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媒體報道,北京一女子因為晚交了7天房租竟然被扣3500元滯納金,而房屋本身一個月租金也只有5100元,如此高額的滯納金是否合理合法?
根據媒體報道,北京市民呂女士和兩位朋友通過北京冉晟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在通州某小區租了一套房子,因為先后兩次晚交了一共7天的租金,被罰3500元滯納金。相當于500元一天。呂女士接受媒體采訪時認為,房租本身才每月5100元,如此扣除滯納金很離譜。
呂女士說:“我和朋友租了一套半年期限的房子,交了5100元押金。中介表示只能返還1000元,滯納金每天500元,我們一共晚交了7天。因為平時工作較忙,僅僅晚了幾天,而中介并沒有提醒我們。”
呂女士和租房公司簽署的合同規定如下,“租客如果不支付或不按照約定日期支付租金超過3天的,租賃公司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賠償租賃公司2個月房租作為違約金。如果逾期交納房租未超過3天,則按每日500元向租賃公司交納滯納金。”這段內容并沒有顯著加粗、加黑提示,呂女士表示簽署時并不知情。
但是冉晟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負責人孫先生告訴記者,合同都是提前準備好的格式合同,呂女士已經接受并交了滯納金,說明其對合同已經認可。“我查到這套房子的手續都已完成,雙方已經簽字,僅扣除了一部分,當時已經達成協議,都是有轉賬記錄的。后續問題也已經達成一致,并且有相關文件和手續。”
至于呂女士認為合同不合理,孫先生稱,自己也不了解法律條文,但可以協商解決相關糾紛。
孫先生表示:“我不清楚在法律上如何定義,當時是走手續的,如果當時不同意,就可以協商去調解問題。如果協商達成效果,多退1000元或500元也是可以的。”
這樣的合同條款是否合理合法?北京市地石律師事務所律師竇冬辰告訴記者,事實上,在平等的民事關系主體之間,約定所謂的“滯納金”,是得不到民法典支持的。本案中所約定的“滯納金”,實際上就是民法典所規定的違約金。
而如此條款,根據此前報道并沒有加粗加黑做出顯著提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規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竇冬辰解釋,加黑加粗是提示義務的一種方式,可以采取其他的提示方式。而加黑加粗的交易成本是最低的,本案中,如果合同連這個都沒做到,應當認定未履行提示義務。
竇冬辰介紹:“不管成立與否,需要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去判斷。我國民法典對此規定了對于合同的重要內容,格式條款的提供一方需要盡到必要的提示義務和說明義務。如果出租人在締約時沒有采取必要的說明方式來提示承租人,這些條款就不成立。比如重要的條款,必須要通過加黑加粗,或者用底下有下劃線的方式,讓人一目了然,條款就關注到切實利益了,或者采取錄音的方式去簽合同,因為一般情況下其舉證責任是在提供者一方,而不是在承租者。作為中介公司,如果日后到法院,是需要舉證在簽訂合同之時盡到義務的。如果連合同訂立都沒有,就更不要談效力了。”
竇冬辰表示,在司法實踐中,以呂女士的遭遇為例,往往是中介公司可以使用扣留租客押金等手段占據主動權,為了幾千元,租客去打官司的意愿相對較低,這時候也可以向市場監管部門反映。
竇冬辰說:“從租金上看,承租人已被占有一部分的押金,如果要求返還,只能讓承租人啟動相關程序,在相應的平臺舉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會進行了解和初步判斷。如果涉及嚴重違法行為,有關部門可能會及時介入。如果是一般糾紛,相應部門會進行調解。如果調解不成,就出具調解不成的書面說明,然后只能走法院程序。但是在現實中,這些公司比較忌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如果經常出現這種情況,對經營也很不利。所以作為承租人,選擇向市場監督部門投訴,在維權成本上更方便。”
來源:央廣網(總臺記者任夢巖 紀樂樂)
主管單位:中國反腐敗司法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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