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11月9日,揚子新材公告稱,近日,公司收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因2018年至2020年的年度報告存在重大遺漏、虛假記載等問題,證監會對揚子新材罰款450萬元,對時任第二大股東、總經理胡衛林給予警告并處以500萬元罰款。
公告顯示,揚子新材年度報告存在重大遺漏,包括關聯方資金占用、關聯采購事項信息披露均存在重大遺漏。詳細來看,2018年至2020年期間,時任公司第二大股東、總經理胡衛林利用開元金屬、江蘇海豐新材料有限公司等,通過超額支付預付款等形式占用揚子新材及其控股子公司資金,從事關聯交易。其中,2018年、2019年年末占用余額分別約為1.98億元、3.63億元。2020年,揚子新材及其子公司新永豐與開元金屬發生關聯交易約為7005.83萬元,約占當年凈資產的21.8%。上述信息未按規定在2018年、2019年、2020年年度報告中披露。
此外,揚子新材年度報告還存在虛假記載。2020年,揚子新材將子公司新永豐生產的鍍鋅卷銷售給開元金屬等公司,然后直接或通過第三方銷售回揚子新材,形成交易閉環,虛增營業收入。2020年,揚子新材虛增營業收入約為1.37億元,約占當年營業收入的11%。
證監會要求揚子新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450萬元罰款;對第二大股東、時任總經理胡衛林給予警告,并處以500萬元罰款;以及對王功虎、秦瑋等多名時任高管進行處罰。
值得注意的是,有律師表示,根據處罰決定,受損投資者可以依法索賠。
來源:證報中國證券網(記者 高志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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