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網站近日公布的包頭監管分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包金罰決字〔2023〕6號)顯示,內蒙古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包頭分行對重要空白憑證等管控不到位。
包頭監管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對內蒙古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包頭分行罰款30萬元。
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以下為原文:
來源:環球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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