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蓉,湘潭大學法學院教授,法學博士,博士生導師。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理事,湖南省法學會訴訟法學會副會長,湖南省法學會法治反腐研究會副會長。主要研究領域包括訴訟法學、證據法學、司法制度等,主持“社會力量參與農村社區矯正實踐研究”“中國社會變遷與刑事訴訟研究現代化”等國家社科基金和省部級課題10余項,出版《中國社會變遷與刑事訴訟制度現代》《刑事訴訟分權制衡理論問題研究》等多部專著,在《政法論壇》《法學家》等法學權威刊物上發表論文近50篇,編寫或參與編寫《證據法學》《監察法學》《法律職業倫理》等教材多部。
吳茵,湘潭大學法學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領域訴訟法學、司法制度,法治反腐。在《法學雜志》《湖南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人民論壇》等學術刊物發表論文7篇。參與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重點項目“堅持和完善黨和國家監督體系研究”和湖南省社會科學基金特別委托重大項目“湖南省企業廉潔合規建設系統工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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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企業是新時代高質量對外開放的重要載體??缇称髽I的廉潔合規建設,是統籌國內反腐和涉外反腐,實現更高水平對外開放,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權益的迫切需要,是隨著“把一帶一路建成廉潔之路”而興起的中國原創,是廉潔價值觀融入依法治企的制度設計。在國際環境更加復雜的背景下,跨境企業面臨常規性法律風險、合規虛位的法律風險、政治打壓帶來的安全和發展風險,企業廉潔合規自治模式應上升到國家法律法規的層面,通過立法明確跨境腐敗的定義、范圍和入罪標準,明確跨境企業預防腐敗法律義務和負激勵機制,明確監察機關和相關部門監督管理職責等,以國家強制力反制美國等西方國家濫用腐敗之名的企圖,確保廉潔合規在跨境企業運行中更好地發揮優化營商環境、構建親清新型政商關系、向國際社會展示廉潔形象的作用,成為中國式現代化建設的重要生力軍。
關鍵詞:跨境企業;廉潔合規;風險應對;法治保障
黨的二十大報告對一體推進“三不腐”“深化反腐敗國際合作”作出重要部署,提出“統籌國內法治和國外法治”“加快完善反腐敗涉外法律法規”,并強調“堅決清理風險隱患大的行業性、系統性腐敗及關聯性經濟社會風險”?!白叱鋈ァ逼髽I是我國高質量對外開放的重要載體,其廉潔合規建設和法治保障,既是一體推進“三不腐”的重要領域,又是深化反腐敗國際合作、統籌國內法治和國際法治的重要課題。近年來,我國對外投資規模穩步增長,企業境外資產總額在2020年已達到7.9萬億美元。我國對外開放為世界經濟增長帶來了新動力,同時,如何保證資金、項目不被腐敗所沾染亦是一項艱巨挑戰[1]。特別是在國際環境復雜化的背景下,加強新時代跨境企業的廉潔合規建設和法治保障,對深化反腐敗國際合作,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的權益,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和戰略意義。
當下,以“不敢腐”促進“不能腐”為底線目標的企業合規、企業刑事合規已成為國內學界關注的熱點問題,但以“不想腐”加固“不能腐”為更高追求的企業廉潔合規,特別是“走出去”的跨境企業廉潔合規卻被學界忽略或遺忘。有鑒于此,本文擬對大變局下跨境企業的廉潔合規的價值基礎、制度特性、實踐探索、風險挑戰及法治建設等進行初步探討,以期起到拋磚引玉的作用。
一、跨境企業廉潔合規法治建設的價值基礎
(一) 首要價值:統籌國內反腐和涉外反腐的迫切需要
近年來,我國加大了對腐敗犯罪的懲治力度,且大多數案件都涉及境內與境外的交織腐敗問題, 因而存在境外取證、追逃追贓等實踐難題??缇称髽I是國內經濟市場和國際經濟中資金融通、資源流通、人才流動的重要紐帶,也是實現黨和國家各項重大經濟決策落地生根、見效見能的關鍵一環??缇称髽I廉潔合規所治理的跨境腐敗問題,既破壞國內政治生態和營商環境,影響經濟秩序和社會穩定,又有損我國對外開放和反腐敗國際合作,破壞黨和國家的國際形象。因此,必須堅決貫徹黨中央關于系統施治、標本兼治,用“全周期管理”方式一體推進“三不腐”的基本方略,堅持“打虎”“拍蠅”“獵狐”三管齊下,堅持國內反腐和反腐敗國際合作同步推進,確保反腐敗斗爭在政策取向上相互配合、在實施過程中相互促進、在工作成效上相得益彰。這就要求將跨境企業的廉潔合規從企業內部的依法治理模式上升到國家法律法規的治理層面加以保障;將相關職能部門的指導性意見、規范性文件上升為法律法規,豐富治理跨境腐敗的工具箱,以國家強制力確保廉潔合規在跨境企業運行中更好地發揮優化營商環境、構建親清新型政商、向國際社會展示廉潔形象的作用。
(二) 核心價值:實現更高水平對外開放的迫切需要
貫徹新發展理念、實現更高水平對外開放是中國式現代化建設的必然要求。隨著我國近年來在外投資規模和跨境企業體量的擴大,美國對中國發起的貿易戰持續升級,并在金融、科技等多個領域對中國施壓,動輒以商業賄賂等合規問題為借口對中國企業進行制裁。因此,我國“走出去”企業的廉潔合規建設,必須以我國刑法、監察法、刑事訴訟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為基礎,結合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反海外腐敗法等國際條約、外國法律的相關規定,合理規制自身經營行為,審慎防范在對外貿易、境外投資、對外承包工程等國際經濟活動中的涉腐風險,保障企業合法權益。如,涉及國際服務貿易的企業,應著重強化所涉國家(地區)的貿易技術標準、救濟措施和知識產權等領域的合規建設;涉及境外分支機構的企業,應著重強化勞動權利、跨境數據和廉潔腐敗等方面要求;涉及境外建設工程項目的企業,應具備項目管理、合同履行和債權債務等方面的知識,為高質量對外開放創造良好的涉外法治環境。
(三) 基本價值: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權益的迫切需要
我國加入《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后,雖然先后修訂刑法、刑事訴訟法,制定引渡法、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等法律法規,從罪名設置、域外管轄、程序制度、執行制度等方面與《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相銜接,為反腐敗追逃追贓和反腐敗國際合作提供了法律依據[2],但“走出去”企業廉潔合規的法律規制還有較大立法空間。美國等西方國家在制定《反海外腐敗法》等專門法律的基礎上,相繼發布反腐敗研究備忘錄和反腐敗戰略,其目的就是將反腐敗確立為國家安全核心利益和外交政策優先事項,將反腐敗打造成遏華制華的“戰略武器”,反腐敗因而成為中美博弈的重要領域。比如美國政府通過所謂的“反腐敗”調查,認定中國華為在非洲某國存在所謂的“腐敗行為”,于是就動用政府和司法權力對在美國本土活動的華為資產和人員進行凍結和扣押。美國推動出臺競爭法案直接指向了我國有較強競爭力的國有企業,以腐敗調查為名,行打壓之實。為此,我們必須抓緊出臺跨境反腐敗專門法律,完善反腐敗涉外法律法規體系,通過保護跨境企業的合法合規經營,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權益。
二、比較視野下跨境企業廉潔合規的制度特色
(一) 中外“企業合規”制度之比較
1. 西方的“企業合規”
通說認為,現代企業合規制度發端于美國。1991年美國《聯邦組織體量刑指南》規定,如果企業能夠實施有效的合規計劃,可以減輕處罰,企業在其他條件相同時,已經實施合規的企業會比未實施合規的企業受到更加輕緩的刑事處罰。這是立法以及司法實踐中首次提出企業合規計劃的概念,是否制定并準確實施合規計劃被視為對企業犯罪量刑時的重要考量因素[3]。此后,在世界經濟一體化的進程中,建立有效的合規計劃逐漸成為西方企業治理的通行方式。如英國的《2010年反賄賂法》和法國的《薩賓第二法案》,均以單獨立法的形式規定跨國商業賄賂犯罪,為反腐敗合規提供了根本遵循[4]。其中,法國的腐敗立法首次確立了強制合規制度[5]。
2. 中國國企的“企業合規”
我國的“企業合規”一詞起源于20世紀80年代初,因發展三資企業外在因素的要求而初設企業合規管理制度。1997年9月黨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企業合規作為依法治企的實踐探索開始起步。黨的十八大提出確立全面依法治國的方略,企業合規建設在國有企業全面展開。2016年4月,國資委發布了《關于在部分中央企業開展合規管理體系建設試點工作的通知》(國資廳發法規〔2016〕23號)[6]拉開了我國企業合規制度的序幕,2018年11月,《中央企業合規管理指引(試行)》[7]出臺,三年后推出的《中央企業合規管理辦法》[8]標志著我國企業合規制度已具雛形。2021年3月,十三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表決通過《關于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 2035 年遠景目標綱要的決議》[9],明確將“合規”寫入其中,體現了國家戰略層面對企業依法依規管理的重視,標志著我國國有企業合規制度成熟定型。有論者認為,這種“企業合規”主要是影響企業自身發展的規范遵守,即合規是指“企業及其員工的經營管理行為符合法律法規、監管規定、行業準則和企業章程、規章制度以及國際條約、規則等要求”[10],而對涉案企業刑事合規后的從寬從輕并沒有從制度層面進行保障。
3. 涉案企業刑事合規
2020年3月,最高檢啟動對涉嫌違法犯罪依法不捕、不訴、不判處實刑的企業合規試點工作[11],并在“兩會”工作報告上明確提出:“平等保護國企民企、內資外資、大中小微企業。積極、穩慎試點,對民營企業負責人涉經營類犯罪,依法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訴的不訴、能不判實刑的提出適用緩刑建議;督促涉案企業合規管理,做好依法不捕、不訴、不判實刑的‘后半篇文章’。” 2021年6月,最高檢等十部門聯合印發《關于建立涉案企業合規第三方監督評估機制的指導意見(試行)》,其要義是:涉案企業或者其實際控制人、經營管理人、關鍵技術人員等涉嫌實施與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犯罪,在檢察機關等國家機關或者第三方組織的監督下,通過制定和實施整改計劃、強化企業資質、建立健全預防違法犯罪的合規管理體系,可以減輕或從輕處罰[12]。涉案“企業”的范圍主要是涉案企業以及與涉案企業相關聯企業等各類市場主體,包括國有、民營大中小微企業,涉及內資與外資等。有論者認為,這種以檢察機關為主導、相關行政機關參與的企業內部刑事合規治理模式,是企業合規模式的升級版。
4. 跨境企業廉潔合規
跨境企業的廉潔合規是隨著我國“一帶一路”建設不斷推進而產生的企業治理模式。2017年5月14日,習近平總書記在“一帶一路國際合作高峰論壇”中強調,“我們要加強反腐敗國際合作,讓一帶一路成為廉潔之路”。三個月后,中央紀委國家監委與世界銀行共辦“加強國際合作共建廉潔之路”研討會,圍繞企業如何進行廉潔合規經營管理,政府如何打造廉潔營商環境,廉潔之路建設如何從理念走向行動、從愿景成為現實提出思路和方案,由此開啟了“走出去”企業廉潔合規建設的序幕。2022年11月9日,第五屆國際進口博覽會虹橋國際經濟論壇舉行多場平行分論壇。在“‘一帶一路’背景下企業廉潔合規發展”分論壇上,國家監委及相關部委負責人、國內外專家學者、參與“一帶一路”建設的企業等多方一致認為,中國企業廉潔合規建設要形成政府指導、企業投入、智庫助力的廉潔合規生態圈,推進頂層設計、細化合規指引、舉辦合規培訓、加強跟蹤研究,形成多方聯動的合規生態圈,這標志著以廉潔價值觀融入依法治企的跨境企業廉潔合規模式的形成和確立。2023年第三屆“一帶一路”國際合作高峰論壇上,習近平總書記在《建設開放包容、互聯互通、共同發展的世界》的主旨演講中,提出“‘一帶一路’廉潔建設高級原則”,建立“一帶一路”企業廉潔合規評價體系[13],為跨境企業廉潔合規法治化建設提供了方向指引和根本遵循。
(二) 跨境企業廉潔合規的概念、原創性與特色
1. 跨境企業廉潔合規的概念
跨境企業廉潔合規的概念涉及“跨境企業”和“企業廉潔合規”兩個關鍵詞?!翱缇称髽I”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概念包括我國“走出去”企業和在華跨國企業。狹義的“跨境企業”即本文所稱的“跨境企業”,主要指中國企業到國外投資或設置生產經營機構進行商業和貿易活動,以拓展企業在境外的生產經營市場,在更多的國家和地區合理配置資源。狹義的“走出去企業”一般可以歸納為三類:對外投資、對外承包工程、對外勞務合作[14]。而我國企業主要以設立分支機構和項目部為主要形式,以對外投資和承包工程為主要方式實現“走出去”的目的。
跨境企業“廉潔合規”,指中國到國外投資或設立生產經營機構或向境外延伸發展的企業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制定的、以廉潔誠信為要旨、遵守本國法律法規和國際法律法規的基本規范。其含義是:跨境企業為履行反腐敗和反賄賂的法律義務,確保企業行為符合法律法規、內部規章制度、商業道德及國際法律規則的要求,杜絕任何形式的腐敗和賄賂,同時督促員工、第三方以及其他商業合作伙伴廉潔奉公、誠實守信、依法依規進行經營活動,而依據我國法律法規和所在國法律法規制定的企業治理模式。有效的企業廉潔合規制度要素包括:企業高級管理人員的主持和參與;成文的廉潔合規規范及程序;謹慎廉潔風險規避原則;廉潔合規培訓及教育;內部報告及舉報制度;廉潔規制的公正公平;廉潔合規監督及審計制度;廉潔合規風險評估;廉潔合規調查及程序;違法違規的責任追究機制,廉潔風險應對及合規管理體系的持續改進等。
2. 跨境企業廉潔合規的原創性
筆者認同“企業合規”發端于美國[15],但不認為我國“企業合規”是“一個舶來品概念”。從“合規”的內涵來看,“合規”精神并非西方獨有,在我國傳統文化中早有對合規的認知;合規的精神是對于社會倫理、結構、秩序、習俗等方面的尊重、遵守與敬畏,合規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社會的道德規范和行為準則。因而在我國,無論是企業合規、刑事合規還是廉潔合規,雖然與西方的合規有相同之處,但本質上是中華優秀傳統文化與中國化馬克思主義法治觀在企業治理上的我國原創。特別是跨境企業的廉潔合規,更是反腐敗中國模式和中國道路在企業治理上的具體體現。習近平總書記曾指出,“法治建設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16],跨境企業的廉潔合規就是“抓前端、治未病”的制度原創。
跨境企業廉潔合規“抓前端、治未病”的原創性,決定了其與企業合規、刑事合規在價值目標上有重要差異??缇称髽I廉潔合規是與國企合規和企業刑事合規既“同”又“不同”的企業合規制度。所謂“同”,指三項制度都是企業遵守法律法規而制定的自我約束規范;所謂“不同”,指跨境企業廉潔合規在主體上既包括國有企業又包括民營企業,在要求上具有廉潔誠信、遵章守法的前置性和預防腐敗等違法的能動性。國企合規,在主體上僅指國有企業,其合規的制度設置性的動力不足。刑事合規雖然在主體上既包括國有企業也包括民營企業,但是其合規制度是在涉及刑事犯罪后建立的合規倒逼機制。從某種意義上說,跨境企業廉潔合規將廉潔價值觀融入企業的依法治理,其高標準追求特質是企業合規和企業刑事合規兩種企業治理模式所不具備的。
3. 跨境企業廉潔合規的特色
跨境企業廉潔合規的特色是具有廉潔誠信、遵規守法的主動性,高標準嚴要求的示范性。相較而言,國有企業合規制度主要指國內企業通過優化治理的結構,健全規章制度,建設合規文化、應對合規風險的管理體系,因而在本質上不具有主動性和示范性原動力。而在檢察機關或者第三方組織監督下的企業刑事合規,則是企業及相關人員涉嫌犯罪后,通過制定和實施合規整改而減輕和免予刑事處罰的一種企業合規的倒逼機制和底線要求??缇称髽I的廉潔合規,是在習近平總書記關于“讓一帶一路成為廉潔之路”和要求企業成為“‘一帶一路’的形象大使”重要指示下開啟的。共建“一帶一路”不僅是經濟合作,還是完善全球發展模式和全球治理模式、推進經濟全球化健康發展的重要途徑,更是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的實踐平臺,是以各國各地區合作共贏為指向的發展方案,“不是形成破壞穩定的小集團,而是將建設和諧共存的大家庭”[17]。這就要求國家相關職能部門和走出去的國有企業、民營企業,都要通過高標準廉潔合規制度建設,彰顯我國的開放精神、博大胸懷,把握大同理念并體現在具體的項目和言行中;通過樹立全局意識,強化戰略思維,守紀律講規矩,把共建“一帶一路”所蘊含的中國共產黨人為人類進步事業而奮斗的責任擔當充分展示出來,將人類命運共同體理念貫穿工作始終,這種體現反腐倡廉和法治建設高標準、嚴要求的內生性原動力,是中國式跨境企業廉潔合規治理模式所獨有的。
三、跨境企業廉潔合規相關依據、成效及面臨的風險
(一) 廉潔合規建設的法規依據
面對大變局下的一系列風險與挑戰,世界各國對企業的合規化運營、屬地化管理、公司治理體系、跨文化融合等方面的要求不斷提升。圍繞推動企業廉潔合規發展,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國家發改委和國資委等多部門出臺了系列重要規定,為跨境企業的廉潔合規建設提供了依據。
有學者指出,跨境企業廉潔合規的依據主要有三個層面:一是相關公約?!堵摵蠂锤瘮」s》是最具有代表性的相關國際公約,我國也是《聯合國反腐敗公約》最早的締約國之一。該公約在對各國各地區履約情況進行評價時,會重點評估其私營部門的腐敗情況。此外,還有《經合組織關于反對在國際商務活動中賄賂外國公務人員行為的公約》,我國企業在經合組織國家進行經營時會受到該公約管轄。二是相關法律。主要有美國《反海外腐敗法》、英國《英國反賄賂法案》、巴西《誠信公司法》、加拿大《反外國公職人員腐敗法》及俄羅斯 2013 年的法律修訂等。當前,美國的《反海外腐敗法》是影響力較大的反腐合規類法律,其對賄賂手段的內涵和行為手段進行了界定[18]。值得警惕的是,由于美國的《反海外腐敗法》形成了“長臂管轄”原則,已成為打壓中國企業境外經營的重要政治手段。三是相關指南。2010年世界銀行發布《世界銀行集團誠信合規指南》,對企業合規建設提出了較為具體的建議。世界銀行會對違規企業進行制裁,不僅涉及廉潔與行賄問題,也有相當一部分涉及合規管理問題。聯合國2013年發布的《廉政風險評估指南》也十分重要,該指南從企業廉政風險發生概率、企業廉政風險等級和損失兩方面進行評估。相關標準方面,2016年10月《ISO37001反賄賂標準體系》出臺,盡管該標準的應用仍在進一步完善探索的過程之中,但已有越來越多的中國企業主動應用該標準體系優化企業內部的廉潔管理模式。2018年,中國旨在推動企業反賄賂的國家標準正式出臺,為企業合規管理體系提供了指南。同時,相關部委陸續發布《中央企業合規管理指引(試行)》《企業境外經營合規管理指引》等重要文件,為企業在“走出去”過程中加強廉潔合規管理提供了有益指導。
(二) 跨境企業廉潔合規制度的探索及成效
有學者認為,我國跨境企業雖然門類廣泛,但從總體上看,其廉潔合規的創制不外乎四個方面:一是設立專門廉潔合規監督機構,履行監管職責。二是重點環節、重點部位人員向公司簽訂廉潔自律承諾書,所有業務來往客戶、供應商、服務商、承包商也通過合同、協議實現廉潔合規約束。三是通過加強會計核算、資金預算管理、貨幣資金管理、資產管理、跨國資金開支管理、財務會計報告、經濟責任審計、離任審計、關鍵崗位任期審計、工程項目審計、經營合規審計等進行合規管理。四是采取企業向政府承諾,企業與經營服務對象、企業總部與分部及各層級、企業與員工等簽署合同或協議的方式,調動企業全員廉潔合規的自覺性。
筆者在調研中發現,廉潔合規制度創建之前,我國“走出去”企業由于對廉潔合規的極端重要性認識不足,加之對國外法律法規不熟悉而可能產生違法違規問題,向當地政府、法院繳納高額罰款的現象十分普遍,有的企業甚至被當地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缇称髽I廉潔理念的樹立和廉潔合規制度的推行,促進了跨境經營的穩步發展。東部某省2013年以來“走出去”的1 000余家企業中,就曾發生過因存在行賄、搞“灰色地帶”等問題而被世界銀行納入限制項目“黑名單”的問題。2018年國家一系列重要指引和相關規定出臺,推動全國跨境企業廉潔合規建設和專項管理,繼而呈現出“兩降兩升”的現象,即腐敗被調查、被制裁的現象大幅減少,境外經營和項目投資持續上升。特別是共建“一帶一路”國家和地區的進出口數據,2021年比2013年同比增長了5倍多,跨境經營和項目投資走上健康發展軌道。如某省建工集團,2013年10月因東非公司在投標世界銀行出資項目過程中提供虛假業績資料,集團被世界銀行給予為期兩年的資格制裁。隨后,集團通過建立健全合規管理組織機構、建立完善合規制度體系等一系列努力,于2015年6月成功解除制裁。在集團全面合規體系建設的指導下,集團各子公司所屬海外公司在制度建設、行業自律、公平競爭、供應商管理等方面不斷改進,逐步建立起完善的合規經營管理體系,為防控境外廉潔風險提供了制度支撐[19]。2021年集團海外業績同比增長50.5%,極大地提高了企業的海外競爭力。
(三) 跨境企業廉潔合規制度缺位所面臨的風險
進入新時代以來,世界百年未有之大變局加速演進,隨著逆全球化趨勢加劇、地緣政治事件頻發和世紀疫情沖擊等多重因素疊加,以美國為首的部分發達國家強行切割基于市場規則建立起來的全球供應鏈,構建意識形態互認度高、可控性強的產業鏈供應鏈“同盟”。面對大變局下的一系列風險與挑戰,世界各國對企業的合規化運營、屬地化管理、公司治理體系、跨文化融合等方面的要求不斷提升,我國企業“走出去”環境發生了復雜而深刻的變化。據對某省自2018年3月《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實施以來境外投資的258個投資項目的調查分析,跨境企業面臨的一系列法律和政治風險主要有以下三種情形:
一是常規性法律風險。通過對相關案例的考證可知,常規性法律風險主要體現在宴請招待、提議與承諾、關聯捐款、禮品贈予、支持官員家庭成員等活動上。宴請招待在中國被視為一種文化,其主要形式有宴會、招待會、工作餐茶會等,但只要宴請接待國外官員及國有企業員工,就會認定為違法。在反海外腐敗法(簡稱FCPA)中,提議與承諾極易被定性為賄賂,其定性并不依據實際賄賂行為是否發生,提議方只需提出給付或承諾,就會被認定為違法。企業給利害關系人任職的慈善機構捐款時,若相關部門認為企業無法充分表達其捐款動機,亦可認定為違法[20]。并非任何送禮的行為都會違反相關規定,但是會提高企業違規的風險。為官員的子女提供實習或入職的機會、在無聘用事實的情況下協助其辦理工作簽證,都會被認定為非法的支持行為。
二是合規虛位的法律風險。合規虛位主要存在于投資決策、廉潔教育、財務制度、內控機制、關聯交易等環節。境外投資決策是企業進行境外投資的第一步,也是一個極易滋生商業賄賂、腐敗等廉潔問題的領域。廉潔教育是跨境企業在崗人員的培訓必修課,但一些企業將培訓內容局限在專業技能和東道國當地的語言、文化等方面,致使境外工作人員在制度監督少于國內的情況下更容易受腐敗誘惑,其造成的腐敗問題會導致當事人和企業受到所在國的法律制裁。對境外投資進行有效的財務監控是防止境外企業資產流失,實現境外企業資產保值增值的重要保障。一些企業恰恰可能在財務管理制度上出現漏洞。有的企業的內控制度有名無實,導致企業負責人私自對外投資,收益不入賬,中飽私囊或私設小金庫,甚至發生負責人攜巨額公款外逃的事件。
三是政治打壓帶來的安全和發展風險。近年來,美國政府相繼發布反腐敗研究備忘錄和反腐敗戰略,其目的就是將反腐敗確立為國家安全核心利益和外交政策優先事項,將反腐敗打造成遏華制華的“戰略武器”,反腐敗成為中美博弈的重要領域。美國推動出臺競爭法案,其中,關于反腐敗的內容很多,核心內容有兩個方面:一方面,要加強統籌協調,形成各部門工作合力;另一方面,企圖借助調查在美經營企業的腐敗問題,實現打壓中國企業的目的?,F實表明,跨國商業賄賂是經貿問題,更深層次的是外交和政治問題。美國、英國、法國等國家加強打擊跨境腐敗立法的立足點和出發點都是為了本國利益。面對跨境企業發展面臨的嚴重威脅,必須采取有力的對等措施予以反制,以保障“走出去”企業的發展權益。
四、跨境企業廉潔合規的風險應對與法治保障
(一) 跨境企業廉潔合規的風險應對
1. 全面加強黨對跨境企業的領導
跨境企業廉潔合規本質上是依法治企的具體實踐,是廉潔價值觀融入企業法治的管理模式。筆者以為,在我國現有經濟體制下,無論是國有企業還是民營企業,只要它走出國門開展經營活動,就擔負著國家形象大使的光榮使命。因此,必須以黨的領導為統領,鑄造跨境企業廉潔合規的法治之魂。要全面加強黨對跨境企業的領導,建立健全企業中黨的組織機構,健全黨的組織生活,加強黨的日常監督[21]。堅持黨的創新理論與企業價值觀相統一,營造跨境企業廉潔合規文化;堅持黨的領導和企業治理相統一,把黨的領導融入企業廉潔合規建設各環節;堅持黨建工作與廉潔合規深度融合,以廉潔合規成效檢驗黨組織工作成效;充分保證企業廉潔合規建設廉潔誠信、遵規守法的前置性、高標準,夯實應對跨境企業廉潔風險能力水平的思想基礎。
2. 明確依規依法治腐的靶向目標
跨境企業廉潔合規的治理靶向就是以防微杜漸的態度依規拒腐、依法治腐。黨的二十大報告強調,“堅決治理政商勾連破壞政治生態和經濟發展環境問題”,“深化整治權力集中、資金密集、資源富集領域的腐敗”。在新階段,進一步治理滋生腐敗的溫床、斬斷腐敗惡變鏈條成為腐敗治理的重點內容。企業是市場經濟中資金融通、資源流通、人才流動的重要紐帶,也是實現黨和國家各項重大經濟決策落地生根、見效見能的關鍵一環。因此,跨境企業廉潔合規,必須著眼于構建親清新型政商關系,深刻領會“行賄受賄一起查”的法治意涵,堅決鏟除“圍獵”與“被圍獵”的土壤;要履行反腐敗和反賄賂的法律義務,確保企業行為符合法律法規、內部規章制度、商業道德及國際法律規則的要求,杜絕任何形式的腐敗和賄賂;以零容忍的態度依法依規堅決懲治跨境企業的腐敗問題,把一體推進“三不腐”融入合規治理的各個環節。
3. 增強跨境企業安全風險的研判預警
在社會、經濟、法律制度不同的海外國家和地區,完善的廉潔合規制度不一定能給企業帶來完全的合規保護。適用合規制度的研判預警也是廉潔合規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如境外企業在進行商事活動之前,需對合作方、供應商、監管主體等進行充分的了解,將對方“推定為有屬機構或政府官員”,直至有充分證據排除假設。這種推定的適用能夠幫助企業更好地適用反腐合規制度而不會出現制度適用的盲區。又如在多國反腐法律中,“合理解釋”常作為出罪理由,其關鍵就在于證據對法律事實的構建,而構建的基礎是證據的記錄與存檔[22]。因此,企業規范自身記錄與存檔環節,是其應對外部審查的事前準備,是化解反腐合規風險的重要方式。企業專門的合規管理機構或履行相應職責的部門需要在支出經費報銷環節就相關的報銷資料進行事先審核,這是反腐合規內控程序的重要行為。若相關的證明文件不能體現費用的本質屬性,不能證明費用支出的合理性,那么該次費用就應當被認定為具有風險,需要提交合規委員會等討論決定如何處理,并作出預案以提前應對相關監管部門的執法檢查,足見注重內控程序與自檢程序對規避法律風險的極端重要性[22]。
4. 健全廉潔合規運行配套機制
健全配套機制是廉潔合規形成制度閉環的客觀要求。應從一體推進“三不腐”的理念出發,在強化“不敢腐”的震懾基礎上,設立企業內部舉報機制,倡導員工及時反映或者舉報違反公司章程、企業廉潔合規制度、刑事法律制度的行為,包括處于萌芽狀態的企業行賄等苗頭,并建立舉報人保密和獎勵制度,給予主動舉報人特定的照顧,免除其公司內部違規責任等。在扎牢“不能腐”的籠子方面,建立員工合理化建議獎勵機制。鼓勵員工針對對外投資、對外承包工程、對外勞務合作等方面、環節的規章制度存在的“短板”和漏洞發表看法和意見,只要有利于制度完善,便應當在職位晉升或相關獎勵上加以體現。在增強“不想腐”的自覺方面,建立廉潔文化培訓教育機制。通過模仿或替代、言語或社會勸說,定期會議、定期面談和培訓等方式,教育引導員工避免賄賂行為,充分認識商業賄賂的弊端,培養員工合規經營的自豪感和自我效能感,既要讓員工充分了解企業的經營戰略、經營文化和經營模式,更要讓員工明白企業廉潔合規文化的重要性和進步性,讓企業內部員工形成廉潔奮進、反對商業賄賂的內在自覺,在行動上堅決與商業賄賂行為作斗爭,為促進企業形成人人從業從商廉潔合規的氛圍貢獻力量。要制定相應行為負面清單,將廉潔文化變為行為要求。
(二) 把廉潔合規納入反腐敗涉外法規體系
筆者認為,應把跨境企業廉潔合規納入反腐敗涉外法規體系,在創建反跨境腐敗基本法律、構建反腐敗涉外法規體系時,著眼于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權益,占據國際反腐敗道義制高點,把跨境企業廉潔合規作為重要內容,要從以下四個方面為大變局下的跨境企業提供法治遵循和法律資源。
一是明確跨境腐敗的定義、范圍和入罪標準,反制美國等西方國家濫用腐敗之名的企圖。筆者認為,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國際反腐敗公約》規定,明確跨境腐敗指跨境組織和人員實施的貪污賄賂、利益輸送、失職瀆職和自洗錢等違法犯罪行為;跨境組織和人員包括國家機關、企事業組織及其人員,外國在華機構及其人員,境外涉華機構及其人員。在罪名設置上,做到既規制我國“走出去”的企業,又規制外國“引進來”的企業;在犯罪構成上,既突出反跨境腐敗的特色,又與現行刑法規定相一致;既為打擊跨境腐敗提供法律依據,又保障非腐敗正當經營行為不受法律追究。同時,規定一定的豁免、減輕處罰情形。通過規范跨境腐敗的定義、范圍和入罪標準,與美國等西方國家任意曲解腐敗概念劃清界線,向國際社會彰顯我國懲治腐敗無禁區、全覆蓋、零容忍的鮮明立場和堅定決心。
二是完善域外反腐敗管轄制度,為跨境企業創造良好的法治環境。筆者注意到,美國拜登政府所謂的“反腐敗”打擊行動,其實就是一種變相的“長臂管轄”。對此,我國要完善域外反腐敗管轄制度,明確管轄對象、管轄范圍和管轄權競合的處理規則,反制外國的長臂管轄。另外,基于對等原則,要求在華設立分支機構的境外機構提供涉外腐敗案件的證據資料;遵循現行阻斷法律,對我國正在調查的跨境腐敗案件,禁止涉案企業或個人向外國提供可能影響我國主權、安全、基本經濟利益、公共秩序的文件或信息。
三是明確跨境企業預防腐敗法律義務,推進廉潔合規法治化、規范化。筆者主張,在創制反跨境腐敗基本法中,貫徹系統施治、標本兼治、內外貫通的立法精神,在總結國內外企業合規經營的正反兩方面經驗的基礎上,明確跨境企業應當履行的廉潔合規義務,加強會計、內控、審計等內部治理制度建設,形成職責明確、程序完善的反跨境腐敗專項合規管理體系。同時,落實“誰組織、誰受益、誰負責”原則,層層壓實企業總部及各層級單位的主體責任,強調企業董事長、總經理等法定代表人和實際控制人是廉潔合規第一責任人。
四是明確監察機關和相關部門的監督管理職責,建立預防跨境腐敗的法定監督機制。各級紀檢監察部門應探索跨境腐敗的防治工作,并將該項工作的履職情況納入考評體系。國家監察委員會可以制定或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預防和治理跨境腐敗的監察法規。未履行廉潔合規義務的跨境企業或者個人,由監察機關、司法機關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給予警告,并根據經營規模、潛在危害等情況,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罰款,或者限制、禁止其開展相關業務。建立跨境型的黑名單制度,對列入黑名單的企業和個人,采取職業限制、強化稅收監控管理、提高貸款利率等懲戒措施[23]。建立涉腐從寬處罰、免責規范,對主動舉報境外賄賂行為、配合調查取證、積極退賠挽損、有效堵塞制度漏洞、改善廉潔合規內控機制的企業,可以附條件減免處罰[24]。廉潔合規制度健全完善的跨境企業發生違法違規和涉罪問題的,依法追究當事人的行政或法律責任,對無直接關聯的層級的領導,不予追責或免于追責。
(三) 加大紀檢監察機關對跨境腐敗的治理力度
紀檢監察機關作為黨和國家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專責機關,對跨境企業廉潔合規負有義不容辭的治理責任。從當下的實踐看,我國反腐敗涉外法律法規尚待完善,對跨境企業在涉外經營過程中發生的貪污受賄、失職瀆職等職務違法犯罪,非公企業發生的腐敗問題、紀檢監察機關與跨境企業相關機構在履職上如何協同等,均無明確的法律依據,因而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紀檢監察機關涉外反腐職能的有效發揮。值得欣慰的是,2023年12月29日,我國通過了刑法修正案(十二),該次修訂最重要的貢獻就是對非公企業的腐敗問題有了更加清晰的刑法規制。筆者認為,在嚴格執行刑法修正案相關規定的同時,應聚焦跨境企業廉潔合規的制度特點和面臨的風險,依據相關公約、法律、指南,從以下幾個方面加強工作。
一是樹立“監察主導、企業盡責”理念。在對跨境企業廉潔合規的監督中,監察主導、企業盡責是相輔相成的,不可獨立存在。紀檢監察機關是黨的政治機關,履行對黨員和公職人員的監督、開展對職務違法行為的調查處置是憲法所賦予的神圣職責和至高使命。由此,紀檢監察機關在跨境企業廉潔合規治理中理應勇挑重擔,在職權職能上具有優先性、主體性和主導性。申言之,跨境企業紀檢監察機構對違章違法人員進行處置時,紀檢監察機關有責任在腐敗問題的法律適用、定性量紀等方面給予指導和幫助。對處分處置中的程序不當和實體錯誤的情形有權及時糾正,以保障執紀處分行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對跨境企業而言,強化廉潔合規監督工作,及時對職務違法違章行為進行調查和處置,既是企業廉潔合規治理的實然要求,也是保證企業行政管理監督工作高質量發展的重要舉措。特別是跨境民營企業的黨政監管機構應當在紀檢監察機關指導下,發揮跨境企業廉潔合規的主體作用。
二是把握“紀嚴于法、法嚴于刑”的監督特點?!凹o嚴于法”體現了法律的“底線”特點,要求將黨紀置于國法之前,以自我管理的方式約束黨員和組織;而“法嚴于刑”就是把政務處分法、相關公約、相關指南等挺在刑事法律之前,實現廉潔合規的高標準約束;對“破”紀、“破”法的職務犯罪者,才移交司法機關施以刑罰制裁。但須厘清“違紀”“違法違規”“職務犯罪”以及“職務違章違法”的關系。其中,“違紀”的主體和范圍都具有特定性,僅針對黨組織和黨員違反黨內紀律的行為,屬于上位概念;“違法違規”和“職務犯罪”都可適用于國有企業中的跨境公職人員或民營企業中的跨境管理人員,但是“違法違規”系上述人員違反政務法律中所禁止的行為,需承擔政務法律責任;“職務犯罪”則是上述人員實施了刑法中所規定的職務類犯罪行為,需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具有嚴厲性;而“職務違章違法”僅是“違紀行為”與“職務犯罪行為”的緩沖存在。根據上述邏輯,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處于黨紀之后和刑事法律之前的關鍵環節。故國有企業中的跨境公職人員(民營企業中的跨境管理人員)涉及貪腐違法行為的,應視情形依法依規給予政務處分或黨紀處分,或移送司法部門追究其刑事責任。
三是堅持打擊懲治與依法保護并重。把跨境企業監察對象在推進改革中因缺乏經驗、先行先試出現的失誤和錯誤,同明知故犯的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來;把上級尚無明確限制的探索性試驗中的失誤和錯誤,同上級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來;把為推動發展的無意過失,同為謀取私利的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來,保護那些作風正派又敢作敢為、銳意進取的跨境企業經營管理人員。查辦跨境企業涉腐違法問題,既要暢通檢舉控告渠道、發揮群眾監督作用,準確地懲治職務違法行為,又要通過有效規范檢舉控告秩序、嚴肅查處誣告陷害行為,將保護正常行使檢舉控告權與懲治誣告陷害行為統一于具體的執紀執法實踐中。在我國跨境企業及其人員受到境外反腐敗不當長臂管轄或者不公正反腐敗調查時,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協調國家有關部門通過適當途徑與外國當局進行交涉,維護中國公民、組織的合法權益。
四是堅持標本兼治,提升監督質效。首先,發揮“監察建議”的效能。根據監察法及其實施條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著重發現跨境企業廉潔合規的相關主體落實責任不力、失職失責等問題,通過監察建議方式指出存在問題,督促抓好整改落實[25]。其次,建立跟蹤機制。對涉案企業的整改情況進行跟蹤和評估,若存在敷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情況,應進行追責問責。最后,提高主動發現能力。借助人工智能、大數據等數字技術,緊盯權力運行的過程和主體,并綜合運用“四種形態”多措并舉,提升監督的質效。要以精準有效的紀檢監察確保跨境企業廉潔合規行之有效、行穩致遠;使走出國門的跨境企業成為高質量對外開放和中國式現代化建設的重要生力軍,成為當代中國的形象大使和構建人類社會新形態的重要力量。
本文刊發于《中南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25年第1期。此為簡寫版,參考文獻從略。
中南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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