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0日,湖南省藥品監督管理局網站發布行政處罰決定書(湘藥監藥罰〔2022〕65號)。涉及湖南省松齡堂中藥飲片有限公司生產銷售劣藥案。

湖南省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湘藥監藥罰〔2022〕65號
當事人:湖南省松齡堂中藥飲片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30521748363223X
住所(住址):湖南省邵陽市邵東市廉橋鎮工業小區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營者):鄧智華
2022年8月22日,本局收到湖北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核查函(鄂藥監藥檢核20220024號)及三峽公共檢驗檢測中心檢驗報告1份,報告編號:SX2022YP00647,標示生產單位:湖南省松齡堂中藥飲片有限公司,被抽樣單位:湖北益豐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宜昌東湖路分店,品種:五加皮,批號:211101,不合格項目:【檢查】總灰分、【浸出物】。8月24日,我局執法人員將上述報告書依法送達后,并對你公司上述批號藥品的生產、銷售情況進行了現場檢查,你公司現場對被監督抽檢的上述批號產品進行了確認。8月23日,湖北益豐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宜昌東湖路分店申請復驗,9月22日,收到三峽公共檢驗檢測中心復驗報告(報告編號:SX2022YP00927),結果不符合規定。
2022年9月13日,本局收到廣西壯族自治區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對抽檢不合格藥品核查的函》(桂藥監函〔2022〕530號)及梧州市食品藥品檢驗所檢驗報告1份,報告編號:WZ2022YPC000179,標示生產單位:湖南省松齡堂中藥飲片有限公司,被抽樣單位:南寧市百和藥業連鎖有限責任公司,品種:五加皮,批號:220301,不合格項目:【浸出物】。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條第三款第(七)項“其他不符合藥品標準的藥品”的規定,上述五加皮應為劣藥。9月22日,我局執法人員將上述報告書依法送達后,并對你公司上述批號藥品的生產、銷售情況進行了現場檢查,你公司現場對被監督抽檢的上述批號產品進行了確認。你公司在規定時限內未提出復驗申請。
經查明,你公司于2021年11月26日生產了批號為211101五加皮495kg,已全部銷售完,銷售單價58~126.42元/kg,銷售總金額46981元。你公司收到報告書后立即啟動了召回程序,截止調查終結,未召回到上述批號的產品。你公司生產銷售該批號中藥飲片五加皮的違法所得和貨值金額均為46981元。
你公司于2022年3月24日生產了批號為220301五加皮391kg,已全部銷售完,銷售單價58~120元/kg,銷售總金額30694.25元。你公司收到報告書后立即啟動了召回程序,截止調查終結,未召回到上述批號的產品。你公司生產銷售該批號中藥飲片五加皮的違法所得和貨值金額均為30694.25元。
你公司生產銷售上述兩批號中藥飲片五加皮的違法所得和貨值金額均為為77675.25元。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你公司提供的《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GMP證書》《營業執照》復印件,證明你公司具有中藥飲片生產及銷售本單位生產產品的合法資質。
2.執法人員依法制作的《現場筆錄》2份、檢查現場依法提取的你公司《銷貨清單》復印件11張、《批號220301、211101五加皮批生產記錄》復印件各1份、你公司批號為220301、211101五加皮銷售流向表打印件10頁、你公司召回情況報告2份,證明你公司批號為220301、211101五加皮的生產銷售日期、過程、數量、價格等事實。
3.三峽公共檢驗檢測中心《檢驗報告》原件2份(報告編號:SX2022YP00647、SX2022YP00927),梧州市食品藥品檢驗所《檢驗報告》原件1份(報告編號:WZ2022YPC000179),湖南省藥品監督管理局《送達回證》原件2份,證明批號為220301、211101五加皮檢驗不合格,我局依法送達有關檢驗報告的程序合法有效。
你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條第一款“禁止生產、銷售劣藥”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款“生產、銷售劣藥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生產、銷售藥品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生產、批發的藥品貨值金額不足十萬元的,按十萬元計算,違法零售的藥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按一萬元計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或者撤銷藥品批準證明文件、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以及行政處罰程序的相關規定,我局執法人員于2022年12月14日依法向你公司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湘藥監藥罰告〔2022〕65號)]。你公司在規定的時限內未提出申辯意見,陳述時對違法事實的認定無異議。
據此,我局決定對你公司給予以下行政處罰:
1.沒收違法所得77675.25元;
2.處違法生產銷售藥品貨值金額2倍罰款(按十萬元計算),計200000.0元。
上述罰沒款合計277675.25元。
請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沒款繳至湖南省財政廳國庫處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開戶銀行:興業銀行長沙支行江濱支行,賬戶:368120100100249628)。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本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你(單位)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長沙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