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海證券有限公司:
你公司作為“20達州03”和“21達州01”公司債券的受托管理人,未嚴格履行募集資金監督義務,未能發現募集資金未按約定的用途使用,不符合2022年《公司債券受托管理人執業行為準則》第十五條的要求,違反了《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證監會令180號)第六條的規定。
依據《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證監會令180號)第六十八條的規定,現決定對你公司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如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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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單位:中國反腐敗司法研究中心
主辦單位:企業廉潔合規研究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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