達州市投資有限公司、陳玨光:
你公司作為公司債券“20達州03”“21達州01”“21達州D1”的發行人,未按約定用途使用募集資金且未嚴格履行信息披露義務,違反了《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證監會令180號)第四條和第十三條規定。陳玨光作為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對上述違規情形負有直接責任。
依據《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證監會令180號)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和第七十條,現決定對你公司、陳玨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如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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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單位:企業廉潔合規研究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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