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31日,田某人將陳海興申請執行的案件標的款近200萬元一次性轉賬給執行法官楊輝指定的賬戶。田某人在執行法官楊輝的辦公室要求解除對田某人的限制高消費措施。
執行法官楊輝說沒那么快,他們解除限制高消費有個過程,也需要陳海興核一下執行款數額。
但此后,田某人多次聯系執行法官楊輝問詢進度,可執行法官楊輝既不接聽電話,也不回復信息。
田某人已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全部履行了判決義務,但直至 2025 年 1 月 6 日,整整七天過去,長沙市芙蓉區法院卻依舊未解除對田某人的限制高消費措施,致使田某人的生活與工作遭受嚴重影響!
長沙市芙蓉區法院執行局法官楊輝這樣執行怎么行?!希望有關部門責令執行法官楊輝改作風、提效率、把工作當一回事!
中國反腐敗司法研究中心企業廉潔合規研究基地劉耀華主任指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第十條,被執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或人民法院已執行完畢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刪除失信信息。這是法律明確規定的義務,旨在確保被執行人的信用能夠及時恢復,切實保障其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