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盧勝和信訪事項辦理情況
回復的異議
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人盧勝和,現針對貴院于2025年6月18日作出的宜法信字(2025)34號信訪回復函提出如下異議:
一、利害關系人丁圣翔未依法回避,信訪調查程序違反規定。本人于2025年5月23日向貴院反映丁圣翔法官違法辦理范永東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一案,導致真正的黑社會組織頭目諶春玲逃避死刑,逍遙法外。6月12日,貴院工作人員讓本人前往貴院面談。6月17日,貴院法官及助理趕赴至我家中,與本人進行見面談話。
首先,貴院工作人員打電話給本人要求面談,并最終來到本人家里進行談話,相關人員并未出具任何手續、證件或者貴院相關公函,根本無法知曉該行為是代表其本人還是單位。因此,該法官的行為明顯不符合程序要求。
其次,該法官就是辦理范永東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一案的丁圣翔。根據《信訪工作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各級機關、單位工作人員與信訪事項或者信訪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因本人反映的就是其違法辦案,故其是信訪反映事件中的利害關系人,根據該規定應當回避。因此,由其找到本人面談明顯違背回避規定,且信訪回復函的內容與其談話時所陳述的內容基本一致。因此,該回復函雖是以貴院名義作出,但明顯由其所寫,該信訪事件實際由其辦理,上述行為均違反規定,屬違法行為。
二、回復事項均未提供證據證明其真實性,無任何說服力。關于丁圣翔法官范永東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一事,貴院僅簡述該案的辦案流程,回復中提到相關法律文書、證據材料均未作為附件向本人提供,無法核查該回復的真實性。且該回復是由丁圣翔所寫,因此回復中提到“經本院核查,丁圣翔法官在審理范永東等人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罪一案中,沒有違法辦案情況”就是自說自話,循環論證。本人反映的就是丁法官違法辦案,結果其本人寫了一個回復稱自己沒有違法辦案,且未提供任何證據證明,這實在讓人難以信服。該事項實際為申請查處違法行為,故該事項應當由貴院紀檢監察部門負責調查處理,而非由該法官自行作出處理。因此,貴院的回復無任何說服力,本人無法接受。
三、貴院辦理該信訪事件存在消極推諉等違法行為。本人向貴院反映丁圣翔法官違法辦案導致諶春玲一直逍遙法外,以及本人受到諶春玲打擊報復,由諶春玲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江西天皓房地產公司開發秀江印象小區時侵占土地,導致本人房屋有倒塌風險兩件事情。貴院均是回復讓本人自行收集相應證據,然后向有關機構提交處理,對相關事實未進行任何的調查。《信訪工作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各級機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辦理信訪事項,應當恪盡職守、秉公辦事,查明事實、分清責任,加強教育疏導,及時妥善處理,不得推諉、敷衍、拖延。根據該規定,貴院對本人反映的情況有查清事實的責任和義務,現貴院將該義務推向本人明顯違反該規定,屬違法行為。
針對涉訴信訪案件認真開展復查,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究是涉訴信訪辦理法治化的基本要求。貴院對本人的信訪回復已嚴重違背該基本要求,且違反相關法律規定。請貴院針對本人信訪事項依法依規重新開展復查,并將答復意見及相應證據提供給本人。請貴院針對本人信訪事項依法依規重新開展復查,并在十個工作日內將答復意見及相應證據提供給本人。
異議人:盧勝和
2025年7月10日
宜法信字(2025)34號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