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6301號再審裁定書的裁判要旨:
當事人在一審中不愿申請司法鑒定,未承擔舉證責任。二審法院可以重新確定舉證期,由對方當事人申請鑒定。且申請鑒定屬于當事人應有的訴訟權利,法律并未規定一審未申請鑒定的當事人不能在二審提出鑒定申請,其亦在二審規定的舉證期限內提出鑒定申請,并未違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規定,故二審法院批準該項鑒定申請并無不當。
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終753號民事判決書的裁判要旨:
十五日的上訴期限系規制當事人上訴權行使的期限,而非規制上訴人上訴請求具體內容的期限。當事人提起上訴后,一審判決并未發生法律效力,允許上訴人在不超出一審原訴請的范圍內于二審庭審辯論結束前增加上訴請求,并不會當然損害被上訴人的實體權利,且有利于實質性解決全案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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