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訴訟參與人在訴訟活動中,應當秉持誠實信用原則。當事人為達不當勝訴目的,在原件上擅自添加備注文字,作為證據向法院提交,其行為屬于偽造證據材料,妨礙了人民法院對案件的審理,依法應當進行制裁。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復議決定書(2022)
最高法司懲復9號
復議申請人:云南天享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經開區出口加工區A6-6-1地塊現代國際綜合物流中心-電子及信息產品物流功能區工業一區6幢7層。
復議申請人云南天享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享公司)不服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2日作出的(2021)云司懲2號罰款決定,向本院申請復議。
天享公司提出,一、(2017)云01民初1634號案件于2017年7月21日經由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原、被告雙方當事人都是公司。二、(2021)云民終1468號案件是自然人鄭義春和羅建華起訴天享公司,兩案系不同案件,不同的證據用途。不存在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的天享公司后來在提卡單原件上擅自加文字的問題,天享公司沒有偽造證據,更沒有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行為。
本院經審查認為,訴訟參與人在訴訟活動中,應當秉持誠實信用原則。本案中,天享公司為達不當勝訴目的,在原件上擅自添加備注文字,作為證據向一審法院提交,該事實已經原審法院查實。天享公司的上述行為屬于偽造證據材料,妨礙了人民法院對案件的審理,依法應當進行制裁。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決定符合法律規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決定如下:
駁回云南天享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的復議申請,維持原決定。
本決定一經作出即生效。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