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北京監管局近日發布行政處罰信息,北京陽光消費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陽光消費金融”)因多項違法違規行為,被處以140萬元罰款。
罰單顯示,陽光消費金融的違法違規行為主要集中在合作業務與貸后管理方面。具體包括:合作模式存在不足,合作業務管控不到位;未自主計算授信額度及貸款定價;貸后管理有效性不足;合作機構管理不到位等。其中,“未自主計算授信額度及貸款定價”這一違規事項在過往罰單中較為少見。
公開資料顯示,陽光消費金融于2020年8月正式開業,由中國光大銀行、中青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出資設立,注冊資本10億元,主要業務為個人消費貸款。然而,近年來陽光消費金融的業績表現并不理想。隨著光大銀行2024年年報的發布,陽光消費金融的業績數據也隨之披露。數據顯示,2024年末,陽光消費金融總資產降至97.83億元,較上一年末減少18.94億元,降幅達16.34%;凈利潤僅為5800萬元,相比2023年的1.71億元大幅下降66.08%。
事實上,合作業務管理一直是消費金融行業監管的重點領域。《消費金融公司管理辦法》明確提出,“應當持續對合作機構進行管理,及時識別、評估因合作機構違法違規導致的風險,督促合作機構落實合規管理、消費者權益保護責任,結合服務內容、服務質量、服務合規性等制定合理的激勵約束機制,嚴格規范其行為”。而《加強商業銀行互聯網助貸業務管理提升金融服務質效的通知》(助貸新規),更是對消費金融合作機構的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包括信息披露、風險監測以及名單制管理等方面。
來源: 金融界
作者:準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