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日,安徽證監局下發關于對徽商期貨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徽商期貨”)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關于對金曙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因居間人管理不到位導致內控管理不完善,未能建立健全并持續完善覆蓋子公司及其業務的合規管理、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體系等違規,安徽證監局決定對徽商期貨采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對公司相關分管副總經理金曙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安徽證監局公告截圖
相關決定稱,經查,徽商期貨存在以下情形:
一是居間人管理不到位,反映出徽商期貨內控管理不完善,違反了《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55號)第五十六條規定;
二是未能建立健全并持續完善覆蓋子公司及其業務的合規管理、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體系,違反了《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一條規定。
根據《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一百零九條的規定,安徽證監局決定對徽商期貨采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徽商期貨應全面整改,完善內部控制,加強合規管理,切實規范各項業務活動,并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安徽證監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安徽證監局公告截圖
經查,徽商期貨存在居間人管理不到位的情形,反映出公司內控管理不完善,違反了《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55號)第五十六條規定。
金曙光作為相關分管副總經理,對上述違規行為負有管理責任,違反了《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202號)第四條的規定。根據《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安徽證監局決定對金曙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來源:安徽證監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