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民間借貸作為民間金融活動的重要形式,在促進經濟發展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然而由于其規范性不足導致糾紛頻發,影響當事人權益與社會經濟秩序。今年以來,湖南高院在全省范圍開展“民間借貸案件審判質效提升年”專項行動,統一案件裁判尺度、提升審判質效。即日起,湖南高院開設“民間借貸一本通”專欄,為群眾避坑支招,為市場主體規范交易提供指引,共同守護民間金融領域法治秩序。當朋友缺錢向你求助,而你自己手頭也不寬裕時,該..
2025-10-24
投資有風險入局需謹慎小心“暴富”變“暴負”案情回顧2020年至2021年期間,梁某委托羅某幫忙購買“諾一幣”,并向羅某支付了共計62萬元的投資款。然而,不久后“諾一幣”項目“爆雷”,投資者陷入“血本無歸”的困境。面對巨額損失,梁某認為羅某并未實際為其購買“諾一幣”,雙方就款項返還問題產生激烈爭議。因協商無果,梁某將羅某訴至法院,要求其返還全部投資款。審理經過該案因涉及虛擬貨幣這一特殊領域,相關交易行為的法律性質、責任劃分均需嚴..
2025-10-24
魯法案例【2025】509發生爭議后,雙方就解決問題達成了協議并已經履行,能否隨意反悔?再就同一事項向法院提起訴訟會得到支持嗎?案情簡介2019年9月,趙某與租車公司簽訂汽車承租運營合同,約定趙某租賃公司的車輛從事運營,合同期限自2019年9月至2027年9月,趙某須向租車公司繳納5萬元保證金并按期支付車輛承租綜合費。合同還約定,違約解除的一方,須向另一方支付違約金5萬元。2024年6月,趙某單方將車輛交還租車公司并向公司提出解除..
2025-10-22
魯法案例【2025】506當前,水電安裝、家政服務、網絡配送等新業態用工模式日漸普及,該行業勞動者往往穿著印有企業標識的工服,接受企業派單,卻可能并非傳統意義上的勞動關系。我們通過一起案例,詳細講解新業態用工場景下如何區分勞動與勞務關系。案情簡介2023年12月,李明(化名)通過某網站入職新瑞水電安裝公司,負責家電衛浴安裝工作。公司通過微信群發布任務,李明接單后,穿著印有公司標識的工作服,自備車輛、工具上門安裝,報酬按..
2025-10-21
“按《股權轉讓協議》,55萬該付了!”“那只是工商登記走個過場!豈能當真?”“白紙黑字”的股權轉讓協議,一方說要履約,一方說只是“走過場”,到底算不算數?近日,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楊浦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涉股權轉讓的“陰陽合同”糾紛案件。案情回顧甲公司的股東小朱持股95%、小思持股5%。2019年7月,小朱、小思與乙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小陳簽訂《合作協議》。協議中約定:小朱轉讓55%股權、小思轉讓5%股權給乙公司,乙公司接手..
2025-10-20
2015年5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修正施行,2017年7月1日該法第二次修正施行。十年來,人民法院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認真落實新修正行政訴訟法的精神和要求,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公正高效審理行政案件,行政審判工作變化可喜、成效顯著。2015年5月至2025年6月,各級人民法院共審結一審行政案件283.1萬件,辦結行政非訴執行案件208.5萬件。行政審判全面履行了解決行政爭議,保護公民權利,監督依法行政的職責使命..
2025-10-17
魯法案例【2025】494案情簡介2022年10月13日,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了一份承包合同,約定由甲公司承包乙公司的煤渣清運工程。彼時,甲公司時任法定代表人馬某(系該公司唯一股東)與袁某等3人組建了微信群,并在群內就工程的多項事務展開了交流。其間,袁某多次在群內向馬某報銷車費、油費等費用。2022年10月,袁某與從事鏟車租賃業務的張某達成合意,租賃張某的鏟車用于煤渣清運工作。隨后,袁某將加蓋有甲公司印章的合同交給張某,張某依約將..
2025-10-16
槍支、彈藥、爆炸物管理直接關系公共安全和社會大局穩定,直接關系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國家長治久安。近年來,利用射釘器(俗稱“射釘槍”)改制火藥槍行為在部分地區較為普遍,甚至有的地方出現以此殺人、傷人的惡性案件,形成重大安全風險,造成嚴重社會危害。黨和國家歷來高度重視打擊整治槍爆違法犯罪。中央領導同志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強調嚴管嚴控槍爆物品是維護社會公共安全和保障國家長治久安的關鍵性、根本性舉措。人民法院始終堅持..
2025-10-15
在“互聯網+教育”蓬勃發展的今天,微信等社交平臺憑借其便捷性,已然成為各教育咨詢機構開展招生、維護客戶關系的重要途徑,員工使用的工作賬號也就成了機構的財產之一。如果工作賬號不能妥善管理,可能導致機構運營受阻,甚至造成經濟損失。近日,桂林市秀峰區人民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因離職員工未及時移交工作微信賬號引發的侵權責任糾紛案。基本案情2023年9月,呂亭(化名)與桂林市某教育咨詢公司簽訂為期一年的勞動合同。雙方在勞動合..
2025-10-14
勞動者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時約定“不繳社保”,而后引發勞動爭議,社會保險費是否可以通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約定而免除?補繳社保的滯納金又由誰承擔?近日,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2021年10月16日,許某某與某中醫診所簽訂勞動合同。同日,許某某手寫申請書表示,已在河南老家購買社保,申請不在某中醫診所購買社保,并由本人承擔由此產生的全部責任。某中醫診所在2022年8月至2023年12月期間未為許某某繳納..
2025-10-13
主管單位:中國反腐敗司法研究中心
主辦單位:企業廉潔合規研究基地
學術支持:湘潭大學紀檢監察研究院
技術支持:湖南紅網新媒科技發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