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人民法院禁毒工作情況,公布毒品犯罪典型案例,宣介四川涼山禁毒工作成效經驗,并回答記者提問。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刑五庭庭長李睿懿,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常務副院長秦海,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副庭長李曉光,四川省涼山彝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院長胡年軍出席發布會,發布會由最高人民法院新聞局副局長姬忠彪主持。發布會上,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刑五庭庭長李睿懿發布人民法院禁毒工作情況及人民法院依法嚴懲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二陳某穎販賣、運輸毒品等案——指使未成年人販運毒品,依法從重處罰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陳某穎,男,1995年8月13日出生,無業。
2016年12月10日,被告人陳某穎伙同他人持斧頭、槍狀物搶劫被害人陳某某黃金首飾(價值9萬余元)及3900元現金等財物。2017年7月,陳某穎找黃某(已另案判刑)幫忙聯系購買甲基苯丙胺(冰毒),黃某讓女友周某榮(已另案判刑)聯系毒品上家。7月21日,陳某穎指使鄧某辰(時年17歲,已另案判刑)、陳某深(另案處理)等人攜帶毒資36萬元駕車與黃某會合。次日,鄧某辰、陳某深到達黃某租住處。經周某榮聯系,黃某、周某榮、陳某深攜款前往毒販處購毒,因毒資不足交易未成。7月23日,陳某穎等人攜帶另外籌集的毒資,駕駛一輛皇冠小轎車來到黃某租住處。黃某、周某榮、鄧某辰駕乘該皇冠小轎車攜款向毒販購買9包甲基苯丙胺,毒販將另外2包甲基苯丙胺交給黃某。黃某、周某榮、鄧某辰攜帶所購毒品駕乘皇冠小轎車返程途中,與駕乘馬自達小轎車的陳某穎等人會合,雙方交換車輛后繼續前行。7月24日凌晨,黃某、周某榮、鄧某辰駕乘馬自達小轎車行至一高速公路出口時,沖撞公安人員查緝布設的攔截車輛,并為躲避追捕棄車逃跑。后公安人員在路邊查扣鄧某辰遺棄的9包甲基苯丙胺8870.74克,在馬自達小轎車上查扣黃某遺棄的2包甲基苯丙胺1995.84克。2020年10月27日,陳某穎被抓獲歸案。
【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被告人陳某穎非法販賣、運輸甲基苯丙胺,其行為已構成販賣、運輸毒品罪;陳某穎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脅迫方法劫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又構成搶劫罪。在販賣、運輸毒品共同犯罪中,陳某穎系罪責最為嚴重的主犯,應按照其組織、指揮和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在搶劫共同犯罪中,陳某穎系主犯,應按照其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陳某穎搶劫數額巨大,負案在逃期間又販賣、運輸毒品,數量大,并指使未成年人參與毒品犯罪,社會危害極大,罪行極其嚴重,應依法從重處罰。對陳某穎所犯數罪,應依法并罰。據此,依法對被告人陳某穎以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陳某穎已被依法核準并執行死刑。
【典型意義】
未成年人心智不夠成熟,社會閱歷尚淺,法律意識不強,分辨是非能力較弱,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教唆、控制參與毒品犯罪,淪為毒品犯罪的“工具人”,其身心健康亦會受到嚴重侵害。為切實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全國法院毒品案件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提出,毒品數量接近實際掌握的死刑適用數量標準,具有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等法定從重處罰情節的,可以判處被告人死刑。本案被告人陳某穎指使未成年人鄧某辰等攜帶毒資、交接、運輸毒品,將鄧某辰引入歧途。陳某穎因搶劫負案在逃期間又實施毒品犯罪,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人民法院根據陳某穎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對其嚴懲并判處死刑,突出了毒品犯罪的打擊重點,體現了對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新聞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