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山東監管局發布《關于對山東齊魯華信股份實業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經查,齊魯華信存在以下問題:
一是該公司部分產品在未取得交易對手方簽收回單的情況下確認收入,不符合公司會計政策,導致收入成本跨期。
二是該公司未及時計提當月薪酬,存在費用跨期情況。上述事項導致公司2023年度少記凈利潤96.12萬元,占當期凈利潤的12.34%。
該公司2023年未按要求對部分庫存產品進行減值測試。銷售費用歸集不準確,未將營銷人員職工薪酬計入銷售費用,而是計入管理費用。
山東齊魯華信股份實業有限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三條、《上市公司治理準則》(證監會公告〔2018〕29)第三條的規定。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五十二條、《上市公司治理準則》(證監會公告〔2018〕29)第六條的規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山東監管局決定對該公司采取責令改正的監督管理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數據庫。
來源: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山東監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