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5日,證監會山東監管局官網公示的《關于對恒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監管措施的決定》顯示,恒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問題:一是負責基金銷售業務的部門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低于該部門員工人數的1/2,部門負責人未取得基金從業資格;二是部分從事基金銷售信息管理平臺運營維護人員和合規風控人員未取得基金從業資格;三是部分未取得基金從業資格人員參與基金銷售活動。
上述情形違反了《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75號,以下簡稱《銷售辦法》)第八條第四項、第三十條第二款,《關于實施##_FORMAT_LT_##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_FORMAT_GT_##的規定》(證監會公告〔2020〕58號)第十七條第一款的相關規定。根據《銷售辦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恒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被采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督管理措施。
來源:海報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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