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稱: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與某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行政處罰行政復議案
一、基本案情
申請人: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某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因申請人涉嫌在投標中提供虛假業績,被申請人于2020年11月19日立案調查。經查,申請人在參加“某市軌道交通X號線工程”項目(以下簡稱涉案項目)投標中,提供了“XX師范大學XX校區教學實訓樓及5號、6號、7號大門工程”項目作為其工程業績。經核實,該項目不存在,申請人提供的工程業績為虛假業績。2020年12月18日,被申請人向申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意見告知書》。申請人收到告知書后未陳述、申辯,亦未申請聽證。2021年1月13日,被申請人對申請人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申請人不服,復議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二、復議決定
復議機關認為,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符合處罰裁量權基準規定,內容適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三、典型意義
《招標投標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投標文件的內容應當包括擬派出的項目負責人與主要技術人員的簡歷、業績和擬用于完成招標項目的機械設備等。從文義進行解釋,投標人投標的行為已納入《招標投標法》的規范范疇,投標人在投標階段就有義務對投標資料的真實性負責,否則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根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和六十八條之規定,投標過程中提供虛假的財務狀況或者業績即構成弄虛作假的行為,執法部門有權作出處罰決定,投標人最終中標與否不影響行政處罰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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