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網絡餐飲服務行業發展迅猛成為餐飲行業的重要組成部分為了進一步加強網絡餐飲食品安全監管的制度建設壓緊壓實各方主體責任長沙市市場監管局起草了《長沙市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將于12月1日起施行。
長沙市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為加強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規范網絡餐飲服務經營行為,保障公眾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相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一、適用范圍
(一)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以下簡稱第三方平臺)、通過第三方平臺或自建網站提供餐飲服務的餐飲服務提供者( 以下簡稱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從事網絡餐飲服務食品經營活動及其監督管理,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的規定。
二、管理職責
(二)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統一指導協調全市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湖南湘江新區商務和市場監管局、區縣(市) 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本轄區內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三、主體責任
(三) 在本市開展經營的第三方平臺和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食品安全標準及本辦法從事網絡餐飲服務,應當嚴格落實主體責任,誠實守信經營,確保證照合規有效、食品經營安全。
四、第三方平臺及其經營行為
(四) 第三方平臺在本市從事網絡餐飲服務的,應當向長沙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報告,明確聯絡人員,構建食品安全協作機制,及時處理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有關事宜。
(五) 第三方平臺開展網絡餐飲經營活動的,應當設置與經營規模、風險等級、管理水平、安全狀況相適應的食品安全管理機構,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承擔食品安全責任。
(六) 第三方平臺應當對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的食品經營許可證(含小餐飲經營許可證)進行審查,核驗平臺內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實際經營地址 (取餐地址)、經營有效期等信息。登記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的名稱、地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許可證編號、經營項目、有效期、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及聯系方式等信息,至少每六個月核驗更新一次。
(七) 第三方平臺應當為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證照公示提供技術支持,確保平臺上公示的證照信息規范可縮放、清晰可辨識。
(八) 第三方平臺應當對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的經營行為進行抽查和監測,制定食品安全風險管控清單,定期對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是否存在超范圍經營、無證經營、實際經營地址(取餐地址)與許可證登記地址不符等行為實施檢查。第三方平臺發現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存在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立即報告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發現嚴重違法行為的,應當立即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食品安全抽查監測記錄保存時間不少于6個月。
(九) 第三方平臺應當建立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食品安全檔案,保存網店名稱變更、交易記錄等歷史追溯信息。第三方平臺對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身份信息、網店名稱變更信息的保存時間自其退出平臺之日起不少于三年;對商品或者服務信息,支付記 錄、物流快遞、退換貨以及售后等交易信息的保存時間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十) 鼓勵第三方平臺按照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要求,建立數據共享機制,提供有關的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相關證照、實際經營地址、實際經營者身份信息及線上店鋪信息等數據。
(十一) 鼓勵第三方平臺加大對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消費投訴情況、食品安全抽查監測發現問題、負面輿情等指標的評估考核力度,加強網絡餐飲食品安全系統管理。
(十二) 第三方平臺應當建立健全信用評價制度,為消費者提供對餐品或者服務進行評價的途徑,不得刪除、屏蔽消費者對平臺內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的評價。
(十三) 第三方平臺應當加強送餐人員食品安全培訓,為送餐人員配備清潔、安全、合格的配送容器,建立消毒管理制度,督促送餐人員每日做好配送容器消毒。
(十四) 第三方平臺應當在首頁顯著位置或者經營活動主頁面醒目位置等采取顯著方式提示消費者適量點餐,加強反食品浪費宣傳教育和科學普及。
五、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及其經營行為
(十五) 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具有實體經營門店并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和食品經營許可證(含小餐飲經營許可證),按照許可證載明的經營項目從事經營活動,不得超范圍經營。餐飲經營者從事網絡經營的,應當在開展相關經營活動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十六) 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在自建網站或者第三方平臺其餐飲服務經營活動主頁面的顯著位置,持續公示并及時更新其營業執照和食品經營許可證,公示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完成更新公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時的需提前報告。
(十七) 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加工制作餐飲食品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制定并實施原料控制要求,選擇資質合法、保證原料質量安全的供貨商,做好食品原料索證索票和進貨查驗記錄,不得采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及原料;
2.在加工過程中應當檢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發現有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不得加工使用;
3.定期維護食品貯存、加工、清洗消毒等設施、設備,定期清洗和校驗保溫、冷藏和冷凍等設施、設備,保證設施、設備運轉正常;
4.在自己的加工操作區內加工食品,不得將訂單委托其他食品經營者加工制作。
(十八) 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使用無毒、清潔的食品容器、餐具和包裝材料,并對餐飲食品進行包裝,避免送餐人員直接接觸食品,確保送餐過程中食品不受污染。鼓勵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使用可降解的食品容器、餐具和包裝材料。
(十九) 鼓勵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使用開啟后無法復原的食品安全封簽或者一次性外包裝袋,對外送餐品進行規范包裝,防止配送途中的交叉污染。鼓勵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制作使用個性化食品安全封簽,向消費者提供餐品溯源信息。
(二十) 第三方平臺和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等相關規定,加強對送餐人員的培訓和管理,并遵守下列要求:
1.送餐人員取餐應當檢查餐品包裝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對未對餐品包裝、包裝不完整或者已被破壞的外賣餐品,送餐人員有權拒絕配送,消費者有權拒絕簽收。
2.配送有保溫、冷藏等特殊要求食品的,應當采取能保證食品安全的保存、配送措施。
3.配送容器應當專用,定期清潔、消毒,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混裝配送。
4.送餐人員在外送過程中,應注意食品防護、避免造成污染,配送過程中食品不得直接落地。如在送餐過程中食品被污染,應終止外送。
(二十一) 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在第三方平臺頁面上公示菜品名稱和主要原料名稱、食品分量、規格或者建議消費人數等信息,公示的信息應當真實。
(二十二) 鼓勵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將加工場所視頻信號上傳至第三方平臺,通過“互聯網+明廚亮灶”方式接受社會監督。
六、監督管理
(二十三)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嚴格餐飲許可審批,遵循“一址一證”原則,依法實施行政許可。對實施告知承諾制的小餐飲許可,自核發許可證之日起三十日之內,開展現場核查。同一經營地址不得核發兩個以上的食品經營許可證(含小餐飲經營許可證),原食品經營許可證(含小餐飲經營許可證)未注銷的不得在該經營地址辦理新的食品經營許可證(含小餐飲經營許可證)。
(二十四)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通過現場檢查、重點抽查、線上監測等方式,對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和第三方平臺開展監督檢查,督促其規范管理、合規經營。
(二十五) 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定期對第三方平臺開展線上監測,抓取證照缺失、證照失效、套證經營、“一址多證”、超范圍經營等違法違規線索,將線索推送至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屬地市場監管部門進行實地核查,強化線下精準治理。
(二十六)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根據監督管理工作實際,對通過投訴舉報、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線上監測等發現問題線索的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實施飛行檢查。重點加強“無堂食”外賣監管,對“無堂食”外賣在湖南省食品安全綜合平臺及時予以標注,加大監督檢查頻次。
(二十七)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適時組織開展網絡餐飲食品安全專項整治行動,公開監督檢查過程,推進網絡餐飲食品安全社會共治。第三方平臺應當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進行消費預警。
(二十八)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查處網絡餐飲服務違法行為,發現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存在較大食品安全風險隱患的,可以依法通報第三方平臺對其采取警示、督促改正、暫停線上服務等措施,限期整改。對于暫停線上服務的,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核查通過后,可恢復線上經營。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予以查處,直至吊銷食品經營許可證。
(二十九) 第三方平臺多次出現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違法經營或者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的違法經營行為造成嚴重后果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第三方平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進行責任約談,并依法依規嚴肅查處。
(三十)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依法開展監督檢查、案件調查、事故處置、缺陷消費品召回、消費爭議處理等監管執法活動時,可以要求第三方平臺提供有關的平臺內經營者身份信息,商品或者服務信息,支付記錄、物流快遞、退換貨以及售后等交易信息。第三方平臺應當提供,并在技術方面積極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開展網絡交易違法行為監測工作。
(三十一) 嚴厲打擊網絡餐飲領域突出的違法違規行為。對無證經營,出租出借證照,生產經營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及原料等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湖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等予以處罰。
本辦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來源:長沙市場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