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研究,本會決定對吳丹紅律師立案調查……
吳丹紅律師:關于江西高院投訴的申辯
北京市律師協會:
日前收到北京市律師協會發的京律協立[2023]第 146 號-1 號《立案通知》,聲稱我在代理勞榮枝案過程中存在違規炒作案件以及在法庭上發表詆毀辦案機關不當言論的違規行為,特申辯如下:
1、《立案通知》稱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向北京市司法局發函反映本律師在擔任勞某某案件辯護人期間涉嫌違規炒作案件和在庭上發表詆毀辦案機關的不當言論,北京市司法局將其移送北京律協處理,北京律協經研究決定對本律師及所在律所立案調查。行政上,律師的主管部門是司法局,管理的法律有《律師法》以及國務院行政法規和司法部行政規章,如《律師執業管理辦法》等;行業上,律師由律師協會管理,其依據為行業規范,如《律師執業行為規范》《關于禁止違規炒作案件的規則》等。因此,反映律師行政違法的,應向司法部門投訴,反映律師違反行業規范的,應向律師協會投訴。江西省高院投訴的違規炒作案件和庭上詆毀辦案機關并不是《律師法》及其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違法行為,北京市司法局應當不予受理,并依據《律師執業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告知江西高院向有管轄權的部門投訴。故,北京市司法局將江西高院發函反映律師違反行業規范的投訴,移送至北京市律師協會處置既不合法也不恰當。
2、本人在代理勞榮枝案件過程中,依法在律協備案,恪守律師執業道德,依法依規辦理案件,而且拒絕了一切媒體采訪,至今沒有看到案件審理期間有關本人的任何報道,也沒有針對該案發表過任何炒作性文章。《立案通知》自始至終沒有明確我的自媒體發表了什么炒作性的內容。是否“違規炒作”,《律師執業管理辦法》第四十條規定,“律師對案件公開發表言論,應當依法、客觀、公正、審慎,不得發表、散布否定憲法確立的根本政治制度、基本原則和危害國家安全的言論,不得利用網絡、媒體挑動對黨和政府的不滿,發起、參與危害國家安全的組織或者支持、參與、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不得以歪曲事實真相、明顯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等方式,發表惡意誹謗他人的言論,或者發表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言論。”所以,法律法規從未禁止律師發聲,律師發表邊界以內的言論是應當被允許的,而不應認為只要律師公開“說話”就是炒作。
3、我們所能看到的是,該案辦案機關在案件審理過程中,一直在持續炒作案件,掀起一場又一場輿論審判。勞榮枝剛被抓獲,公安機關就通報她背負七條人命;案件尚未判決生效,針對勞榮枝 的定性報道就出現最高檢的官網上,供稿單位是南昌市人民檢察院;案件尚未終結,主辦檢察官的采訪就出現在央視,說她是假裝“傻 白甜”,其中對勞榮枝有諸多詆毀之詞;案件還在死刑復核階段,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就迫不及待地把該案作為法院系統年度十大 案件進行官方業績的宣傳。甚至在早已過了輿情高峰期后,大家靜 待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復核結果時,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還不惜對律 師發起一輪投訴,借機抹黑勞榮枝案代理律師,掀起新的輿論批判。人民群眾評價這是典型的“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
4、本人在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勞榮枝案二審庭審中發表的辯護意見,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獨立進行,其中對辦案機關程序違法的部分,是在尊重證據、尊重事實的基礎上發表的,內容全部屬實,不存在詆毀。不能說辯護人指出辦案機關程序違法,就是“詆毀”吧?如果辯護人當庭詆毀,合議庭為什么不制止?庭審錄像和庭審筆錄對此有無記載?總不能堂堂的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任由律師當庭發表詆毀之詞而無動于衷吧?必須注意的是,《律師法》規定,律師庭上發言享有豁免權,除非發表的言論危害國家安全、惡意誹謗他人、嚴重擾亂法庭秩序。請投訴機關提供庭審錄像,指出本律師哪句話是詆毀,最好把庭審錄像公布,讓公眾知悉辯護人是如何“詆毀”的。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作為審判機關,不能既當裁判員又當運動員,而且越俎代庖,為違法辦案的部門張目,把不予采納的意見全部斥責為是“詆毀”,通過投訴律師來進行打擊報復。
5、易延友教授在《律師庭外辯護言論的自由與邊界》這篇公開發表的論文中指出,公訴機關公開指控,人民法院公開審判,被告人及其辯護律師公開辯護,就是憲法第130 條之規定的完整含義。檢察官的指控既包括向人民法院的指控,也包括面向公眾的指控。辯護人無論是在法庭上的辯護權,還是在法庭外發表辯護言論的權利,都來自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都是辯護權的內在組成部分。在法官主導審判的國家,律師庭外辯護言論通常不會損害司法公正,以司法公正之名限制律師庭外辯護言論,實質上是妨害司法公正,律師發表庭外辯護言論是推動人民監督以促進司法公正。我國《律師執業管理辦法》第 40 條和《律師辦理刑事案件規范》第 258 條,明文規定“律師對案件公開發表言論,應當依法、客觀、公正、審慎……”也就是說,只要律師的庭外言論符合上述規則,不存在虛假、歪曲性的言論,就應當被允許。反思本人言論,完全符合《律師執業管理辦法》和《律師辦理刑事案件規范》。
習近平總書記深刻指出:“一個錯案的負面影響足以摧毀九十九個公正裁判積累起來的良好形象。執法司法中萬分之一的失誤,對當事人就是百分之百的傷害。”勞榮枝當年被法子英作為犯罪工具,存在著身體和精神上被雙重控制的可能性,對其判決三個死刑應慎之又慎,本辯護人提出的程序違法、證據不足的問題,審判機關應認真對外,而不是拒不采納且投訴辯護人,這樣的社會效果極差。最高人民法院也認真聽取了我們的意見,在保障司法公正,避免錯案,此時投訴律師有誤導輿論之嫌。從目前律師界的輿論來看,絕大多數同行都反對江西省高院的投訴,都希望北京律協能依法維護律師的合法權益,駁回投訴人的不實投訴,本人也盼除了懲戒兼有維權職能的律協能主持公道,讓事情成為本來應該有的樣子!
2023 年 4 月 26 日
第十三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主管單位:中國反腐敗司法研究中心
主辦單位:企業廉潔合規研究基地
學術支持:湘潭大學紀檢監察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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