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通客戶端-合報全媒體記者 王曉峰 勞動節前,蜀山區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向社會公開發布蜀山區人民法院2021-2022年勞動爭議審判白皮書,這是蜀山法院第一次發布勞動爭議案件審判白皮書。
2021年,該院受理勞動爭議案件453件;2022年,該院受理勞動爭議案件458件。2021年,以調解撤訴方式結案155件,調解撤訴率34.29%;2022年以調解撤訴方式結案159件,調解撤訴率32.19%。
從案件類型來看,訴訟請求主要涉及因解除/終止勞動關系所引發的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占67.95%;涉及追索勞動報酬(含工資、加班工資、提成工資、獎金、績效)占59.50%;涉及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占35.13%;涉及未休年休假工資占28.98%;涉及工傷工亡待遇占16.47%;涉及確認勞動關系占7.68%;涉及社會保險占3.07%;涉及競業限制占2.31%。
從審理情況來看,勞動爭議案件呈現在數量整體增多,案件類型多樣,案件主張請求復合化,群體性矛盾糾紛增多,新業態用工矛盾凸現等特點。
結合審判實踐,白皮書還分析了勞動爭議案件審理中反映的主要問題,以及當前勞動爭議案件的審理難點:用人單位不規范管理致糾紛頻發,勞動者存在不誠信維權現象,勞動爭議案件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難度較大,勞動爭議案件調解難度大。
針對上述問題,蜀山法院從三個角度提出了建議和對策:規范用人單位用工管理,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增強勞動者法律意識,提升依法維權能力;充分發揮司法能動性,助力優化營商環境。
【典型案例】
哺乳期被辭職,法院判決需支付賠償金
朱某某入職安徽某金融公司任理財經理崗位,并于2020年7月13日育有一子。
2021年5月26日,該公司以“生產經營困難減員”為由向朱某某出具《勞動合同終止(解除)證明書》。之后,朱某某申請勞動仲裁主張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仲裁予以支持。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經審理認為,該公司解除與朱某某之間的勞動關系時,朱某某尚處于哺乳期間。因此,公司依據生產經營困難單方解除與朱某某之間的勞動關系,構成違法解除,法院判決公司需支付朱某某經濟賠償金。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予以維持。
工作中不慎摔傷,用人單位判賠18萬元
李某入職某商貿公司,在工作過程中不慎摔傷。之后,被人社部門認定為工傷,經鑒定勞動功能障礙程度為九級,公司未為李某繳納工傷保險。李某申請仲裁,主張公司支付其工傷保險待遇,仲裁予以支持。該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法院經審理認為,應由該公司向李某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結合李某的傷殘等級,法院判決某商貿公司支付李某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鑒定費、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資、護理費等合計18萬余元。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予以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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