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3日,中國證監會公布了一起內幕交易重大處罰案例,光大證券原投資銀行總部總經理趙遠軍因內幕交易星星科技股票,被處以460萬元罰款,并遭受10年證券市場禁入的嚴厲處罰。
依據2019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和200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2005年《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會對趙遠軍內幕交易“星星科技”以及證券從業人員違規買賣證券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應當事人要求,我會舉行了聽證會,聽取了趙遠軍的陳述和申辯。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趙遠軍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作為證券從業人員違規買賣證券
(一)涉案期間為證券從業人員
2018年9月17日至2022年2月28日,趙遠軍在光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光大證券)任職,為證券從業人員。
(二)控制使用“趙某江”賬戶交易情況
2018年9月17日至2022年2月28日期間,趙遠軍實際控制并使用“趙某江”華泰證券普通賬戶和信用賬戶,交易相關證券。截至2022年4月25日,違規交易證券已全部賣出。經計算,該賬戶實際獲利情況為虧損。
二、趙遠軍內幕交易“星星科技”
(一)內幕信息形成及公開過程
2020年2月17日,光大證券康某結合星星科技情況和融資規則,設計了相關重大資產重組方案。
2020年2月19日,康某向趙遠軍匯報本次重大資產重組項目的情況。趙遠軍向光大證券相關負責人報告相關事宜,并指示康某進行重組項目的可行性分析。
2020年2月20日,康某向趙遠軍發送了相關分析報告。
2020年2月22日,趙遠軍參與了與星星科技方面就該項目進行的視頻會晤。
2020年3月15日,星星科技發布相關重大資產重組公告。
星星科技發布的相關重大資產重組方案在信息公開前屬于2005年《證券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內幕信息。該內幕信息形成時間不晚于2020年2月22日,公開于2020年3月15日。趙遠軍屬于內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時間不晚于2020年2月22日。
(二)涉案賬戶交易“星星科技”情況
2020年2月25日、28日,趙遠軍使用“趙某江”證券賬戶合計買入“星星科技”1,601,600股,成交金額11,412,229.52元。2021年8月18日、19日,趙遠軍累計賣出“星星科技”1,601,600股,成交金額6,095,945.00元。經計算,上述交易虧損5,325,882.10元。
以上事實,有相關證券賬戶資料及交易記錄,銀行流水,星星科技、光大證券提供相關材料,當事人及相關人員詢問筆錄,電子設備取證信息,交易所盈利計算數據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趙遠軍作為證券從業人員,控制使用“趙某江”賬戶買賣證券的行為違反《證券法》第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條所述的違法行為。
趙遠軍作為內幕信息知情人,在內幕信息公開前交易“星星科技”的行為違反了2005年《證券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的違法行為。
在聽證過程中,趙遠軍提出如下申辯意見:一是,案涉內幕信息形成時點認定錯誤。二是,其不知悉案涉內幕信息。三是,其買入“星星科技”是基于朋友推薦和個人研究,且案涉交易行為不具有異常性。四是,量罰過重。其存在積極配合調查等情形。
經復核,我會對當事人上述申辯意見不予采納,理由如下:
一是,案涉內幕信息形成時點認定準確。
二是,在案證據足以證明趙遠軍于2020年2月19日收到相關重大資產重組方案設計,于2月22日參加了相關視頻會晤。趙遠軍系法定內幕知情人,在知悉相關重組信息后負有戒絕交易的法定義務,其提出的基于朋友推薦和個人研究等申辯理由,不構成阻卻內幕交易的正當事由。
三是,我會量罰時已充分考慮了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量罰適當。
結合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我會作出處罰決定如下:
一、根據《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對趙遠軍處以400萬元罰款。
二、根據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對趙遠軍處以60萬元罰款。
趙遠軍違法情節較為嚴重。根據《證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一款、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款、《證券市場禁入規定》(2021年證監會令第185號)第三條第二項與第七條第一款、《證券市場禁入規定》(2015年證監會令第115號)第三條第三項與第五條的規定,我會決定:對趙遠軍采取10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自我會宣布決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間內,除不得繼續在原機構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擔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機構中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擔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
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并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復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委員會辦公室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申請可以通過郵政快遞寄送至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來源:中國證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