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3年7月1日,湖南省生態環境廳環保督察組對益陽市第三人民醫院(以下簡稱:三醫院)水質在線連續監測系統進行現場檢查。經檢查,三醫院水質在線監測站房自動采樣器故障,水質自動采樣器未向COD、氨氮在線分析儀輸送水樣,COD、氨氮在線分析儀進水樣細管從水質自動采樣器水樣輸送管路上拔出,連接在2個礦泉水瓶內。
檢查現場,湖南省益陽環境監測中心工作人員對三醫院污水處理站COD、氨氮在線分析儀進水樣細管接入的礦泉水瓶內液體進行采樣,同時對醫院廢水總排口所排廢水進行采樣。經數據對比,醫院污水處理站COD、氨氮在線分析儀進水樣細管接入的礦泉水瓶內液體系醫院廢水總排口廢水采集樣。《HJ355-2019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CODcr、NH3-N等)運行技術規范》第9條規定,水污染源在線監測儀器因故障或維護等原因不能正常工作時,應及時向相應環境保護管理部門報告,必要時采取人工監測,監測周期間隔不大于6h,數據報送每天不少于4次。
醫院運維負責操作人員張某將COD、氨氮在線分析儀取樣細管插置于裝有醫院廢水總排口自取水樣的2個礦泉水瓶內,使水質在線監測系統分析并上傳運維操作員手工采集的醫院廢水總排口廢水樣,未能真實反映水質在線監測系統運行工況,屬干擾、偽造在線監測數據。
三醫院屬于重點排污單位,醫院水質在線連續監測系統運維公司為益陽盛春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檢查當時處于運維合同服務期間。經查,益陽盛春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在線監測運維負責操作人員存在干擾、偽造在線監測數據排放水污染物的環境違法行為。
查處情況
益陽盛春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七項、第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十條第二款、第十條第三款的規定,于2023年7月14日將該案刑事移送公安機關。目前,該案處于檢察機關審查起訴階段。
啟示意義
(一)環保部門充分利用自動監控大數據平臺數據,結合現場查實的違法行為,將平臺數據與現場查實的證據結合,鎖定企業違法行為。
(二)倒逼運維公司守法運維,自覺提高運維技術。涉案運維企業人員法律意識淡薄,違法而不自知。企業在對技術人員的培養上嚴重缺乏規范性介入。該案件的查處,對于規范運維公司行為起到很大的警示作用。
(三)強化部門聯動。環保部門在案件發現之初即邀請公安機關介入調查,強化了部門聯合,加快了案件的辦理進度。
來源:益陽市生態環境局赫山分局
主管單位:中國反腐敗司法研究中心
主辦單位:企業廉潔合規研究基地
學術支持:湘潭大學紀檢監察研究院
技術支持:湖南紅網新媒科技發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