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稱“廣州中院”)發布的一份民事判決書顯示,廣州啟生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下稱“啟生信息”)在一場勞動爭議案件中被法院判決賠償林姓當事人(下稱小林)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賠償金約77萬元。小林曾為啟生信息入職10年的員工,并曾擔任相關部門總經理職務。法院認定啟生信息違法解除與小林的勞動合同,對此應向小林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在一審中,案件雙方就是否應該支付經濟賠償金產生了爭議。
小林稱,其于2011年7月2日入職啟生信息,離職前工作崗位是問答事業部總經理,未降職降薪前的月平均工資是3.5萬元。2022年1月20日,小林收到啟生信息郵寄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公司以小林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為由單方面違法解除與其的勞動關系。
小林認為,啟生信息以其業績不達標為由降職降薪,但雙方未對業績達標進行約定,啟生信息也未對其進行考核,未約定業績不達標可對其降職降薪,其要求啟生信息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和賠償金。
啟生信息則稱,小林離職前的工作崗位為問答事業部副總監,離職前12個月月平均工資是2.7萬元。2021年度,小林未完成公司下達的相關任務,導致問答事業部業績整體下滑。
啟生信息還稱,公司調整小林的職務和薪資,是由于小林開展工作存在問題,在職務變動上屬于經營所需,具有現實必要性,且公司已經將此情況充分并明確告知小林。在公司看來,小林出爾反爾,拒絕執行降職降薪,拒不服從公司崗位或工作內容調整,已嚴重影響公司的正常管理秩序,構成勞動合同約定的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公司據此解除與小林的勞動合同,合法有據,無需向小林支付賠償金。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啟生信息未提交充分證據證明其曾與小林就降職降薪事宜達成一致,亦未提供充分合理有效證據證明與小林約定考核目標并對小林進行實際有效的考核且小林考核不達標,現未有證據證明小林存在嚴重違反啟生信息的企業規章制度,亦未有證據證明小林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其他情形,啟生信息對此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
一審法院認定啟生信息違法解除與小林的勞動合同,對此應向小林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79.36萬元(12024元/月(廣州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11個月×2倍)。在此之前,廣州市天河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曾裁決:啟生信息支付小林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74.33萬元。
此后,啟生信息對上述案件提出上訴。二審中,案件當事雙方分別提交了一些新的資料,確認小林2021年度的月平均工資為3.498萬元。
廣州中院審理后認為,一審法院認定啟生信息構成違法解除與小林的勞動合同,判令公司應向小林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并無不當。啟生信息對小林進行降職降薪的依據不充分,故本案計算賠償金的月工資標準應按小林2021年度的月平均工資3.498萬元計算。該月工資并未高于上年度廣州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故啟生信息應向小林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76.96萬元(3.498萬元×11個月×2倍)。
廣州中院判決啟生信息一次性支付小林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賠償金76.96萬元。該判決為終審判決。
來源:證券時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