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湖南省生態環境廳“四不兩直”行動發現線索,2023年8月28日、8月29日,常德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湖南某生物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檢查時公司部分工序正在生產,其污水處理站芬頓工序、絮凝工序停用,生產廢水與雨水池內水混合后僅經厭氧、曝氣處理后外排,涉嫌廢水處理設施不正常運行,常德市生態環境局現場委托湖南華運環境檢測有限公司對公司廢水總排口、雨水井、雨水口、調節池水樣進行了監測采樣,結果顯示,公司廢水總排口排放廢水中化學需氧量濃度756mg/m3,超過其排污許可證中許可排放濃度限值400mg/m3的0.89倍,上述調查鎖定了該公司不正常運行水污染治理設施、超許可排放濃度限值排放水污染物的環境違法行為。
某公司不正常運行廢水污染治理設施逃避監管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的相關規定。依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參照《湖南省生態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規定(2021版)》,裁量罰款金額為35萬元。
某公司超過排污許可證許可的排放濃度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依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參照《湖南省生態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規定(2021版)》,裁量罰款金額為25萬元。
某公司實施一個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同時觸犯了兩個法條,形成了違法行為的競合。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常德市生態環境局對某公司處以罰款35萬元。同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相關責任人員予以行政拘留。
來源:常德生態環境 作者:佘冰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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