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據國家外匯管理局,因存在擅自提供對外擔保行為,中信銀行深圳分行被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0.44萬元,罰款1175萬元?!?/span>
據國家外匯管理局,因存在擅自提供對外擔保行為,中信銀行深圳分行被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0.44萬元,罰款1175萬元。
處罰顯示,本次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2號)第四十三條、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有擅自對外借款、在境外發行債券或者提供對外擔保等違反外債管理行為的,由外匯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停止經營相關業務:
(一)辦理經常項目資金收付,未對交易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與外匯收支的一致性進行合理審查的;
(二)違反規定辦理資本項目資金收付的;
(三)違反規定辦理結匯、售匯業務的;
(四)違反外匯業務綜合頭寸管理的;
(五)違反外匯市場交易管理的。
來源:科技金融在線
主管單位:中國反腐敗司法研究中心
主辦單位:企業廉潔合規研究基地
學術支持:湘潭大學紀檢監察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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