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法明確了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7項職責
這些典型執法案例一起來看!
案例一
3月8日,青海省安委會第一綜合督查組在海東市民和縣開展安全生產綜合督導時,發現青海某硅業有限公司存在冶煉車間澆鑄區熔融金屬影響范圍內存在非生產性積水和礦熱爐冷卻循環水系統未設置出水溫度、進出水流量指示和報警裝置的重大安全生產事故隱患,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未取得冶金企業安全管理合格證書等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五項,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之規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條之規定,民和縣應急管理局依法對該企業作出罰款3萬元,對該企業主要負責人黃某罰款2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
3月10日,四川宜賓長寧縣應急管理局行政執法人員對長寧縣嘉創竹木制品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主要負責人未建立健全并落實本單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未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相關部門依法對該公司主要負責人毛某作出罰款3.5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
4月7日,湖南郴州桂陽縣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在對桂陽縣順發鉛鋅礦業有限公司尾礦庫進行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存在主要負責人彭某生未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未對尾礦庫開展安全風險分級劃分;未實施尾礦庫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演練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五項、第六項之規定,相關部門依法責令其限期改正,對其作出處3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
5月5日,寧夏石嘴山市惠農區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寧夏某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開展執法檢查,發現該公司未制定有限空間作業方案,空壓機壓力表超期未及時檢驗檢測,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龔某未取得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合格證且未進行粉塵防爆專項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等。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第八條等規定。惠農區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三項、《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第三十條第二項等規定,責令該公司限期改正,并處5.1萬元罰款。
調查中還發現,該公司主要負責人唐某未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未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第五項之規定,相關部門依法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2.6萬元罰款。
案例五
5月10日,湖北武漢市江夏區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湖北某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某分公司開展執法檢查,發現該公司正在從事焊接作業的從業人員王某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江夏區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七項的規定,責令該公司限期改正,并處1.5萬元罰款。
調查中還發現,該公司主要負責人未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電氣焊作業操作規程,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的規定,相關部門依法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2.5萬元罰款。
案例六
6月30日,江蘇常州市經開區政法和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常州某家居裝飾材料有限公司開展執法檢查,發現該公司粉塵清理制度落實不到位,未及時清理生產現場木粉塵,致使生產車間積塵嚴重。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經開區政法和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責令該公司限期消除事故隱患,并處2萬元罰款。
調查中還發現,該公司主要負責人普某某未督促檢查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未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五項的規定,相關部門依法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2.225萬元罰款。
案例七
7月28日,浙江省衢州市江山市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浙江某門業科技有限公司開展執法檢查,發現該公司陳某某等4人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上崗作業。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江山市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七項的規定,責令該公司限期改正,并處4萬元罰款。
調查中還發現,該公司主要負責人祝某某未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未及時發現并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五項的規定,相關部門依法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2萬元罰款。
來源:紅網百姓呼聲
主管單位:中國反腐敗司法研究中心
主辦單位:企業廉潔合規研究基地
學術支持:湘潭大學紀檢監察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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