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經營不善負債累累,股東向工商機關提交注銷申請,謊稱債權債務已清理完畢,沒有通知債權人,就暗度陳倉,將公司“依法”清算并注銷……這樣就能將公司債務一筆勾銷嗎?近日,記者從北京三中院獲悉一起清算責任糾紛案件,兩名未履行完義務就將公司注銷的股東被判繼續向債權人賠償貨款。
小趙從事蔬菜肉食品類生意,為一家客戶公司配送食材,雙方生意來往一直正常,2022年4月,客戶公司開始拖欠貨款,小趙多次催要貨款未果。因合作已久有一定的信任基礎,小趙并未及時訴諸法律。后小趙發現,這家公司已經停止營業,經查詢才得知,這家公司已于2022年8月22日經工商機關核準注銷。
經過法律咨詢,小趙馬上以股東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為由,起訴該公司的股東王某和李某,主張由二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實質為清算責任糾紛,并征得小趙的同意,將本案案由進行調整。法院認為,小趙屬于該公司的已知債權人,該公司及其清算組在辦理公司清算注銷事宜時,僅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發布注銷公告,未履行以書面方式通知債權人小趙的義務,由此導致小趙的債權無法通過清算程序得以保障。故兩名被告股東作為清算組成員,應當賠償小趙所受損失。
同時,涉案公司明知存在未清償債務,仍作出公司債權債務已經清理完畢的清算報告,并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備注銷公司,屬于未經依法清算,以虛假的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法人注銷登記的情形,該公司股東應當承擔公司對小趙債務的賠償責任,兩名被告股東亦應當承擔公司對小趙債務的賠償責任。
一審法院判決兩名被告股東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給付小趙貨款六萬余元。兩被告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北京三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本案中,兩名被告股東是涉案公司的清算組成員同時也是股東,從這兩個角度來講,其都應對小趙的債權承擔賠償責任。在上述情況下,債權人對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均可起訴主張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來源:北京日報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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