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裁判文書網發布的一則判決書顯示,云南省維西傈僳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對孫某先受賄、違法發放貸款一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孫某先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20萬元;犯違法發放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5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九個月,并處罰金25萬元。
云南一退休聯社主任受賄、違法放貸獲刑
孫某先,1967年12月15日出生,大學本科,原云南省聯社迪慶辦事處黨組書記、主任,現已退休。2024年3月7日,迪慶州監察委員會對其采取留置措施,同年9月6日被迪慶州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12日被執行逮捕,現羈押于香格里拉市看守所。
經法院審理查明,孫某先在擔任德欽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黨委書記、理事長,省聯社迪慶辦事處黨組成員、香格里拉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黨委書記、理事長,省聯社迪慶辦事處黨組副書記、副主任、黨組書記、主任等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承攬工程項目、安防項目及貸款申請上提供幫助,先后收受劉某培、普某南、肖某所送錢款共計170萬元。同時,孫某先在擔任香格里拉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黨委書記、理事長時,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違規審批發放600萬元貸款。
受賄名目繁多
一審判決書記錄了孫某先違法發放貸款和受賄的具體細節。判決書顯示,孫某先受賄名目繁多。如,多家公司負責人以“借款”形式將錢“借”給孫某先,孫某先則利用職務便利為對方提供幫助。借款均未寫借條,至案發前孫某先有能力歸還而未歸還。
此外,判決書載明,一房地產公司負責人以高于銀行貸款利息的方式從孫某先處“借錢”,多支付的利息作為“感謝費”,感謝孫某先在辦理貸款時提供的幫助。
具體來看,2012年至2013年孫某先利用擔任省聯社迪慶辦事處黨組成員、香格里拉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黨委書記、理事長的職務便利,為肖某的嗡某措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公司”)在香格里拉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所申請的貸款提供幫助,使某某公司很快獲得了香格里拉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的貸款,肖某向孫某先承諾,若其本人或親戚朋友有閑錢可以借給他,他會以高于銀行貸款利息的方式支付利息。2017年12月孫某先打電話給肖某表示自己有閑錢,問肖某是否需要借款,肖某答應需要借款,于是孫某先通過其侄女婿知某鄧主于2018年1月4日、3月15日分兩次,每次將200萬元錢打到某某公司的賬戶上。到了2019年,孫某先向肖某提出歸回借款,2019年3月26日至2020年9月18日,某某公司先后向知某鄧主轉賬13次共計460萬元,其中肖某向孫某先支付正常借款利息40萬元,另外多支付的20萬元利息是送給孫某先用于感謝孫某先在2012、2013年辦理貸款時提供的幫助,并希望孫某先在某某公司需要貸款時能繼續提供幫助。
明知征信嚴重不良仍發放貸款
判決書顯示,孫某先在明知貸款人征信存在嚴重不良記錄、提供虛假貸款資料的情況下,仍向其放貸600萬元。具體來看,2012年2月至6月,孫某先為了感謝原迪慶州旅游協會購物店分會會長喻某平(服刑人員)在社會交往中提供的幫助,利用其擔任香格里拉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黨委書記、理事長的職務便利,在明知喻某平征信存在嚴重不良記錄及提供虛假貸款資料,不符合貸款準入條件的情況下,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安排香格里拉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職工盡快辦理喻某平的600萬元貸款申請,并由其本人審批通過貸款申請,致使香格里拉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違規向喻某平發放了600萬元貸款。
法院認定,孫某先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利,構成受賄罪;利用銀行工作人員職權,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不過,孫某先在被調查時主動配合并交代犯罪事實,構成自首,且退繳了全部受賄違法所得,違法發放的貸款也在案發前全部還清,未造成損失,同時自愿認罪認罰,法院綜合考慮上述情節,對其從輕處罰。
此外,法院判決沒收孫某先受賄贓款170萬元,由中共迪慶藏族自治州紀律檢查委員會上繳國庫,并將相關視聽資料光盤隨案留存。若孫某先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次日起十日內通過法院或直接向云南省迪慶藏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來源:金融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