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些地方,通過再審撤銷二審,最終維持了一審案件的情形時有發生,說明二審存在錯誤改判。二審錯誤發改造成的涉訴信訪案件在上升,表明二審案件質量有待進一步提升。 二審終審制是中國司法體系中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的重要制度,有效保證了當事人有機會通過上訴獲得更高層次法院的審理,第二審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具有最終效力,當事人必須執行,這無疑對二審法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總體上,二審案件對保護當事人權益,確保裁判公正,樹立法律權威發揮了重要作用,但由于個別二審法官自身素質,不排除對一審正確的案件進行不當、錯誤發改。
二審法院對一審案件不當、錯誤改判負面作用很大:
1、損害當事人權益:不當、錯誤改判可能導致當事人難以實現服判息訴、案結事了,增加當事人的訴訟成本,影響訴訟效率,并可能損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2、影響一審法院和法官:不當改判可能導致一審法院和法官面臨不應有的“錯案”追究等不利后果,對一審法院及其法官的專業聲譽、業績評價存在直接影響。
3、質疑裁判公正性和司法廉潔性:二審法院和法官可能被質疑裁判的公正性和司法的廉潔性。
4、 破壞司法權威信心:不當改判可能會輕易破壞社會公眾對司法權威的信心。一個判決就是一個活生生的法律案例,不當改判很容易使當事人或公眾陷入對法律的錯誤認知,認為法官說什么則法律就是什么,進而對法律的確定性和權威性產生懷疑。
5、影響司法效率:不當裁定重審導致案件審理效率低下。不當改判可能導致案件反復審理,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影響司法公正和效率。
二審在司法體系中扮演著至關重要的角色,二審法官應當努力成為法律規范的守護者、司法裁判的示范者、法律職業的引領者、法治精神的踐行者。
如何確保二審法官正確履職,避免錯誤發改、不當發改,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應當引起社會的關注與重視。可以考慮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一、強化二審責任意識:提高二審審判質效,充分發揮二審程序的監督職能。二審程序的基本功能中居首位的是糾正一審裁判的錯誤,對于一審的判決,沒有充分的理由,不宜輕易、隨意改判。
二、加大二審案件的調解力度:調解對降低發還、改判率、徹底解決糾紛意義重大。在二審審理過程中,堅決貫徹“調解優先、調判結合”原則,拓寬調解渠道、方法。
三、建立溝通機制:二審法院在作出判決前應認真考慮一審法官的意見,通過溝通和討論,促進上下級法院之間在法律適用上的統一,減少因理解差異導致的不必要改判。
四、建立健全對二審錯誤發改案件的監督評查制度:將案件質量差錯責任與崗位目標考核責任制、法官考評制度掛鉤。組織專業人員定期對二審改判、發回重審案件進行評查,對不當、錯誤發改案件責任人依法依規予以處理。
五、努力提升二審法官專業素質:一審和二審法官的工作重點和審判內容有所不同,但這并不意味著二審法官在素質上一定高于一審法官。二審法官應當努力提高專業素質,防止“關系案”、“金錢案”和“人情案”的發生。
來源:法律在路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