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9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內蒙古監管局發布了對何洋行政處罰決定書的送達公告,公告稱,何洋在安華農業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內蒙古分公司工作期間,是該公司發生案件的直接責任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我局決定對你給予禁止進入保險業10年的處罰。
根據中國裁判文書網的裁定書,何洋(女),1989年2月7日出生于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安華農業保險內蒙古分公司財產險部核賠職位,因涉嫌犯職務侵占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被逮捕。
原審判決認定,2018年7月至2019年1月間,被告人何洋利用職位的便利條件,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通過檢索查找本公司已賠付的理賠案件作為重開賠案的依托,重開賠案案件,冒用各層批環節工作人員的工號及密碼,利用安華農業保險公司平臺系統不能過濾和識別空白資料的漏洞,私自啟動賠案40筆。通過上述行為,最終,何洋侵吞單位資金合計人民幣958559.64元。
原審法院認為,被告人何洋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職務便利,采用重開保險賠案及虛構保險事故進行理賠為手段,侵占公司財產,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職務侵占罪。案發后,被告人何洋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認罰,可從輕處罰,判處何洋有期徒刑五年。
來源: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中國裁判文書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