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居民私拆承重墻”事件持續引發熱議。據央視新聞報道,5月9日,公安機關已依法對4名相關責任人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此前媒體報道,哈爾濱市松北區利民學苑小區一租戶在3樓裝修時砸掉承重墻,導致大樓從下往上出現裂縫,樓內二百余戶居民被緊急撤離,臨時安置到酒店。5月9日,哈爾濱市松北區政府發布消息,哈爾濱市委市政府成立事件調查組,市區兩級組建工作專班,連夜對該事件進行調查處置。同時,委托國家和省級權威檢測機構開展調查、鑒定、處置等全面技術工作。根據檢測機構和專家組意見,對拆改的墻體采取局部支護等應急處置措施,防止結構構件損傷及變形進一步發展。
類似私拆承重墻導致建筑體損壞并不少見。近日,廣州市白云區嶺南新世界一業主在網絡求助表示,同樓204房業主私自打拆承重墻,導致樓上房屋出現墻體裂紋、地板下沉等問題。白云區住建交通局已于2023年4月立案。
裝修時私拆承重墻引發的安全隱患、責任糾紛與經濟損失等問題成為公共安全的“不可承受之重”。部分私拆承重墻的案例造成樓棟垮塌、人員傷亡等嚴重后果的,相關責任人被判追究重大事故責任罪等刑責。在民事案件中,以相鄰關系糾紛、排除妨害糾紛等案由最為常見。涉及經濟賠償方面,證明房屋損失與破壞承重墻的因果關系是判決的重點和難點。
通過對過往案例梳理,新京報記者發現,被破壞的承重墻能通過維修、加固等手段進行修復,這將極大降低經濟損失。民事糾紛中,原告可獲得的經濟賠償費用大體在800元到40000元之間,賠償名目以房屋修復費、在外租房過渡的租金損失和房屋受損鑒定費為主。
此次哈爾濱私拆承重墻事件中網傳的1.6億元損失尚未得到有關部門的證實,經濟損失需要由專業機構進行評估鑒定。此前造成比較嚴重后果的破壞承重墻案例中也尚未出現過如此巨大的金額。
哈爾濱利民學苑小區受損樓棟。視頻截圖
私拆承重墻導致建筑坍塌,租戶與裝修人員均獲刑
因為破壞承重墻導致建筑受損、坍塌的情況時有發生,新京報記者以“裝修”、“破壞(或拆除)承重墻(或剪力墻)”等詞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檢索發現,千余份判決書中,僅有五份是因裝修破壞承重墻而被提起公訴的刑事案件,其共性都是業主或者租戶指使不具備相關資質的設計施工團隊拆除承重墻,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造成房屋倒塌等嚴重后果。
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2017年一份刑事判決書顯示,2016年1月,被告人占某某承租上海延長西路一棟樓準備經營旅館,在未確認房屋原有構造的情況下,指使無施工資質的仲某某拆除該樓二層、三層部分墻體。
仲某某按照占某某的要求安排無施工資質的個體裝修工人違規拆除承重墻,嚴重破壞了房屋原有承重系統,且未采取任何必要的加固措施。同年2月13日,上海市延長西路XXX號XXX號樓北側二、三層部分房屋發生倒塌,殘余房屋處于不安全狀態,不宜繼續使用,坍塌事故亦造成光纜通訊中斷,造成房屋重置費、光纜搶修費共計人民幣200余萬元的經濟損失。
法院認為,被告人占某某、仲某某在施工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其行為均已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依法均應予處罰。根據判決結果,占某某與仲某某均犯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律師胡勝利告訴新京報記者,破壞承重墻導致嚴重后果可能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重大責任事故罪,具體須根據案件事實進行認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第一百一十四、第一百一十五條,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一百三十條指出,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什么情況屬于“后果特別嚴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指出,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傷十人以上,負事故主要責任的;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百萬元以上,負事故主要責任的或是其他造成特別嚴重后果、情節特別惡劣或者后果特別嚴重的情形,具備以上情況之一的,對相關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在此次哈爾濱市松北區利民學苑小區租戶私拆承重墻事件中,公安機關已依法對4名相關責任人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哈爾濱利民學苑小區被破壞的承重墻。視頻截圖
房屋損失與破壞承重墻的因果關系認定是判決難點
由于建筑體的公共性和復雜性,破壞承重墻也常常導致鄰里之間民事糾紛。新京報記者梳理裁判文書發現,其中相鄰關系糾紛的案由最多,既有一對一的民事訴訟,也有多戶業主起訴某一戶業主的情況,涉及經濟賠償方面,證明房屋損失與破壞承重墻的因果關系是判決的重點和難點。
比如天津市濱海新區人民法院(2021)津0116民初38816號民事判決書顯示,原告住在5樓,被告住在3樓。原告的家中墻壁、屋頂等多處出現較大裂縫,他認為是同單元樓的被告裝修房屋破壞承重墻所導致,原本50萬的房子因現在受損只能賣40萬,直接經濟損失有10萬元。
兩家協商賠償事宜未果,也打過市民專線并找到物業管家處理,均未能解決問題。矛盾越來越深,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并向法庭提交了用手機拍攝的房屋受損部位的照片,證明被告因裝修破壞承重墻,導致原告房屋受損,出現墻體裂縫的情況。
天津市濱海新區人民法院認為,原告房屋的受損是否因被告的裝修房屋所導致,缺少證據予以證明。對于原告房屋受損的原因,應由專業機構的專業人員進行勘查判斷。而且因為原告未申請進行房屋損害與房屋裝修是否存在因果關系的司法鑒定,以及其主張的10萬元經濟損失缺少證據和依據,對此法院也不予確認。
鑒定需要由有資質的安全鑒定機構出具,但有時候鑒定并不指向唯一原因,房屋受損可能是多因一果。
比如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2019年的一份民事判決書中,經原告申請,法院委托了上海房屋質量檢測站對原告房屋損壞原因以及損壞是否與被告裝修時拆除102室、103室承重墻體存在因果關系進行鑒定。
其鑒定意見顯示,被鑒定受損房屋平頂、墻面及樓面存在的開裂損壞主要與房屋自身沉降變形、材料環境溫度變形變化以及老化失修有關,不能排除樓下拆墻振動對上述裂縫擴展影響的可能。
最后,法院根據鑒定意見書中的修繕建議及原告房屋20年前簡易裝修和對原告房屋裂縫擴展影響等實際情況,酌情確定被告應賠償的數額。被告被判賠償原告因拆除承重墻等造成的房屋拆墻振動對原告房屋原有裂縫擴展影響修復費人民幣3500元,以及原告房屋修復期間的在外居住費人民幣1500元。
胡勝利告訴新京報記者,對民事案件中的因果關系認定,司法實務中一般采用“相當因果關系說”,要求“條件上的因果關系”和“相當性”:一、若無此行為,即不會產生損害;二、根據社會公眾的通常觀念進行判斷,若有此行為,則通常均會產生此種損害后果。涉及此類案件的因果關系認定,不能一概而論,需要綜合專業鑒定機構的判斷與一般民事案件的因果關系認定標準,存有一定難度。
物業、房東是否承擔責任需要視具體情況而定
新京報記者注意到,在多起有關承重墻破壞的案件中,原告業主將物業公司和房東告上法庭,主張物業公司對賠償款負連帶賠償責任,但在實際案例中很少獲得法院支持。
在某起承重墻破壞的糾紛案件中,法院審理認為,物業公司僅與砸墻業主簽署裝修申請表、房屋裝修管理規定等書面資料,對該業主的裝修拆除行為監督不力,對糾紛有一定責任。法院認為,不論被告業主維修、加固或是原告自行維修、加固,物業公司均應積極配合、參與、監督。
胡勝利認為,對于其他各方追責需要考慮具體情況,就物業公司而言,相關法律法規僅規定了制止與報告義務,若物業公司明知該拆除行為而放任,未履行制止與報告義務,則不排除其承擔責任的可能。
《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對物業管理區域內違反有關治安、環保、物業裝飾裝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制止,并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接到物業服務企業的報告后,應當依法對違法行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處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業主違反物業服務合同或者法律、法規、管理規約,實施妨礙物業服務與管理的行為,物業服務人請求業主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恢復原狀等相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就房東而言,如果其對該私拆承重墻的行為知情而未予阻止,則需要共同承當相應責任,具體還要根據租賃合同中的雙方約定。因為房東作為房屋所有人,對房屋負有安全保障義務。反之,如果房東對私拆承重墻的行為并不知情,則由房東擔責則會有失公平。具體還需根據事實進行責任認定與劃分。
律師孟博認為,在保證裝飾裝修工程質量和安全這個問題上,物業管理單位不能失位。裝修人在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工程開工前,應當向物業管理企業或者房屋管理機構申報登記。裝修人,或者裝修人和裝飾裝修企業,應當與物業管理單位簽訂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物業管理單位應當按照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實施管理,發現裝修人或者裝飾裝修企業有擅自變動房屋承重結構行為的,應當立即制止。
對于已造成事實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應當及時報告有關部門依法處理。物業管理單位發現裝修人或者裝飾裝修企業有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不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可處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約定的裝飾裝修管理服務費2至3倍的罰款。就具體案件而言,相關部門在明確物業管理單位所需承擔的法律責任時,會綜合分析其過錯、損害后果等多重因素。
哈爾濱利民學苑小區受損樓棟承重墻破壞導致同樓其他業主家出現裂痕。受訪者供圖
天價經濟損失如何賠償?
在哈爾冰私拆承重墻這起事件背后,輿論最關注的是號稱1.6億的賠償費用。這個數字來源于有業主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他們當年買房子花了近80萬元,希望得到賠償。以200套房、平均每套房80萬元計算,如果全額賠償,總賠償額高達1.6億元。
新京報記者檢索數百篇判決書后發現,在過往造成比較嚴重后果的破壞承重墻案例中尚未出現過如此巨大的金額。通常情況下,被破壞的承重墻是通過維修、加固等手段進行修復,這將極大降低經濟損失,只有極少案例是將危房拆除。
對于經濟損失的認定,需要由專業機構進行評估鑒定。比如,2016年4月11日,上海松江區佘山鎮西霞路61號三層樓房因為私拆承重墻導致垮塌,并且致使一名女性和兒童受傷。相關判決書提到,該案經上海國衡房地產估價有限公司估價,房屋重置成本價格為人民幣2,481,465元,現場處置費用為人民幣646,000元,這個數字并非受損房產的市場價格簡單相加。
新京報記者梳理了約500份相關民事判決書發現,原告獲得的經濟賠償費用在800元到40000元之間,賠償名目以房屋修復費、在外租房過渡的租金損失和房屋受損鑒定費為主。
胡勝利認為,最終的責任承擔,須根據最終調查結果來認定責任承擔主體,共同分擔責任比例。目前尚無官方報道涉案樓房具體損失金額,后續房屋處置、能否加固繼續居住等問題尚不明確。若真如現在網上所傳,涉案損失為1億余元,那么單靠租戶與施工方承擔責任,即便贏得勝訴判決,到執行階段也難以完全執行獲償。所以,該事故需要多方面綜合的處理方式,而非簡單地向租戶及施工方追責。
胡勝利告訴新京報記者,此類案件近些年屢見不鮮,有業主及租戶安全意識淡薄、施工主體缺乏資質、物業公司監督管理不到位等諸多方面的原因。要防止案件發生,需要嚴格落實室內裝飾裝修的流程機制,尤其是施工方的資質水平,大多數案件都是因施工方不具備相關資質所導致,故需要業主方、施工方、物業方以及住建等部門多方共同完善實施與監督機制。
引入保險是一個很好的風險防控手段,但礙于現實生活中,較多的施工主體都無相應資質,且風險意識較差,便更不會額外支出保險費用。
來源:新京報(記者 李照 實習生 楊蕊)
主管單位:中國反腐敗司法研究中心
主辦單位:企業廉潔合規研究基地
學術支持:湘潭大學紀檢監察研究院
技術支持:湖南紅網新媒科技發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