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陽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隊于洪執法大隊原副大隊長李長利破壞執法、中介環境問題。
2012年至2021年,李長利多次收受管理服務對象財物,并要求管理服務對象為其報銷個人支出費用共計4.7萬元;2010至2021年,李長利利用職務便利,為企業違法行為免于或減輕處罰、少繳納環保稅和排污費、承攬環境監測檢測業務等事項提供幫助,收受好處費共計360.1萬元。2022年5月、6月,李長利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其涉嫌犯罪問題被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
■沈陽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隊于洪執法大隊原中隊長于軍破壞執法、中介、審批環境問題。
2014年至2021年,于軍多次收受管理服務對象財物共計3萬元;2016年至2022年,于軍利用職務便利,為企業違法行為免于處罰、少繳納環保稅、辦理環評審批、承攬環境監測業務以及為他人承攬轄區內企業業務等事項提供幫助,收受好處費共計202.8萬元。2022年5月、6月,于軍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其涉嫌犯罪問題被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
■沈陽市于洪生態環境分局原四級調研員薛亞濱破壞執法、中介、審批環境問題。
2013年至2021年,薛亞濱利用職務便利,為企業違法行為免于或減輕處罰、少繳納環保稅和排污費、承攬環境監測業務、辦理夜間施工審批等事項提供幫助,收受好處費共計140萬元。2022年6月,薛亞濱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其涉嫌犯罪問題被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
主管單位:中國反腐敗司法研究中心
主辦單位:企業廉潔合規研究基地
學術支持:湘潭大學紀檢監察研究院
技術支持:湖南紅網新媒科技發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