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證監局5月15日披露的一則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因出具的審計報告存在虛假記載等,希格瑪會計師事務所收證監會罰單。
經查明,希格瑪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2021年度審計報告存在虛假記載。
冠農股份2021年度財務報告存在虛增營業收入、營業成本等信息披露違法行為。希格瑪所為冠農股份2021年財務報告提供審計服務,出具的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存在虛假記載,簽字注冊會計師為韓斌、王君霞。
2022年1月10日,冠農股份和希格瑪所簽訂2021年度財務報表《審計業務約定書》,雙方約定本次審計服務費為80萬元(含稅)。
此外,希格瑪所在冠農股份2021年年報審計未勤勉盡責。
關于營業收入審計存在的問題:
希格瑪所通過對新疆冠農天灃物產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天灃物產)1-10月棉花交易合同及“貨權轉移通知”等原始憑證進行預審,發現天灃物產棉花貿易上存在不能按照總額法確認營業收入,應按照凈額法確認的問題,并在2021年12月與天灃物產溝通收入確認問題。但此后,希格瑪所函證時卻依據天灃物產修改后“貨權轉移通知”等憑證進行函證,并將該等憑證作為工作底稿留存,最終作出營業收入無異常情況的審計結論。
希格瑪所了解到冠農股份存在股權激勵事項,根據其編制的紙質底稿《項目組討論紀要—風險評估》提出“由于存在股權激勵,收入真實性仍作為重要問題”“因股權激勵事項,管理層存在業績壓力,可能存在虛增收入情況”,且紙質底稿《風險評估結果匯總表》將“收入和成本的確認”認定為報表層次的重大風險,但仍作出“被審計單位作為我們連續審計單位,業務模式未發生重大改變,管理層較誠信、財務核算基礎較好,所以未將收入確認作為特別風險”的結論。
在審計底稿中,未見希格瑪所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對被審計單位是否存在收入等方面的舞弊或錯誤導致的重大錯報獲取合理保證。
關于函證存在的問題:
希格瑪所以修改日期后憑證記載的存貨情況向南陽紅棉物流有限公司發詢證函,該公司明確回函日期不符,但會計師未采取進一步調查措施且未將該詢證函裝訂在工作底稿中。
新疆證監局認為,希格瑪所在為冠農股份2021年財務報告提供審計服務過程中,違反相關執業準則的規定,未能履行勤勉盡責義務。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為在冠農股份2021年年報審計報告上簽字的注冊會計師韓斌、王君霞。
據行政處罰決定書,希格瑪所在陳述申辯中提出,希格瑪所具有完善、有效的質量控制體系,在冠農股份2021年年度審計中實施了應有的控制程序。審計項目組對冠農股份皮棉貿易業務是總額法還是凈額法確認收入沒有引起高度關注和保持足夠職業懷疑,未發現冠農股份通過子公司天灃物產修改原始憑證日期的問題。
希格瑪所針對審計項目組出現的上述問題,積極配合調查且已經督導項目組通過執行審計調減,使冠農股份2021年度主營業務收入未達到股權激勵條件,未影響凈利潤指標,未造成重大實質性后果。
韓斌、王君霞在陳述申辯中除以上理由外還提出,在審計中存在一定過錯,但相比同類型案件處罰偏重。綜上,希格瑪所、韓斌、王君霞均請求減輕處罰。
新疆證監局認為,根據相關規定,對會計師事務所在審計中的未勤勉盡責行為,處以責令改正,沒收業務收入,并處以業務收入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新疆證監局對希格瑪所、韓斌、王君霞的處罰是依法進行的,且已經考慮了希格瑪所、韓斌、王君霞關于積極配合、未造成重大實質性后果的情節,韓斌、王君霞所列舉的案件與本案存在差異,不具備可比性,不影響本案違法行為性質及量罰幅度的認定。綜上,新疆證監局對上述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意見均不予采納。
對此,新疆證監局決定:
責令希格瑪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改正,沒收審計業務收入75.47萬元,并處以226.42萬元罰款;給予韓斌警告,并處以60萬元罰款;給予王君霞警告,并處以50萬元罰款。
官網顯示,希格瑪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是1998年在原西安會計師事務所(全國最早成立的八家會計師事務所之一)的基礎上改制設立的大型綜合性會計師事務所。
希格瑪以證券期貨相關業務為龍頭,集財務審計、管理咨詢、工程咨詢、稅務咨詢、司法鑒定等為一體的多元化專業服務體系,服務對象包括中央企業、跨國公司、地方企業、民營企業、事業單位和各級政府。希格瑪所注冊地在中國西安,在北京、上海、深圳、寧夏、江蘇、新疆、甘肅、河南、四川、安徽和福建等地設有分所,在北京設有管理總部。
據了解,希格瑪近幾年完成北元化工(601568)、陜西煤業(601225)、北新路橋(002307)、陜鼓動力(601369)、天康生物(002100)、正平股份(603843)、航天動力(600343)、建設機械(600984)、標準股份(600302)、環球印務(002799)博通股份(600455)等公司主板及中小板首發申報上市審計;協助陜西天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過會”登陸北交所。
來源:讀創財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