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近日公布的湖北銀保監局行政處罰決定書(鄂銀保監罰決字〔2023〕29號)顯示,泰康人壽保險有限責任公司湖北分公司存在以下五宗違法違規行為:欺騙投保人、編制虛假資料-傭金用途不真實、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以外的保險費回扣、編制虛假資料-虛列費用、未經監管機構批準變更分支機構營業場所。
湖北銀保監局決定對泰康人壽湖北分公司合計予以罰款95萬元的行政處罰;對張莉、范璟、方曉銳、余慧、李飛燕、王薇分別予以警告并罰款4萬元的行政處罰,對康佳雯、張亞、王麗分別予以警告并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對唐善權予以警告并罰款6萬元的行政處罰,對惠安陽予以警告并罰款7萬元的行政處罰,對張彤予以警告并罰款8萬元的行政處罰。
以下為原文:
湖北銀保監局行政處罰決定書(鄂銀保監罰決字〔2023〕29號)
當事人:泰康人壽保險有限責任公司湖北分公司
地 址:湖北省武漢市武昌區中南路99號武漢保利廣場21層2103B號、22層2203號、23層
主要負責人:李勇
當事人:張莉
身份證件種類及號碼:身份證 4201041977XXXXXXXX
住 址:湖北省武漢市江岸區
職 務:時任泰康人壽湖北分公司武漢本部業務管理部二部泰合營銷服務部組訓高級專家
當事人:康佳雯
身份證件種類及號碼:身份證 4201151992XXXXXXXX
住 址:湖北省武漢市經濟開發區
職 務:時任泰康人壽湖北分公司武漢本部業務管理三部營銷部經理
當事人:張亞
身份證件種類及號碼:身份證 4201151990XXXXXXXX
住 址:湖北省武漢市江夏區
職 務:時任泰康人壽湖北分公司中南二部組訓
當事人:王麗
身份證件種類及號碼:身份證 4206211978XXXXXXXX
住 址:湖北省襄陽市樊城區前進路264號附358號
職 務:時任泰康人壽湖北分公司襄陽中心支公司代理人
當事人:張彤
身份證件種類及號碼:身份證 4201041971XXXXXXXX
住 址:湖北省武漢市江漢區
職 務:時任泰康人壽湖北分公司銀保助理總經理
當事人:唐善權
身份證件種類及號碼:身份證 4290041988XXXXXXXX
住 址:湖北省武漢市洪山區
職 務:時任泰康人壽湖北分公司武漢銀保銷售本部客戶經理
當事人:惠安陽
身份證件種類及號碼:身份證 2105041992XXXXXXXX
住 址:湖北省武漢市漢陽區
職 務:時任泰康人壽湖北分公司武漢銀保銷售本部客戶經理
當事人:范璟
身份證件種類及號碼:身份證 4201061985XXXXXXXX
住 址:湖北省武漢市武昌區
職 務:時任泰康人壽湖北分公司武漢本部業務管理部中南支公司區經理
當事人:方曉銳
身份證件種類及號碼:身份證 4224291979XXXXXXXX
住 址:湖北省武漢市武昌區
職 務:時任泰康人壽湖北分公司營銷部經理
當事人:余慧
身份證件種類及號碼:身份證 4201031976XXXXXXXX
住 址:湖北省武漢市漢陽區
職 務:時任泰康人壽湖北分公司業務支持部經理
當事人:李飛燕
身份證件種類及號碼:身份證 4201041976XXXXXXXX
住 址:湖北省武漢市武昌區
職 務:時任泰康人壽湖北分公司武漢運營部經理
當事人:王薇
身份證件種類及號碼:身份證 4201111982XXXXXXXX
住 址:湖北省武漢市硚口區
職 務:時任泰康人壽湖北分公司辦公室經理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局對泰康人壽保險有限責任公司湖北分公司(以下簡稱“泰康人壽湖北分公司”)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在法定陳述申辯期內,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泰康人壽湖北分公司存在以下違法違規行為:
一、欺騙投保人
2021年10月至2022年7月30日,泰康人壽湖北分公司存在銷售誤導的違法違規行為,涉及筆數共13筆,金額合計68萬元,具體情況如下:
(一)2022年1月至2月,泰康人壽湖北分公司武漢本部業務管理二部舉辦產說會宣傳產品惠贏人生年金保險(分紅型),所用課件以及現場錄音中多次出現“保底”“保本付息”“復利”“利息”等與銀行存款產品對比的描述;部分課件存在“10年相當于銀行單利6.2%,20年相當于銀行單利8.2%……”等描述。
(二)2021年10月至2022年4月,泰康人壽湖北分公司武漢本部業務管理三部及其下屬陽光支公司、武漢本部業務管理部中南二部召開產說會,所用課件存在將保險產品與銀行理財產品收益進行對比、宣傳內容與實際保險條款中保障范圍及報銷醫院類別不一致、多次出現“市場唯一”“最長”等表述等問題。
(三)泰康人壽湖北分公司襄陽中支公司個險業務員王麗通過本人抖音號對外發布短視頻宣傳“穩贏兩全”產品,視頻中出現“本金6萬,20年本息(單利4.2%)10.44萬……增值的48萬,折合成‘年單利’,相當于每年4.2%”等表述。
時任泰康人壽湖北分公司武漢本部業務管理部二部泰合營銷服務部組訓高級專家張莉負責上述違法行為(一)的實施,時任泰康人壽湖北分公司武漢本部業務管理三部營銷部經理康佳雯、時任泰康人壽湖北分公司中南二部組訓張亞負責上述違法行為(二)的實施,時任泰康人壽湖北分公司襄陽中支代理人王麗負責上述違法行為(三)的實施,應對各自違法行為負直接和管理責任。
上述事實有事實確認書、承保清單、產說會錄音、課件資料、抖音視頻截圖及影像資料、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
二、編制虛假資料-傭金用途不真實
2021年1月至2022年6月,泰康人壽湖北分公司存在編制虛假資料-傭金用途不真實的違法違規行為,涉及筆數共42筆,金額合計601.86萬元,具體情況如下:
(一)2021年4月至2022年4月,泰康人壽湖北分公司以“個人月FYC”“首期津貼”“分公司方案加扣款”等名義編造工資薪酬表,向2名銀保渠道部經理發放傭金共計1351.82萬元,上述2人通過“卡取”“ATM卡取”等方式取現29筆,累計567.57萬元,主要用于外部招待和團康活動。
(二)2021年1月至2022年6月,泰康人壽湖北分公司向武漢本部業務管理部中南支公司1名代理人發放傭金13筆共34.29萬元,資金實際轉入泰康人壽湖北分公司武漢本部業務管理部中南支公司區經理范璟個人銀行賬戶,用于其業務經營及家庭消費支出。
時任泰康人壽湖北分公司武漢銀保銷售本部客戶經理唐善權、惠安陽參與違法行為(一)的實施,應對違法行為負直接責任,時任泰康人壽湖北分公司銀保助理總經理張彤負責武漢本部銀保渠道經營管理活動,應對違法行為(一)負管理責任;時任泰康人壽湖北分公司武漢本部業務管理部中南支公司區經理范璟參與并策劃違法行為(二)的實施,應對違法行為負直接責任和管理責任。
上述事實有事實確認書、傭金發放清單、取現資金使用匯總表、費用清單及相關費用支出佐證資料、傭金賬戶銀行流水、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
三、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以外的保險費回扣
2021年8月,泰康人壽湖北分公司營銷部擬定費用支出方案,針對內勤員工購買某年金險產品提出方案獎勵,內勤員工可指定外勤服務人員提供保單和養老社區入住服務,投保成功后外勤服務人員可獲得相應獎勵。方案期間該公司7名代理人與8名內勤投保人簽署《服務對接函》,上述7名代理人獲取方案獎勵后將13.68萬元方案獎勵資金通過傭金賬戶轉賬至內勤投保人個人賬戶。
時任泰康人壽湖北分公司營銷部經理方曉銳,參與并策劃上述違法行為的實施,應對違法行為負直接和管理責任。
上述事實有事實確認書、專項費用支出方案、投保承保業務清單、銀行流水、傭金發放憑證、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
四、編制虛假資料-虛列費用
2021年1月至2022年4月期間,泰康人壽湖北分公司業務支持部和武漢運營部先后編制10次未真實發生的業務招待和業務宣傳事項,提供相關發票報銷招待費和宣傳費30.09萬元,實際用于購買禮品和購物卡,作為工作激勵發放給理賠調查人員,用于渠道維護、提高調查效率。
時任泰康人壽湖北分公司業務支持部經理余慧、武漢運營部經理李飛燕,參與并策劃違法行為的實施,應對違法行為負直接和管理責任。
上述事實有事實確認書、報銷招待費和宣傳禮品費明細、相關財務憑證及報銷材料等證據證明。
五、未經監管機構批準變更分支機構營業場所
2021年1月至2022年6月,泰康人壽湖北分公司存在未經監管部門批準變更分支機構營業場所的情況,涉及營業機構8家,具體情況如下:
2021年4月至2021年10月,泰康人壽湖北分公司組織發展部租賃武漢保利廣場1903-A號房作為金鶴園營銷服務部的臨時職場。2021年10月至2022年6月,泰康人壽湖北分公司組織發展部租賃武漢保利廣場1903-A號房作為陽光營銷服務部的臨時職場。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泰康人壽湖北分公司組織發展部租賃武漢保利廣場2103-A號房作為金鶴園營銷服務部的臨時職場。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泰康人壽湖北分公司組織發展部租賃武漢保利廣場1902-D、1902-I號房作為武湖營銷服務部的臨時職場。2021年12月至2022年6月,泰康人壽湖北分公司武勝支公司租賃新世界中心A座24層2408、2409、2410號作為武勝支公司臨時職場。2022年3月至2022年6月,泰康人壽湖北分公司后湖營銷服務部租賃新世界中心A座24層2411號作為后湖營銷服務部臨時職場。2021年10月至2022年5月,泰康人壽湖北分公司中南支公司租賃帝斯曼國際中心3號樓第15層1、2、3、4號房作為南湖營銷服務部新籌團隊臨時職場。2022年2月至2022年6月,泰康人壽湖北分公司中南支公司租賃江夏區大橋新區辦事處大橋村聯投廣場商業區一期23棟11層4號房作為江夏營銷服務部臨時職場。2021年7月7日,泰康人壽湖北分公司泰合營銷服務部租賃陽邏湖濱花園二期2號樓二層作為陽邏營銷服務部職場。上述新增營業場所均未經監管部門批準。
時任泰康人壽湖北分公司辦公室經理王薇,參與并策劃上述違法行為的實施,應對違法行為負直接和管理責任。
上述事實有事實確認書、臨租職場明細、財務憑證以及報銷材料、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
綜上,我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一)上述“欺騙投保人”的行為,違反了《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在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規定,根據《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保險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限制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的規定,我局決定對泰康人壽湖北分公司予以罰款15萬元的行政處罰。
根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違反本法規定的,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除分別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至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對該單位予以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的規定,我局決定對張莉予以警告并罰款4萬元的行政處罰,對康佳雯、張亞分別予以警告并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根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二條“個人保險代理人違反本法規定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我局決定對王麗予以警告并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二)上述“編制虛假資料-傭金用途不真實”的行為,違反了《保險法》第八十六條“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報送有關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報告、財務會計報告、精算報告、合規報告及其他有關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必須如實記錄保險業務事項,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的規定,根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一)編制或者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資料的”規定,我局決定對泰康人壽湖北分公司予以罰款40萬元的行政處罰。
根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違反本法規定的,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除分別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至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對該單位予以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的規定,我局決定對唐善權予以警告并罰款6萬元的行政處罰,對惠安陽予以警告并罰款7萬元的行政處罰,對范璟予以警告并罰款4萬元的行政處罰,對張彤予以警告并罰款8萬元的行政處罰。
(三)上述“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以外的保險費回扣”的行為,違反了《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在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四)給予或者承諾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保險費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規定,根據《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保險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限制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的規定,我局決定對泰康人壽湖北分公司予以罰款12萬元的行政處罰。
根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違反本法規定的,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除分別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至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對該單位予以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的規定,我局決定對方曉銳予以警告并罰款4萬元的行政處罰。
(四)上述“編制虛假資料-虛列費用”的行為,違反了《保險法》第八十六條“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報送有關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報告、財務會計報告、精算報告、合規報告及其他有關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必須如實記錄保險業務事項,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的規定,根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一)編制或者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資料的”規定,我局決定對泰康人壽湖北分公司予以罰款20萬元的行政處罰。
根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違反本法規定的,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除分別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至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對該單位予以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余慧、李飛燕分別予以警告并罰款4萬元的行政處罰。
(五)上述“未經監管機構批準變更分支機構營業場所”的行為,違反了《保險法》第八十四條“保險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三)變更公司或者分支機構的營業場所”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二條“保險公司違反本法第八十四條規定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我局決定對泰康人壽湖北分公司予以罰款8萬元。
根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違反本法規定的,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除分別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至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對該單位予以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的規定,我局決定對王薇予以警告并罰款4萬元的行政處罰。
綜上,我局決定對泰康人壽湖北分公司合計予以罰款95萬元的行政處罰;對張莉、范璟、方曉銳、余慧、李飛燕、王薇分別予以警告并罰款4萬元的行政處罰,對康佳雯、張亞、王麗分別予以警告并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對唐善權予以警告并罰款6萬元的行政處罰,對惠安陽予以警告并罰款7萬元的行政處罰,對張彤予以警告并罰款8萬元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時告知)到財政部指定的代理銀行進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2023年6月13日
來源:中國經濟網
主管單位:中國反腐敗司法研究中心
主辦單位:企業廉潔合規研究基地
學術支持:湘潭大學紀檢監察研究院
技術支持:湖南紅網新媒科技發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