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外匯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公布的一則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中信銀行(601998.SH)深圳分行因“擅自提供對外擔保行為、未按規定辦理經常項目資金收付行為”,被監管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0.44萬元,并處罰款人民幣1175萬元。
中信銀行深圳分行違反了三條規定,分別是《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定》(匯發〔2014〕29號)第十二條規定:
擔保人辦理內保外貸業務時,應對債務人主體資格、擔保項下資金用途、預計的還款資金來源、擔保履約的可能性及相關交易背景進行審核,對是否符合境內外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盡職調查,并以適當方式監督債務人按照其申明的用途使用擔保項下資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相關規定:
經常項目外匯收支應當具有真實、合法的交易基礎。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對交易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與外匯收支的一致性進行合理審查。外匯管理機關有權對前款規定事項進行監督檢查。
《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指引》(匯發〔2012〕38號文印發)第四條規定:
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對企業提交的貿易進出口交易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與貿易外匯收支的一致性進行合理審查。
本次罰單有2條處罰依據,分別是: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
有擅自對外借款、在境外發行債券或者提供對外擔保等違反外債管理行為的,由外匯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處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
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停止經營相關業務:
(一)辦理經常項目資金收付,未對交易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與外匯收支的一致性進行合理審查的;(二)違反規定辦理資本項目資金收付的; (三)違反規定辦理結匯、售匯業務的; (四)違反外匯業務綜合頭寸管理的; (五)違反外匯市場交易管理的。
值得一提的是,今年5月,上海銀行(601229.SH)也曾因多項違規被國家外匯管理局罰沒近億元(詳見《上海銀行回應被罰9834.5萬元》)。
彼時,上海銀行回應稱,上述處罰涉及的業務發生在2019-2021年期間,部分業務按辦理的時間進行了追溯。上海銀行表示,該行重視監管檢查與整改工作,對發現的問題即查即改,并依規對相關責任人開展責任追究。同時,將通過健全制度體系、優化管理流程等措施,強化內控建設和風險管理機制。
來源: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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