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證監局29日通報6家公司被采取監管措施的決定,均因未規定披露年報。
甘肅證監局網站截圖(下同)
關于對國電遠鵬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鵬科技)及左鵬強、柳林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顯示,遠鵬科技未按規定披露2022年年度報告,違反了《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91號,下同)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十二條的規定。
董事長兼總經理左鵬強、董事會秘書柳林未按照《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對公司上述行為負有主要責任。
根據《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甘肅證監局決定對公司及左鵬強、柳林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資料顯示,遠鵬科技主營業務為建筑電氣安裝、送變電電力工程施工和智能電網運維服務,公司同時積極提供新能源綜合利用、光伏農業建設運營服務。公司2016年5月在新三板掛牌。
關于對甘肅剛泰控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及鄧慶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顯示,經查,公司作為公司債券發行人,未按《公司信用類債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20〕第22號)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及時披露2022年年度報告,違反了《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0號)第四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鄧慶生作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對上述事項負有主要責任。根據《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0號)第六十八條的規定,甘肅證監局決定對公司、鄧慶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
資料顯示,甘肅剛泰控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此前曾是A股上市企業。因公司股票連續20個交易日的每日收盤價均低于股票面值(1元),被上交所終止上市,后于2021年3月被上交所摘牌。
關于對甘肅電保姆電力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電保姆)及董春雷、楊時玲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顯示,電保姆未按規定披露2022年年度報告,違反了《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91號,下同)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十二條的規定。
董事長董春雷、董事會秘書楊時玲未按照《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對公司上述行為負有主要責任。
根據《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甘肅證監局決定對公司及董春雷、楊時玲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資料顯示,電保姆主營業務是電力設施承裝、承修、承試業務。公司于2016年9月在新三板掛牌。
關于對甘肅凱凱農業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凱凱科技)及李愷、吳成秀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顯示,凱凱科技未按規定披露2022年年度報告,違反了《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91號,下同)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十二條的規定。
董事長兼總經理李愷、時任董事會秘書吳成秀未按照《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對公司上述行為負有主要責任。
根據《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甘肅證監局決定對公司及李愷、吳成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資料顯示,凱凱科技主營業務是馬鈴薯基礎種薯的生產和銷售,公司于2018年5月在新三板掛牌。
關于對甘肅迅美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迅美節能)及段兢、張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顯示,迅美節能未按規定披露2022年年度報告,違反了《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91號,下同)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十二條的規定。
董事長兼總經理段兢、董事會秘書張冉未按照《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對公司上述行為負有主要責任。
根據《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甘肅證監局決定對公司及段兢、張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資料顯示,迅美節能主營業務是新型墻體材料、新型保溫隔熱材料、水性涂料等建筑保溫系統材料的研發、生產和銷售。公司于2016年9月在新三板掛牌。
此外,據關于對甘肅人為峰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人為峰)及方敬群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新三板公司人為峰也因未按規定披露2022年年度報告,公司及董事長兼總經理方敬群被甘肅證監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來源:中新經緯APP
主管單位:中國反腐敗司法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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