高度重視國際上民商法學的發展趨勢。當然,比較法不僅僅是對外國制度和學說的表淺介紹,而且要根據制度和學說形成的歷史背景加以準確解讀,然后結合我國的立法和學說,對兩者進行比較分析,最后得出可以指導實踐的結論。“只有在探討作為具體研究對象的問題的過程中進行特殊的比較考察時,才能稱之為真正的比較法。”如果僅僅談外國法,而不結合中國實際,那就只是對外國法的介紹,而不是真正的比較法。比較法也不僅僅是比較德國法或者法國法,比較法的視野應是寬廣的。我們不僅要關注大陸法系,而且要關注英美法系;不僅要關注發達國家,而且要關注發展中國家。最重要的是從中國實際出發,外國的制度、理論都只是我們借鑒的素材,但我們的研究絕不能完全從希臘、羅馬出發,唯羅馬法是從,絕不能“削中國實踐之足,適西方理論之履”,絕不能在外國學者設計的理論籠子中跳舞,絕不能單純作西方理論的搬運工。
我們的民法學體系應具有科學性。法學雖不同于自然科學,但法學也要探究社會生活的規律,并服務于特定的價值目的,法學需要自身的邏輯體系、概念體系和理論體系,因而它本身也要體現一定的科學性。民法學之所以是一門科學,是因為民法本身具有科學的理論體系和研究方法。一方面,經過兩千多年的發展,民法學在自身獨特研究對象的基礎上,已經形成了一些具有共識性的概念、規則和制度,形成了富有邏輯的、體系嚴謹的理論體系。另一方面,民法學以私法自治等原則為基礎,構建了自身獨特的價值體系,并形成了自身的研究方法。通過運用這些方法,對同一問題能夠相互交流,進而達成具有共識性的結論。尤其是民法要適應現代社會互聯網、大數據、高科技的發展,回應改革開放和市場經濟發展的現實需求,保持與時俱進的品格,彰顯鮮明的時代性,這也要求我們民法學體系應當與時俱進,順應時代發展趨勢。筆者認為,我們應把握未來民法學的如下發展:
第一,民法價值的發展。近代民法出現了以財產法為中心,或者說出現了“泛財產化”的傾向,并主要以私法自治為價值理念。然而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科技的進步,社會、經濟的格局發生了重大變化。進入21世紀以來,尊重與保護人權已經成為整個國際社會的普遍共識。人文關懷價值已經成為民法的重要價值,表現在立法和判例中越來越重視對人格權和其他人身利益的保護。即使在財產交易中,也重視對人格尊嚴的維護。在人格尊嚴與私法自治發生沖突的情形下,法律優先保護人格尊嚴。我國未來民法在理念上,除了強化意思自治,還要將人的尊嚴和自由作為同樣重要的價值,并貫徹在民法制度和體系中。我國正在編纂的民法典應當是一部強化人文關懷的民法典,是一部注重保障人的尊嚴、意思自治,弘揚私益與私權神圣的觀念從而體現了時代精神的民法典,這樣一部民法典不僅將是一部垂范久遠的民法典,更將引領中國社會邁入一個“個人的自治、有尊嚴的生活”獲得全面實現的美好社會。因此在編纂民法典過程中,應充分考慮社會相對弱勢群體一方的利益和訴求,給予相對弱勢一方充分表達自己意思的途徑,充分尊重其人格尊嚴,保障其合法權益。在婚姻家庭領域要充分貫徹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則,通過老年監護的制度設計,體現對老年人群體的關愛。
第二,民法內容的發展。民法要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不斷變化。首先,21世紀是科技爆炸時代,也是互聯網高速發展時代。民法要適應社會需求,加強對個人信息、數據財產的保護,加強對人格尊嚴的保護,防止人客體化而被異化。其次,社會經濟的發展促進了對交易安全和信賴利益的保護。表見代理、善意取得、無權處分合同的有效性都為了實現這一需求,體現對市場發展的關切。再次,現代社會是一個風險社會,風險無處不在。大規模事故頻繁發生,核事故、嚴重的交通事故和醫療事故、化學品泄漏等都在威脅個人的安全。市場經濟的發展導致侵犯消費者權益現象時有發生,食品安全、產品缺陷等導致的侵權日益嚴重。生態環境日益惡化,環境污染已經成為嚴重的社會問題。因此,侵權法調整的范圍在不斷擴張,其功能不僅在于填補損害,還要積極介入風險源中,從而實現對損害的預防。最后,現代社會是生態環境日益脆弱的社會。資源日益匱乏,人類活動能力日益增強,日益擠壓自然環境,造成對生態環境不可逆轉的損害。民法如何在生態環境保護中扮演更為重要的角色,是人類社會之前沒有面臨過的新課題和新挑戰。因此,民法學也應當與時俱進,不斷地從豐富的社會生活的需求中,吸收新的營養。
第三,民法體系的發展。人格權和侵權責任法的獨立成編,為民法學內容和體系的發展注入了新的活力,同時也將成為未來民法新的增長點。但民法學體系是一個不斷變化發展的制度結構,也需要隨著社會生活的變化而發展。如前所述,現代民法的重要趨勢是民商合一。但傳統商法的一些價值也可以逐漸融入民法的價值體系中來。民法也需要吸收商法的制度和規則,正如有學者所指出的,民法與商法的關系恰如“冰河”的關系,商法為冰川上的雪,雖不斷有新雪落下,但降落后便逐漸與作為冰川的民法相融合,為民法所吸收。例如,就外觀主義而言,民法對此也多有體現。民法的表見代理、善意取得等制度都體現了保護信賴利益精神。另外,在民法內部,既要考慮主體的平等,也要考慮商事交易的特殊性。我國民事立法不區分商人和非商人,代理也不區分商事代理和民事代理,行為也同樣不區分商行為和民事法律行為。但在這一背景下,如何對一些弱勢群體(如消費者、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等)進行特別保護,強化人文關懷的理念,也是未來民法學必須要應對的特殊問題。
第四,民法解釋學的發展。在民法典頒行后,需要學者對法典進行大量的詮釋,民法學理論體系也是法律解釋工作的重要基礎。法國自民法典頒布以來二百多年的歷史表明,學者對于法典的解釋深刻影響民法典的發展。法國學者Bugnet曾說:“我不懂民法,我只教民法典!”這句話深刻地揭示了民法解釋學的重要意義。《意大利民法典》在頒布后,立法機關曾經規定,法院在作判決的時候,不得引用法學家的論著,但法官卻大量參考了法學家們的思想和學說。這正如梅利曼所言:“在大陸法系國家,盡管法學不是一個正式的法律淵源,但它卻有巨大的權威性。”在我國民法典制定以后,必須認識到的是,民法典的篇幅和容量畢竟是有限的,立法的理性也是有限的,不能囊括全部,必須發揮大量的解釋工作,抽取民法典中的價值體系,發現民法典的規范內涵、尋找民法典可能的規范漏洞,彌補民法典的規則供應不足。例如,我國民法典可能不會設立債法總則編,如何從既有的合同法總則尋找到債法的共同規范,將合同原因之債的規則擴展運用于其他原因發生的債,進而應對紛繁復雜的、新的債的關系之發展。
第五,民法方法的多元化發展。傳統民法最初以概念法學為主,注重概念的推導和概念之間的關聯,之后逐漸形成由耶林和赫克所倡導的利益法學、埃利希所倡導的自由法學。這些實際上都促進了民法方法的多元化。在民法典頒布后,民法學不能僅僅對民法典進行注釋,否則民法學的發展會失去既有的活力,僅僅局限于民法典的框架展開研究,民法學就會成為一潭死水。“問渠那得清如許,為有源頭活水來”,我們正處于一個互聯網、大數據的時代,科技的發展必然給我們提供新的研究方法。例如,在現代社會大數據時代,數據分析技術的發展,為我們從近五千多萬份已經公開的司法判例中,總結提取中國法治問題、深化凝練中國法治經驗,提供了有效方法。司法的社會實證分析將更加便利。法律本身是一種社會現象,也應借助倫理學方法研究婚姻家庭,借助經濟分析方法研究交易法則,借助邏輯的分析方法研究規則設計的合理性。結合跨學科方法的運用,可以增強民商法學研究的科學性和實用性。此外,法經濟學、法社會學、法教義學、法倫理學、社會調查等研究方法,都應成為我們民法學研究的重要方法,使民法學擺脫“僵化的法條”束縛,并推動民法典成為“活法”。
結 語
立足中國改革開放和市場經濟發展的現實需要,并在借鑒國外的先進立法經驗的基礎上,制定出一部立足我國國情、面向21世紀的、科學的民法典,是時代賦予廣大民法學者的神圣使命。編纂民法典也是推動民法學繁榮發展、形成中國民法學體系的良好契機,當然,構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法學體系非一日而能畢其功,要靠幾代民法人“一棒接一棒”的努力。今天的民法學研究雖然已經取得了長足的進步,但我們也要清醒地看到,現有民法理論和相應民法制度還未能有效地回應諸多重大現實問題。我國民法學理論的國際影響尚不盡如人意,我國民法學理論的國際話語權仍然有限。某些理論領域仍然缺乏必要的自主意識和獨立思考,廣大民法學人任重道遠,我們仍需砥礪奮進、與時俱進、不斷創新,為振興繁榮民法學作出更大的貢獻。
來源:《法學家》2019年第3期
作者:王利明 中國法學會副會長 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會長 中國人民大學一級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