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貴州省貴陽市白云區的一條街上,有多人于夜晚時分在地上爬行。經當地派出所了解,系某企業團建時,員工玩游戲輸了后受到懲罰,并稱“不存在脅迫”。
到底員工是不是自愿當街爬行,這個問題還有待詳查,但如此奇葩的團建形式,實在是讓人大跌眼鏡。近年來,用人單位越來越認識到團隊管理的重要性,團建幾乎成了所有單位的必備項目,但與此同時,各種奇葩式團建也屢屢登場。比如,成都某公司組織團建時,多名職工往一名女職工頭上澆水;南京某公司團建時要求員工在大街上喊口號,親吻垃圾桶,擁抱陌生女孩;沈陽某公司團建現場,20多人在大連黑石礁公園的沙灘上圍成一圈,一人身前一個沙堆,給自己堆“墳”……此外,占用員工的休息時間開展團建的情況則更是司空見慣。
然而,即便是面對內容如此奇葩的團建,很多時候員工卻不得不參加。有企業員工袒露心聲:如果不去,不僅會被扣上“沒有團隊榮譽感”的帽子,還可能會影響年終評優晉升。種種跡象表明,某些單位的團建正成為勞動者權益保護的盲區:有的團建要求職工跪地磕頭,有侮辱人格之嫌;有的開展荒野求生式團建,危險系數較高,可能會危及員工人身安全;還有的把團建變成了變相加班,嚴重侵犯了員工作為勞動者的休息權。
團建活動本是為了凝聚人心、促進集體認同,可一旦偏離了法律軌道、背離了公序良俗,就會走向反面,不僅引發員工反感,還可能面臨相關違法風險。我國勞動合同法第31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基于此,如果用人單位強制員工在法定休息時間參加團建活動,就可視為強制員工加班,涉嫌侵犯了員工的休息權。若單位因員工拒絕參加團建活動就認定其不服從安排或者不能勝任工作,從而解除與員工的勞動合同,則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此外,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那么,如果員工在參加團建活動中受傷,員工可否申請工傷認定并向單位要求賠償?實踐中也不乏用人單位因此而承擔賠償責任的事例。總之,對于不尊重員工意愿的奇葩式團建,員工應有說“不”的權利;員工在團建中自身權益遭受損害的,也要學會大膽依法維權。
歸根結底,無論是何種形式的團建活動,都不能丟了“以職工為本”的初衷。一次健康良好的團建,既要遵循科學管理的原則,更要建立在尊重員工的意愿和合法權益之上。對員工而言,團建應是一種“福利”,而不應成為“負擔”。正如有網友所說,真正理想的團建應該像《外婆的澎湖灣》歌詞中唱的那樣,陽光、海浪、沙灘,是以享受為主、獎勵性質的出行,而不是成為“打工人”的新負擔。
來源:正義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