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生態環境局公布兩起典型案例
1、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數量與排污許可證規定不相符適用環境污染案例
案情簡介
2023年7月7日,湘潭市生態環境局湘鄉分局執法人員對湖南某熱鍍鋅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該公司主要進行熱鍍鋅表面處理。檢查時該公司處于生產狀態,廢氣處理設施正在運行,該公司主要產生氯化氫、天然氣鍋爐廢氣、熱鍍鋅廢氣。經查閱該公司排污許可證,允許設置二個廢氣排放口,但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新增一個廢氣排污口,現場有三個廢氣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數量與排污許可證規定不相符。湘潭市生態環境局湘鄉分局委托有資質第三方檢測公司進行對該公司三個廢氣排放口進行檢測,檢測結果顯示三個廢氣排放口污染物均達標排放。
查處結果
該公司新增排污口的行為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的規定,同時按照《湖南省生態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規定(2021版)》通用裁量表13的規定,湘潭市生態環境局責令湖南某熱鍍鋅有限公司限期改正違法行為,處以罰款人民幣68600元。
典型意義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是為了加強排污許可管理,規范排污行為,控制污染物排放,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落實企事業單位治污主體責任,實現精準治污、科學治污、依法治污的有力舉措,同時也有利于推動形成公平規范的環境守法秩序。本案依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依法糾正和打擊排污單位環境違法行為,為今后此類問題的處理提供了典型經驗。
2、不正常運行廢氣污染防治設施適用環境污染案例
案情簡介
2023年5月17日,湘潭市生態環境局湘鄉分局執法人員對湘潭某電鍍有限公司進行涉氣企業執法檢查,經檢查發現:該公司鍍銀生產線處于生產狀態,配套的廢氣污染防治設施收集系統已開啟,但堿水噴淋設施未運行,廢氣未經噴淋處理直接外排。
堿水噴淋設施未運行照片
查處結果
該公司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二條第四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三項的規定,同時參照《湖南省生態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規定(2021版)》表5-1的裁量標準,湘潭市生態環境局湘鄉分局責令湘潭某電鍍有限公司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對其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的違法行為罰款人民幣10萬元,并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典型意義
企業應當牢記主體責任、加強內部管理,確保污染防治設施的正常運行,各類污染物穩定達標排放。個別企業環保管理混亂,在日常生產經營活動中不重視對污染防治設施的日常管理和維護,不僅為自身違法行為付出沉重代價,同時對環境質量造成一定的影響。生態環境執法部門將持續對違法排污企業保持高壓態勢,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以嚴厲有效的執法助推解決人民群眾關心的突出環境問題,為湘鄉市空氣質量保駕護航,切實增強市民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來源:湘潭環保
主管單位:中國反腐敗司法研究中心
主辦單位:企業廉潔合規研究基地
學術支持:湘潭大學紀檢監察研究院
技術支持:湖南紅網新媒科技發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