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站公開一則行政處罰決定書,北京恒泰力天醫藥有限公司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相關規定被罰10萬元。
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違法事實為:北京恒泰力天醫藥有限公司未遵守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逾期不改的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2019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北京市東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該公司罰款100000元并責令其改正上述違法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從事藥品經營活動,應當遵守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建立健全藥品經營質量管理體系,保證藥品經營全過程持續符合法定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2019第一百二十六條:除本法另有規定的情形外,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藥物非臨床安全性評價研究機構、藥物臨床試驗機構等未遵守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藥物非臨床研究質量管理規范、藥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等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藥品批準證明文件、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等,藥物非臨床安全性評價研究機構、藥物臨床試驗機構等五年內不得開展藥物非臨床安全性評價研究、藥物臨床試驗,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沒收違法行為發生期間自本單位所獲收入,并處所獲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十年直至終身禁止從事藥品生產經營等活動。
天眼查信息顯示,2022年2月,該公司被罰款1000元。處罰事由:該單位在銷售藥品過程中存在未憑處方銷售處方藥;已經建立的藥品采購、驗收、銷售等相關記錄沒有做到真實、準確、有效和可追溯;銷售藥品的處方未經執業藥師審核后調配等多項違規行為。違反了《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2019第五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此外,2019年還因未按規定提交年度自查報告被警告。
公開資料顯示,北京恒泰力天醫藥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11月,注冊資本100萬人民幣,曾用名為北京春苒堂醫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為盧柬年。經營范圍包括中成藥、化學藥制劑、抗生素、生化藥品、生物制品(藥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至2025年06月07日);零售煙草;預包裝食品銷售(含冷藏冷凍食品)、特殊食品銷售(保健食品)(食品經營許可證有效期至2026年07月01日);銷售日用品、文化用品、工藝品、橡膠制品、化工產品、花卉、醫療器械(限II類);電腦圖文設計、制作;技術推廣服務。
來源:中國質量新聞網(閆冬)
主管單位:中國反腐敗司法研究中心
主辦單位:企業廉潔合規研究基地
學術支持:湘潭大學紀檢監察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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