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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建雄:國家監察制度學(八)

發布時間 : 2023-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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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編  國家監察法律制度


第八章 監察法與監察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的頒布和實施,標志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監察法律制度的確立。監察法律制度是國家監察制度體系的主體和基本制度,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制度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監察法律制度確立了黨對國家監察的統一領導,對國家監察的基本原則、監察組織體系、監察范圍和對象、監察職責權限、監察工作程序、對監察活動監督等做出了具體規定,是國家監察的基本依據和遵循。


第一節 監察法的概念與特點


一、監察法的概念
監察法是調整監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具體而言,是規范監察主體的組織、職權,行使職權的方式、程序以及監督等各種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包括監察組織法、監察行為和程序法、監察監督法等。就其發展而言,我國的監察法經歷了行政監察法和國家監察法兩個階段。第一階段,即為1997年5月9日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和2010年6月25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的《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的決定》,都是規范行政機關監察體制、監察職權、監察對象、監察活動的專項法律;第二階段,即為2018年3月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以下簡稱《監察法》),是規范國家監察機關組織體制、職責權限、監察范圍、監察程序等的基本法律,具有高于專項法律的立法位階。
監察法按照法的不同角度分類,它屬于:
(1)實體(組織)與程序相結合的特別法。一般法按其內容作用可分為實體法與程序法。實體法是規定具體權利義務內容或者法律保護的具體情況的法律,如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人民法院組織法就是規定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機構設置和權力配置的法律。程序法是規定權利得以實現或職權據以行使,義務和責任得以履行的有關程序的法律。與“一般法”相對稱,特別法是對于特定的人群和事項,或者在特定的地區和時間內適用的法律。監察法之所以是實體與程序相結合的特別法,就是它既不是一般的實體法或程序法,也不是一般的特別法。監察法規定了監察機關組織機構及其職責、權限和法律責任,具有實體法的內容;同時又規定了監察范圍、監察程序等,具有程序法的內容;其規定的反腐敗國際合作更具有實體和程序一體的特征。
(2)公法。法按其涉及國家和個人的關系,可分為公法和私法,這是羅馬法的傳統分類。公法調整國家與個人之間關系的法律,私法是調整個人與個人之間關系的法律。監察法調整的是監察工作中國家監察機關與公職人員及其他監察參與人的關系,因而它屬于公法。制定和實施監察法,應當充分注意到它屬于公法的特點,處理好監察執法中國家權力與被監察人員及公民權利的沖突與平衡問題。

(3)基本法。我國的法律按其層次分為根本法、基本法和一般法律。根本法指國家的根本大法—憲法;基本法是必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重要法律;一般法律則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的制定必須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是在我國法律體系中占重要地位的基本法。監察法作為一部體現黨和國家自我監督的基本法律,也是我國第一部反腐敗國家立法。在我國憲法之下的法律體系中,監察法處于源頭性、引領性的重要地位。“要制定同監察法配套的法律法規,將監察法中原則性、概括性的規定具體化,健全完備的反腐敗法律法規體系”。


二、監察法的特點
首先,立法指導思想明確,突出了黨的集中統一領導,推進了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加強黨對反腐敗斗爭的統一領導,是監察體制改革的第一要義。這是因為,反腐敗既是全面從嚴治黨的重要組成部分,又是國家依法治權的系統工程,客觀要求執政的中國共產黨,在領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建設中,通過對公權力和公務人員的全方位監督,掌握和控制公共權力依法規范運行的主動權,實現黨內監督和國家監察功能的最大化,不斷提升黨和國家自我凈化和自我修復能力。監察法規定,堅持中國共產黨對國家監察工作的領導,構建具有中國特色的國家監察體系,建立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反腐敗體制,強化黨和國家的自我監督。
第二,立法體例科學、邏輯慎密。監察法共九章六十九條。總則明確立法目的、指導思想和監察原則等;分則規定監察主體,包括監察機關的產生程序和領導體制、派出監察機構、監察官制度;規定監察范圍,包括監察對象和管轄問題;規定監察職責,包括監察機關的主要職能和職責;規定監察權限,包括談話、訊問、搜查、留置等12項調查措施、需要有關機關協助的措施和相關證據規則;規定監察程序,即工作流程,包括對線索處置、初步核實、立案、調查、處置、移送起訴、申訴程序;規定反腐敗國際合作,包括雙邊多邊合作、追逃追贓和防逃等制度;規定對監察機關和監察人員的監督,包括內部監督和接受外部監督兩個方面;規定法律責任,包括有關單位和人員、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等,基本體現了立法的完整性。
第三,監察主體的產生和監察對象的拓展,創新和豐富了我國監察制度的內涵。整合反腐敗資源力量,由各級人大選舉產生各級監察委員會,既是社會主義政治制度的內在要求,也是解決機構分散、打擊不力等問題的對策選擇,是實現國家腐敗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組織保障。實行國家層面反腐敗機構的集中統一,使黨的反腐敗決策轉化為國家意志,使權力機關的反腐敗監督通過法定程序落到了實處。將中國共產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監察機關、民主黨派和工商聯機關的公務員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企業管理人員,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集體事務管理的人員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統一納入監察范圍,體現了對國家公務人員監察的全覆蓋、無例外的立法要旨。
第四,監察職能定位和監察權限設置適應了反腐敗斗爭的客觀需要。監察法規定監察機關的主要職能是:維護憲法和法律法規;依法監察公職人員行使公權力的情況,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開展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監察機關依法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并將目前監察機關實際使用的十余種調查措施以國家立法形式固定下來,特別是規定監察機關在調查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中,可以采取留置調查措施,為揭露、證實、懲治腐敗違法犯罪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它適應了腐敗問題違規與違法交織的特點和規律,是查辦職務違規違法和職務犯罪措施的制度創新,這一措施的使用,破解了刑事強制措施難以突破職務犯罪案件的困局。同時也為廢除實際需要但又飽受詬病的“雙規”措施創造了條件,實現了用留置取代“兩規”措施的法治化進步。

第五,嚴格規范監察程序和強化對監察的外部監督,體現了信任不能代替監督的法治原則。為保證監察機關正確行使權力,草案專設監察程序一章,對監督、調查、處置工作程序作出嚴格規定,如對采取留置調查措施的,規定了嚴格的程序和期限和審批程序,以及被留置人員的基本人權保障。這些規定,為監察權的行使,構筑了嚴密的制度籠子。為加強監察機關和監察人員的內外監督,監察法規定了監察機關接受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細化了多項監督措施。監察法與黨的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相銜接,將實踐中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為法律規范。監察法明確了監察機關與監察機關的相互配合與制約,規定監察機關移送的案件,監察機關經審查后,認為需要補充核實的,應當退回監察機關補充調查,必要時可以自行補充偵查;對于證據不足、犯罪行為較輕,或者沒有犯罪事實的,依法作出不起訴的決定。監察法還作出了監察機關公開監察工作信息,接受民主監督、社會監督、輿論監督規定。這些規定的細化和實施,必將促進監察權在法治的軌道上規范運行。


第二節 國家監察的基本原則


“原則”一詞的含義是“說話或行事所依據的法則或標準”。在法學中,原則是能夠給法律中的其他構成要素提供基礎或本源的綜合性原理。監察法基本原則,是指貫穿于監察活動全過程并對其具有普遍指導意義和規范作用,體現中國特色腐敗治理內在要求,為監察主體和監察活動所必須遵循的基本行為準則。根據《監察法》第一章“總則”的具體規定,監察法的基本原則可以概括為:黨的領導原則、依憲依法原則、全面監督原則、客觀公正原則、監察權獨立行使原則、配合制約原則、懲教結合原則。這些原則體現了監察活動的目的和任務,決定了監察活動的框架和基本特征,充分反映了中國特色腐敗治理的基本規律,為監察法律制度的建全完善和監察法的實施提供了基本遵循。


一、依憲依法原則
監察法第一條明確規定,“根據憲法,制定本法”;第三條規定,“各級監察委員會是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依照本法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進行監察,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開展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維護憲法和法律的尊嚴。”不僅表明了監察法的立法依據,而且闡明了監察機關的性質和監察工作的憲定性和法定性。《監察法》第五條規定:“國家監察工作嚴格遵照憲法和法律。”《憲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監察委員會的組織和職權由法律規定”,構成了依法監察原則的憲法基礎。
(一)基本內涵
依憲依法原則是指監察活動應當按照憲法與國家法律的規定進行,監察機關在行使監察職權時,必須嚴格遵守憲法、監察法以及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辦案。這里的法律不僅指《監察法》,也包括了《刑事訴訟法》《刑法》等涉及監察活動的其他法律和《黨內監督條例》等黨內法規。
依憲依法原則的首要前提是尊崇憲法和黨章。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黨章是所有黨內法規的母法。憲法上人的形象是國家之內的人(公民),黨章上人的形象是黨內的人(黨員),憲法從最低要求出發,規定了社會生活的基本條件,劃定了社會有序運行成為可能或使整個社會運行能夠達致設定目標的基本規則。黨章的規定不僅僅是維護這個團體存在的必要義務,而且體現了對一定政治理想和道德理想的追求。憲法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黨章依靠黨員的政治認同、領導人的超凡魅力以及具有強制性的紀律手段來貫徹落實。反腐敗斗爭的政治性和法定性,決定了反腐敗斗爭法治化、規范化必須以憲法和黨章作為最高尊崇,既要積極推進以憲法為基礎的法律規范體系建設,又要大力加強以黨章為根本內核的黨內法規體系建設,實現依法治黨和依規治黨相結合。從維護憲法和黨章尊嚴的高度,貫徹實施監察法及相關法律法規、黨紀黨規,實現對全體黨員和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行為的監督監察全覆蓋,使反腐敗斗爭法治化規范化具有憲法和黨章有效實施的最高價值追求。
依憲依法原則的基本要義是推進國家監察工作法治化、規范化。要深刻認識反腐敗斗爭的長期性和復雜性,始終保持政治定力和戰略定力,不為任何風險所懼、不被任何干擾所惑,持續鞏固反腐敗斗爭壓倒性態勢,推動全面從嚴治黨向縱深發展。要堅持黨紀與國法相輔相成、相互促進、相互保障的法治方式,堅持紀在法前、紀法貫通,有效銜接司法,充分發揮黨紀國法懲治和預防腐敗的法治效能。強調有腐必反、有貪必肅,堅持無禁區、全覆蓋、零容忍,決不允許有腐敗分子藏身黨內。強調始終保持懲治腐敗高壓態勢和懲治腐敗定力,堅持力度不減、節奏不變、尺度不松,持續減存量、遏增量,讓那些想搞腐敗的人斷了念頭、搞了腐敗的人付出代價。強調發現苗頭及時談話提醒、批評教育,切實做到挺紀在前,防止小問題變成大問題。
(二)基本要求
首先,堅持依憲依法原則必須嚴格遵循黨紀國法開展監察工作。黨的十九大以來,我國《監察法》的制定,《刑事訴訟法》的修改,《黨內監督條例》、《黨內問責條例》、《紀律處分條例》和即將出臺的《政務處分法》等黨規和法律的修訂和制定,為監察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規范資源。要深刻認識黨紀是防腐的戒尺,國法是懲腐的利器,自覺地把黨內執紀與國家執法有機貫通起來,形成黨紀與國法相輔相成,相互促進,相互配合的格局。依托紀檢、深化監察、銜接司法,最大限度的發揮黨紀國法整合銜接后的體系化腐敗治理效能。形成黨紀與國法有效貫通、強制性手段與非強制性手段并駕齊驅、依規治黨和依法治權相得益彰的法治規范鏈條,確保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
第二,堅持依憲依法原則就必須堅持監察工作的程序正義。“正義不僅要實現,而且要以人們看得見的方式實現”,程序的不同,往往決定了事物發展的方向和性質上的差異,表現在執紀執法活動中,也可能存在諸如指向正義和指向非正義的程序。而作為正義的程序,也就是正當程序,它的價值就是遏制用權者的恣意,防止權力的任性,確保監察權依法規范行使,而且使監察相對人感受客觀、公平、公正的過程。從這個意義上說,只有通過監察程序正義的演繹,才能有效地實現懲治和預防腐敗的實體公正。因此,《黨內問責條例》、《紀律處分條例》都對黨內執紀問責作程序性安排。《監察法》專設“監察程序”一章,明確規定監察機關應嚴格依照程序開展工作。并對監察機關履行的職責和權力行使環節作出了一系列限定的程序性規范,充分保證了監察機關履職用權的正當性、合法性。

第三,堅持依憲依法原則必須在嚴格在法律規定的權限內履行職責。“無法定授權的執法就是越權,就是對法律權威和尊嚴的損害,這是現代法治原則的基本體現”。從法理上說,任何一項國家職權的來源和作用,首先都來自法律具體而明確的授予。沒有法律依據的職權從根本上說是一種非法的權力。也就是說,職權主體的職權必須由法律設定或依法授予,否則其權力來源就沒有法律依據。其次,法律一旦對職權作出規定,也就是對權力的范圍作出了限定,權力主體必須在法律限定的范圍內行使其職權。同時,法律不僅為職權主體設定了權限范圍,也為其規定了行使權力的方式和過程,職權主體不僅要依據法定的權限,也要依據法定的程序。這是對權力行使的要求,構成了職權法定的核心。最后,職權主體還不得越權,如果越權則不具有法律效力。依法監察原則是法治原則在監察活動中的具體化,對于明確監察權力的運行邊界、防止權力濫用,具有重要意義。


二、全面監督原則
《監察法》第一條規定“加強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的監督,實現國家監察全面覆蓋”;第三條進一步規定:“依照本法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以下稱公職人員)進行監察,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開展廉政建議和反腐敗工作”。以上立法規定明確提出了全面覆蓋原則,要求將監察范圍全面覆蓋于公權行使的全部過程以及行使公權的所有公職人員。
(一)基本內涵  
全面監督首先意味著紀檢監督和監察監督的有機統一。以往行政監察局限于行政領域,覆蓋面過窄,與黨內監督全覆蓋的基本邏輯不相匹配。改革后,紀委與監委合署辦公,反腐敗決策指揮體系更加集中、反腐敗資源力量更加優化、反腐敗手段措施更加豐富,實現黨內監督邏輯和國家監督邏輯有效融合和互補。基于全面監督原則,監察法將監察范圍從行政領域擴張到全部公權領域,嚴密了監察法網,修正了監察范圍過窄的缺陷,實現了國家監察與黨內監督“雙向”全覆蓋的有效銜接,真正將所有公權力都關進制度的籠子。
全面監督就是實現對監督對象和履職行為的全覆蓋。在黨內監督實現對黨組織和黨員干部監督全覆蓋的同時,國家監察實現了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全覆蓋。判斷一個人是不是公職人員,關鍵看他是不是行使公權力、履行公務,而不能僅看他是否有公職。這包含兩層含意:一是公職人員不是一個靜態不變的范疇,不能只看是否有公職身份;二是本沒有公職身份的人,在行使公權力、履行公務時,也會成為“公職人員”。也就是說,行為人的身份可能不屬于全面覆蓋的范疇,但行為人可能隨著實體權力的行使而變成監察對象,具體哪些人員屬于管理人員還需要隨著實踐的發展不斷完善。監察法第十五條規定的“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與前三類人員相比,這類人員的“身份”相對來說不是很固定,臨時從事與職權相聯系的管理事務的形式和種類很多。[ 比如單純從事教學的教師不是監察對象,但一旦參與了招生、采購、基建等與公權力有關的事宜,就是監察對象;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采購中談判小組的組成人員,在招標、政府采購等事項的評標或者采購活動中,由于臨時從事與職權相聯系的管理事務,也屬于監察對象范圍。]因此,判斷一個人是否屬于監察對象,必須堅持動態識別原則。
全面監督就是實現對監督領域的全覆蓋。《監察法》規定了“最強陣容”的監察派駐監督制度。派駐或派出的范圍不僅包括本級黨的機關、國家機關、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委托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和單位,而且包括街道、鄉鎮、不設置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地區、企業、高校等。監察機構、監察專員對派駐或者派出它的監督機關負責,不受駐在部門的領導,具有開展工作的獨立地位,有效地保證了監督權威。當然,監督領域的全覆蓋不是“什么都管”。監察派駐監督機構應當明確職責定位,理清各主責部門承擔的“職能監督”和派駐監察機關承擔的“專責監督”之間的關系。派駐監察機構不能去管主責部門的具體業務工作,也不能事事沖鋒在前,代替主責部門去行使監督責任,其工作重點是監督督促主責部門履行好職責,及時發現其中的違紀違法行為并予以懲處,發揮好“監督的再監督、檢查的再檢查作用”,切不可越位、錯位、缺位。
(二)基本要求
首先,堅持全面監督應當把握好“監督”這個基本職責。《監察法》規定,監察委員會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其中,監督是監察委員會的基本職責。如何履行好監督職責,是擺在監察機關面前的一個迫切命題。原因有兩個。一是由監察機關的法律屬性決定的。監察機關是一個“監督機關”而不是“辦案機關”。監察機關承擔著對公職人員的日常監督職責,這與之前檢察機關的反貪污、反失職瀆職行為有著本質區別。二是監督是審查調查的前提。監督重在發現問題,沒有監督,審查調查就是“盲人摸象”、無從下手。因此,這就要求紀檢監察機關必須綜合運用集中檢查、重點抽查、明察暗訪、巡視監督、信訪受理等多種方式,自覺主動地深入被監督地區的一些重要工作環節,仔細地查找和發現黨員干部和公職人員出現的或者可能出現的違紀、違法和犯罪行為。
第二,堅持全面監督應當健全完善監督方式。包括:接受各類信訪舉報,關注社會和網絡輿情,暢通發現問題渠道;分類處置反映領導干部和公職人員問題線索,抓早抓小,對苗頭性、傾向性問題提醒談話,對輕微違紀問題誡勉談話;用好談話函詢這個日常監督手段,主動給有錯誤的領導干部和公職人員說清情況、交代問題的機會,加強思想政治教育,發揮教育警示作用;對輕微違紀問題一定范圍內通告批評,對普遍性問題公開批評,對系統性問題進行問責;監督檢查領導干部執行《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若干準則》《黨內監督條例》《紀律處分條例》等黨內法規情況,定期檢查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情況;對違反黨的紀律和國家法律的行為及時給予黨紀和政務處分;向相關部門和單位提出監督和監察建議等。

第三,堅持全面監督應當應當突出重點,抓住“關鍵少數”。習近平總書記反復強調,全面從嚴治黨既要用紀律管全黨、治全黨,又要抓住領導干部這個“關鍵少數”,形成“頭雁效應”。強調對“關鍵少數”的監督,這是由領導干部所處的地位和所發揮的作用決定的。領導干部特別是主要領導干部手中掌握的權力,不僅僅是一般意義上的領導權力,本質上是一種政治責任。我們黨推動形成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國、全面從嚴治黨的重大戰略布局,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必須現實地轉化為各級黨員領導干部特別是主要領導干部正確謹慎地運用權力,并積極有力地領導、掌控和推動工作的實際行動。抓住了“關鍵少數”就是把握了黨內監督和監察監督的重點和關鍵。不抓住這個重點,眉毛胡子一把抓,監督就必然會失去應有的實效性。而“關鍵少數”如果失去制約和監督,就會引起連鎖式反應,甚至發生系統性、塌方式腐敗,惡化當地政治生態,帶壞一個地區的黨風政風。因此,要把紀檢監察的專責監督與黨組織的全面監督/黨員的民主監督結合起來,健全完善對“關鍵少數”監督的各項制度,最終要落到制度上,強化監督問責,以剛性的制度機制抓牢“關鍵少數”。


三、客觀公正原則
《監察法》第五條規定,“國家監察工作嚴格遵照憲法和法律,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這一規定確立了國家監察工作的客觀公正原則,表明監察機關在查辦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地開展監察執法。
(一)基本內涵
客觀公正原則強調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以事實為依據,指的是監察執法必須以案件的客觀事實作為基礎,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辦事。監察機關所處理的案件,都必須真正做到客觀、公正、正確、合法,以保證準確地懲治腐敗。堅持以事實為依據,就是堅持實事求是,一切從具體的案情出發,使認定的事實完全符合案件的客觀真相。這就必須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以法律為準繩,就是要求監察人員在辦案中既要按實體法律辦事,又要按程序規范辦事。程序規范是監察法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指導監察活動的法律準則。程序合法是正確處理案件的重要保證。
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二者是不可分割的整體。事實是正確運用法律的前提,依法處置是調查事實的繼續和目的。只有把兩者正確結合起來,才能保證公正合理地處理案件。為此,要強化依法履職的責任感,并通過建立健全執法辦案的評價標準,完善監察執法人員的行為規范,確保查辦腐敗案件工作始終在法治軌道上運行。要完善查辦腐敗違紀違法案件的程序措施和工作機制,樹立正確的調查、審查和處置理念,遵循執法調查工作規律,提高對腐敗調查工作的科技含量,實現線索統一管理、調查統一指揮、資源統一調配。要明晰腐敗違法犯罪調查與司法反腐起訴審判的法律邊界,健全監察執法與監察司法的銜接機制。實現監察機關與監察機關和審判機關的各司其職,相互配合、相互制約。
客觀公正原則強調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憲法原則在監察執法中的具體體現,也是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等執法司法機關共同遵守的法治原則。監察機關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意味著只要實施了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行為,不論其職務多高,權有多大,不管他的家族、種族、性別、職業、社會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有何不同,都要毫無例外地受到法律追究,不允許有任何特權。絕不允許有觸犯法律而不受追究,或者把自己的意志凌駕于國家法律之上的特權。我們國家的法律集中體現了廣大人民意志。國家的法律絕不允許破壞。對一切違法犯罪行為的追究和懲罰,正是為了保護國家和人民的利益不受侵犯。這就是一切公民必須維護和遵守國家法律的道理,也是我國監察機關與司法機關和公安機關要真正貫徹執行這一原則,才能保證法律在全國范圍內的統一實施,也才能使我國法律所代表的廣大人民的意志得到充分的體現。
客觀公正原則強調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這是尊重和保人權憲法原則在監察執法中的重要體現。它不僅直接關系到監察權的依法規范行使,而且是推進依法治國實踐、建設法治中國的必然要求。《監察法》第五條規定,國家監察工作應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該規定明確指明了監察工作的開展應保護當事人權利。監察執法中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與刑事訴中保障訴訟當事人合法權益具有內在的一致性,是國家監察制度和刑事司法制度實現公平正義的基礎。監察調查的措施具有一定的強制性,在事實上構成了對監察對象及相關人員人身自由、財產等權利的限制,留置、查封、扣押等強制性措施一旦濫用,必然會對當事人權利造成嚴重損害。因此,必須保障當事人權利,保障反腐敗公權力在行使過程中不產生侵害當事人權利的問題。包括我國政府在內的許多國家簽署了聯合國《公民權利的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等一系列國際人權規定文件,保障當事人應當權益等基本人權,已經成為世界法治文明發展的潮流。
(二)基本要求
首先,堅持客觀公正原則應當強化反腐敗證據規則意識。紀檢監察機關履行反腐敗職責的首要任務,是查明問題或案件真相。真相即證據證明的事實。證據的客觀性和真實性關乎每一個反腐個案的成敗。因此,必須從嚴謹明晰、環環相扣的要求出發,構建證據收集、認定規則。比如,物證書證收集規則。在證據調取方式、證據辨認鑒定、影像證據要求,書證復制要求等方面做出明確規定。又如,證人證言的收集規則,對詢問證人應當個別進行;詢問證人至少為二名以上的辦案人員;首次詢問時應當告知證人有關作證的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不得以暴力、威脅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詢問證人證言等做出明確規定。再如,被調查人陳述和辯解證據規則,包括對收集被調查人陳述和辯解,調查的時間、調查人的身份等應當符合法律及有關規定;詢問證人、訊問被調查人場所的規定;詢問、訊問被調査人過程錄音錄像的規定等等,通過完善證據規則,充分體現監察執法的程序正義和實體公正。
第二,堅持客觀公正原則應當認真研究和準確把握法律政策界限。明辨“為公”還是“為私”,分清“無心”還是“有意”,判定“無禁”還是“嚴禁”,嚴格劃分“失誤、錯誤”與“違紀、違法”的界線。嚴禁將改革過程中的試錯行為視為違紀違法,依法依規容錯糾錯,寬容干部在改革創新中出現的失誤錯誤,依法為遭受誣陷干部正名。嚴格區分改革創新中的工作失誤與瀆職犯罪,經濟糾紛與經濟詐騙,正常合法收入與貪污、受賄違法所得,資金合理流轉與徇私舞弊造成國有資產流失,企業依法融資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罪與非罪的界限;對進入司法程序的案件要依法保障律師的會見權和知情權,在與律師的良性互動中提高案件質量,增強辦案的客觀性和準確性,確保案件經得起歷史檢驗。

第三,堅持客觀公正原則應當強化權責對等理念。權責對等,嚴格監督,是監察履職的基本要求,也是實現監察活動客觀公正的重要保障。黨的十八屆六中全會強調,有權必有責,用權必擔責,濫權必追責,這是把權力關進制度籠子里的根本目的。權力是一把“雙刃劍”,如果突破制度之籠,就會導致公權力私用、權力濫用和權力尋租,給經濟社會發展帶來極大破壞。如果關進制度籠子,則確保權力規范透明、公正高效行使,更好地為人民盡職盡責。權責對等強調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必須忠誠使命、敢于擔當,堅持公正與效率并重。深刻把握效率是實現法律公正的前提條件,公正是評價法律效率的基本制度。在監察執法中追求公正與效率的最佳結合。即既要堅持監察活動程序正義和實體公正,又要追求監察活動的高質量和高效率,以最低的成本在最大程度上實現監察監督和查辦案件客觀公正,以有限的監察資源實現監察工作的高質量和監察效能的最大化。


四、監察權獨立行使原則
《監察法》第四條規定,“監察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監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該規定確立了監察權獨立行使原則。2018年3月1 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第五十二條在憲法中增設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監察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監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該規定不僅確立了監察委員會作為國家監察機關的法律地位,同時也為監察權獨立行使原則提供了最直接的憲法依據。
(一)基本內涵
監察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監察權,不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這既表明了監察權必須依法行使,又強調了監察權行使的獨立性,這是監察權行使的權威性和高效性所決定的。監察委員會行使的監察權,是傳統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之外一種新型的權力——監督執法權,包括監督、調查、處置三項基本職權。監察權的行使必須具有獨立性的特質,必須排除其他機關、團體和個人的非法干涉。
從監督權的行使看。監察委員會的監督職權,主要指在對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過程中,可采取對可能發生職務違法、或者有職務違法行為但情節較輕的公職人員,按照管理權限,直接或者委托有關機關、人員,進行談話提醒、批評教育令其檢查,或者予以誡勉等方式,實現監督的目的。同時,包括針對發現的問題向發案單位提出監察建議,完善制度或加強管理,預防腐敗問題發生。這些監督行為必須以法律為依據,只服從法律;必須保持監察機關及其監督活動的獨立性,否則,就會被監督單位或其他干擾因素所左右,以至喪失監督的有效性與公正性。
從調查權的行使看。調查權是依法揭露和查證違規違法和犯罪的活動,是監督國家機關和公職人員是否依法公正履職的法律手段。調查分為一般性調查和留置性的調查。一般性調查就是對監督發現的違規違法問題,進行信息收集,查證核實監督發現的問題是否存在,這是監察機關履行監督職責的常規性手段。留置性的調查是對監督發現的涉嫌犯罪問題進行的強制性調查,具有限制或者剝奪被調查人人身自由、財產自由、通信自由等特征。調查權的行使,可能影響特定地區甚至特定單位不同政治力量的對比關系。也就是說,這種行為既關系公益,又涉及私利,因此,可能引起一系列社會反應,某些社會力量甚至有權勢者可能企圖干預這種調查追究活動。在這種情況下,保障調查權依法行使的主要措施以及防止不當干預的主要屏障,是調查執法行為的獨立性。 
從處置權的行使看。處置權是依據相應的法律法規對調查的違法問題予以審查定性并決定給予何種處分和處理的職權。從監察委員會的處分手段看,根據違法問題嚴重性的不同,處理手段依次包括給予監察處分(如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免職、開除公職等)、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兩大層次。一方面要嚴格依據法律法規,對違規違法問題進行定性和給予處分;另一方面對偵查終結移送監察機關起訴的案件進行審查,決定移送起訴和不移送起訴。處置權的公正與適當的運用,意味著監察機關必須排除非法干預,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切實地貫徹法治原則,使人民群眾從每一起監察處置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二)基本要求
首先,堅持監察權獨立行使原則,應當強化日常監督,規范調查處置權能。日常監督做到靠前監督、主動監督,綜合運用集中檢查、重點抽查、明察暗訪、巡視監督、信訪受理等多種方式,自覺主動地深入被監督地區的一些重要工作環節,仔細地查找和發現黨員干部和公職人員出現的或者可能出現的違紀、違法和犯罪行為,為依法履行調查、處置職能奠定堅實基礎。在查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的調查過程中,依法采用談話、訊問、詢問、查詢、凍結、搜查、調取、查封、扣押、勘驗檢查、鑒定等措施,嚴格的程序和期限,并保障被調查人的基本權利。對需要采取留置、技術調查、限制出境等措施的,經過嚴格的審批手續,交有關機關執行。依法行使處置職權,針對違法問題嚴重性的程度不同,分別作出包括給予監察處分、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提出監察建議等處置決定。通過強化監督調查處置的監察職能,把懲治和預防腐敗的法治措施落實到位,把加強對公權力的監督制約落實到位。
第二,堅持監察權獨立行使原則,應當把紀檢監督和監察監督結合起來。監督執紀“四種形態”是全面從嚴治黨的重大實踐和理論創新,黨章和黨內監督條例都作出了規定。監察法明確規定,國家監察工作要“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寬嚴相濟”。各級紀委監委按照“懲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針,堅持深化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將其貫穿于監督檢查、審查調查和案件審理工作全過程,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紀法效果和社會效果。紀檢監察工作運用“四種形態”,就要堅持把紀律挺在前面,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經常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約談函詢,讓“紅紅臉、出出汗”成為常態;黨紀輕處分、組織調整成為違紀處理的大多數;黨紀重處分、重大職務調整的成為少數;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立案審查的成為極少數。應當明確,黨內監督的內容、方式和要求,都適用于國家監察的監督。嚴格監督本身就是反腐敗高壓態勢的組成部分,監察機關履行監督職責的方式包括教育和檢查。把廉政教育作為防止公職人員發生腐敗的基礎性工作抓緊抓實抓好。 

第三,堅持監察權獨立行使原則,應當健全確保國家監察權正確規范行使的各項規則。比如,在線索處置環節,明確信訪舉報部門歸口受理信訪舉報,案件監督管理部門對問題線索實行集中管理、動態更新、定期匯總核對,確保對問題線索處置全程可控; 在談話函詢環節,規定談話函詢之前要嚴格審批,談話內容應制作談話筆錄,必要時對談話函詢的說明情況進行抽查核實;在初步核實環節,規定經嚴格審批啟動初步核實程序,對具有可查性的問題線索扎實開展初核,收集客觀性證據,確保真實性和準確性。在審查調查環節,突出強調黨委(黨組)對審查調查處置工作的領導,嚴格報批程序,明確審批權限,嚴格管控措施使用,強調重要取證工作必須全程錄音錄像,紀檢監察機關相關負責人通過調取錄音錄像等方式,加強對審查調查全過程的監督; 在案件審理環節,規定紀律處理或處分必須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集體討論決定,堅持審查調查與審理相分離,審查審理和復議復查相分離,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手續完備、程序合規,嚴格依規依紀依法審核把關,用規則提高整個紀檢監察系統履職質量。


五、配合制約原則
《監察法》第四條規定:“監察機關辦理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案件,應當與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執法部門互相配合,互相制約。”《憲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監察機關辦理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案件,應當與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執法部門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為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原則的確立,提供了憲法依據。
(一)基本內涵
配合制約原則是辦理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案件,協調監察機關與司法機關、執法機關之間關系,確保反腐敗權力協同運行的基本規則。這一原則既是準確有力懲治腐敗違法犯罪的必然要求,又是社會主義法治原則的重要體現。
相互配合,相互制約主要表現在,監察委員會查辦涉嫌職務犯罪案件,調查終結后要移送監察機關依法審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法院負責審判,接受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督和人民法院的審判監督。紀檢監察機關提出采取技術調查、限制出境等措施的請求后,公安機關與相關部門要對適用對象、種類期限、程序等進行嚴格審核并批準;審計部門發現領導干部涉嫌違紀違法問題線索,要按規定移送相關紀檢監察機關調查處置;在對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調查,監察機關要與安監、質檢、食藥監等部門共同調查,確定責任追究的范圍和形式等等。
互相配合、互相制約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不可偏廢。互相配合是指對職務違法犯罪案件的依法查辦和追訴審判,應當在分工負責的基礎上,互相支持,互相補充,協調一致,通力合作,使案件的處理能夠上下銜接,協同促進案件事實的查明,實現追究犯罪,懲罰犯罪的任務。互相制約是指從監察機關的執法調查,到進入刑事訴訟程序,要按照職責分工并進行相互的制約,及時發現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或錯誤,并加以糾正,以保證準確實施法律,準確懲罰犯罪,保障無辜公民不受刑事追究,做到不枉不縱、不錯不漏。監察委員會要主動對接以審判為中心的司法體制改革方向,按照《關于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要求,以更高的標準、更嚴的要求,進一步規范監察人員調查職務犯罪的取證行為,對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證據應當予以排除,確保調查所取得的證據符合刑事訴訟證據標準。
(二)基本要求
首先,堅持配合制約原則,應當健全檢察機關提前介入機制。監察調查與審查起訴作為職務犯罪案件審判前事實查明機制,其有效性與規范性直接關系到此類案件最終審判結果的公正與否,更關系到依法治國理念在反腐敗領域能否得到充分實現。因此,職務犯罪案件中監察機關與檢察機關的有序銜接就成為監察法與刑事訴訟法“法法銜接”的重要體現。其中,檢察機關在事實調查環節的提前介入,對于提高調查工作規范性和審查起訴有效性方面的積極價值業已在普通刑事案件司法實踐中得到廣泛認可。職務犯罪案件調查雖然在調查主體和程序屬性等方面存在一定的特殊性,但是根據此前監察體制改革試點期間取得的實踐經驗和檢察機關與監察機關職能銜接的現實需求,重大疑難職務犯罪案件調查中,檢察機關的提前介入依然可以發揮重要的積極作用。
第二,堅持配合制約原則,應當健全案件移送起訴機制。案件移送起訴是指監察機關經過調查認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該追究刑事責任的,并將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處置方式。《監察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對涉嫌職務犯罪的,監察機關經調查認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制作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移送起訴包括四個要件:一是移送的主體是有管轄權的監察機關,包括接受指定管轄的監察機關;二是移送的對象是涉嫌職務犯罪的被調查人,以及監察機關制作的起訴意見書、案卷材料、證據等;三是移送的條件是經調查認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四是接受移送的主體是檢察機關。對監察機關移送的案件應由檢察機關作為公訴機關依法審查、提起公訴,具體工作由檢察機關負責。
第三,堅持配合制約原則,應當健全司法審判銜接機制,包括庭審質證銜接配合和證據裁判機制。所謂庭審質證銜接配合機制,就是監察機關與審判機關基于檢察機關起訴的中間阻隔,似乎與監察機關不存在直接的關系,然而由于職務犯罪案件的證據,除了檢察機關自行補充偵查外,基本上都是由監察機關固定、收集。因此,審判機關庭審質證的證據實際是發現案件疑點、消除爭議查明事實的最佳場合和決定訴訟結果的中心環節。所謂證據裁判機制,在職務犯罪案件審理中應堅持證據裁判原則,堅持疑罪從無原則,“不得因壓力作出違反法律的裁判”。在職務犯罪案件辦理中,證據裁判機制是審判機關與監察機關配合制約的基本途徑。證據裁判原則不僅要求監察機關證據的收集、固定符合法定程序,而且排除非法證據也是其應有之義。嚴格遵循非法證據排除的規定,才能確保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經得起法律的檢驗。
 第四,堅持配合制約原則,應當健全公安機關配合執行機制。公安機關對監察辦案配合執行的職責,是指在監察機關辦理案件的過程中,公安機關應當與之進行必要對接,并就特定事項提供配合與協助。公安機關對監察配合執行的職責,主要包括兩種形式:一是公安機關與監察機關的相互配合。公安機關與監察機關在辦理各自案件過程中,難免會發現對方管轄案件的證據或線索。在遇到此類互涉案件時,根據相關規定,二者應協商解決管轄問題,但調查權優先于偵查權,實踐中遇到類似情況時,監察機關與公安機關可以同時對被調查人立案,但由監察機關控制被調查人員并協調案件調查及偵查工作。二是公安機關對監察機關的協助。根據《監察法》的規定,公安機關應當協助監察機關進行搜查、執行技術調查措施、發布通緝令、采取限制出境措施、適用留置措施等。為了保障上述配合和協助功能能夠順利充分地發揮,公安機關還應當明確特定內設部門,專門負責與監察機關進行對接。由于客觀條件的限制,監察機關在運用某些措施時難免會遇到現實障礙。此時,公安機關應當為其提供協助。 

第五,堅持配合制約原則,應當健全司法行政機關配合執行機制。司法行政機關配合執行的職責依法包括:確保詢問在押罪犯取證工作順利進行。《監察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在調查過程中,監察機關可以詢問證人等人員。”在查辦職務犯罪案件的執法實踐中,調查取證的詢問常常涉及監管改造場所的在押人員,這就需要監獄管理部門做好配合協助調查的工作。確保鑒定工作順利進行。《監察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監察機關在調查過程中,對于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可以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鑒定。鑒定人進行鑒定后,應當出具鑒定意見,并且簽名。”司法行政機關作為鑒定機構的管理部門,有責任有義務配合監察機關做好司法鑒定的服務保障工作。確保監察案件進入刑事訴訟環節后律師依法行使辯護權。《監察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對涉嫌職務犯罪的,監察機關經調查認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制作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等等這些工作,司法行政機關都應當建立健全相關制度,確保人民群眾從每一起職務犯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六、懲教結合原則
監察法第五條規定,“國家監察工作要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寬嚴相濟。”從而確立了懲教結合原則。懲教結合是我們黨從豐富的實踐經驗和深刻的歷史教訓中總結出來的。歷史證明,只有堅持這一原則,才能達到既嚴明法紀、又團結同志的目的。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寬嚴相濟原則是我們黨懲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針在監察工作中的具體體現。
(一)基本內涵
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寬嚴相濟原則體現了黨的十八大以來監督執紀“四種形態”的思想和理念,同時也是從當前反腐敗斗爭形勢依然嚴峻復雜的實際出發而作出的規定。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寬嚴相濟是監察委員會開展工作的重要遵循。監察委員會的首要職責是監督。監察委員會不是單純的辦案機構。監察委員會有很重要的監督職能,體現在代表黨和國家,依照憲法、監察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監督所有公職人員行使公權力的行為是否正確,確保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落實,確保權力不被濫用、權力在陽光下運行,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監委的監督和紀委的監督在指導思想、基本原則上是高度一致的,咬耳扯袖、紅臉出汗,做思想政治工作的目的都是為了懲前毖后、治病救人,抓早抓小、動輒則咎,防止黨員干部和公職人員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階下囚”。
懲戒與教育相結合是監察履職的政策性要求。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包括兩個方面的含義:一是教育與懲戒被懲戒人相結合。教育與懲戒均以違法行為的存在為前提,教育的方式主要是說服,向被懲戒人說明其違法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以及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使被懲戒人認識到自己違法行為的社會危害,使其真心悔悟。二是教育社會公眾與懲戒被懲戒人相結合。懲戒要講究社會效益,對被懲戒的行為和懲戒的理由和結果,以一定的方式加以宣傳,從而使人們了解哪些是職務違法犯罪行為,及其應承擔的法律后果,發揮警示效應。教育與懲戒相結合原則有著深刻的理論基礎。法律的作用分為規范作用和社會作用兩大類。教育原則體現出法律的規范作用,處罰原則體現了法律的社會作用,教育與處罰相結合原則意味著把法律的兩大作用都包括起來了,因此,它具有高度的涵蓋性和很強的現實性。 
寬嚴相濟既是懲教結合的重要體現,又是我國的基本刑事政策。它對于最大限度地預防和減少犯罪、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中的從“嚴”,主要是指職務違法犯罪情節嚴重、社會危害性大的,或者具有法定、酌定從重處罰情節以及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的,發生在社會保障、征地拆遷、災后重建、企業改制、醫療、教育、就業等領域嚴重損害群眾利益、社會影響惡劣、群眾反映強烈等,都要堅決依法追究法律和刑事責任。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中的從“寬”,主要是指對于情節較輕、社會危害性較小的職務違法犯罪,或者罪行雖然嚴重,但具有法定、酌定從寬處罰情節,以及主觀惡性相對較小的被調查人,可以依法從輕、減輕法律和刑事責任追究;對于具有一定社會危害性,但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行為,不作為職務違法或犯罪處理。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中的“相濟”,主要是指在對違法犯罪調查處置時,要善于綜合運用寬和嚴兩種手段,對情節不同、態度不同的職務違法犯罪分子區別對待,做到嚴中有寬、寬以濟嚴;寬中有嚴、嚴以濟寬。在對嚴重職務犯罪依法從嚴懲處的同時,對被調查人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或酌定從寬處罰情節的,還要注意寬以濟嚴,根據犯罪的具體情況,依法應當或可以從寬的,都應當在處置上予以充分考慮。
(二)基本要求
首先,堅持懲教結合原則,就要筑牢“固本培元”的思想防線。在新的時代條件下,建設廉潔政治必須把固本培元的思想建設擺在首要位置。理想信念是黨員干部和公職人員的精神之“鈣”。從正風反腐的實踐看,腐敗案件的發生往往始于理想的迷失、信念的動搖。黨員干部如果理想信念不堅定、思想防線出現松動,甚至降格以求、放任自流,就容易走上違紀違法之路。因此,必須把堅定理想信念作為思想防線的核心,把好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這個“總開關”,教育引導廣大黨員特別是領導干部牢固樹立理想信念、始終站穩政治立場。只有穩住理想信念這個“壓艙石”,才能在勝利和順境面前不驕傲不急躁,在困難和逆境面前不消沉不動搖,經受住各種風險和困難考驗,自覺抵御各種腐朽思想的侵蝕,永葆共產黨人政治本色。
第二,堅持懲教結合原則,就要筑牢“令行禁止”的制度防線。制度問題更帶有根本性、全局性、穩定性、長期性。從近年來查處的一些涉及領導干部的大案要案看,如何靠制度更有效地防治腐敗,仍然是我們面臨的一個重大課題。黨的十八屆六中全會從制度層面對全面從嚴治黨提出了要求、作出了安排。當前,要以貫徹落實全會精神為契機,建立完善相關配套制度。應緊密結合這些年發生的腐敗案件,尋找漏洞、吸取教訓,全面加強制度建設。例如,建立有利于干部敢抓敢管、有利于黨委擔負主體責任的體制機制;健全權力清單制度,規范自由裁量權,強化內部流程控制;等等。要堅持在實踐中探索、完善,將制度之籠扎牢扎緊。
第三,堅持懲教結合原則,就要筑牢“嚴格執紀”的監督防線。監督是權力正確運行的根本保證,是加強和規范黨內政治生活的重要舉措。通過強化黨內監督,確保黨的各級組織、全體黨員特別是高級干部都向黨中央看齊,向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看齊,向黨中央決策部署看齊。筑牢監督防線,應在黨內監督全覆蓋的基礎上突出重點,抓住“關鍵少數”,特別是破解一把手監督難題。實行嚴格的黨內監督,是對一把手愛護、保護、維護的體現。上級黨組織要加強對下級一把手的監督,用剛性制度管住一把手,督促其正確用權、廉潔用權。要發揚黨內民主,依靠全體黨員的監督盯住“關鍵少數”,加大對一把手的監督力度。筑牢監督防線,必須強化監督責任。各級黨組織應把信任激勵同嚴格監督結合起來,實現黨員領導干部有權必有責、有責要擔當、用權受監督、失責必追究。
第四,堅持懲教結合原則,就要筑牢“亡羊補牢”的懲治防線。一是堅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懲,是具有警示教育的特殊預防作用,應當不斷強化懲治舉措,加大查辦案件力度,把查處違紀違法案件特別是查處重點人群、重點崗位、重點領域的大案要案,作為懲治腐敗的重要手段,充分發揮查辦案件的震懾等特殊預防作用。二是準確適用認罪認罰規定,把貫徹“懲前毖后治病救人”、“寬嚴相濟”原則與“罪刑法定”“罪刑相適應”原則結合起來。對于主動悔罪和主動交待犯罪事實的被調查人,適當提高刑事追究的犯罪數額起點;對瀆職犯罪中情節輕微的過失犯罪行為,對滿足特定從寬條件的貪污犯罪中情節較輕的,對滿足特定從寬條件的行賄犯罪中情節較輕的,對有重大立功情節或案件涉及國家重大利益、經特別核準的該從寬的從寬、該從輕的從輕,該作非罪化處理的作非罪化處理,充分發揮黨和國家政策的感召力。三是結合辦案加強警示預防工作。切實做到查辦案件準確有力,查找“漏洞”秋毫不離,建章立制有的放矢,警示教育入情入理,調研分析實事求是,對策建言切實可行。通過每一起案件預防措施的有效落實,防止同一類案件在同一單位重復發生。以“不敢腐”的震懾筑牢“不能腐”的籠子,增強“不想腐”的自覺。

主管單位:中國反腐敗司法研究中心

主辦單位:企業廉潔合規研究基地

學術支持:湘潭大學紀檢監察研究院

技術支持:湖南紅網新媒科技發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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