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嫂失手摔傷嬰兒、懷孕被公司開除、主播要求直播公司“確認關系”……遇到勞動爭議怎么辦?
近日,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和岳麓區人民法院均通報了勞動爭議案件審判工作情況,并各自發布了十個典型案例。其中有3起勞動爭議,不少市民在生活也可能會遇到,法院的判決可以作為市民維權的一個指導。
月嫂失手摔傷嬰兒,家政公司承擔什么責任?
2020年12月,李某夫婦前往某家政公司,從4名月嫂中選定“星級”月嫂張某提供月嫂服務。協商一致后,李某夫婦與家政公司簽訂《客戶雇請需知》《客戶雇請中介委托登記表》,約定服務期限和服務費用。2021年1月11日,李某生育一子,當天月嫂張某開始到李某處提供月嫂服務。1月19日,張某抱著嬰兒坐在床上拍嗝時,不慎致嬰兒滑落摔到地板上。經診斷,嬰兒右頂骨骨折,右側頂部頭皮血腫,住院治療6天,花費醫療費4000余元。
李某夫婦認為家政公司和張某提供服務出現重大事故,應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張某認為其受家政公司指派給李某處提供月嫂服務,系職務行為,應由家政公司承擔責任。家政公司則認為其與月嫂沒有簽訂任何勞動合同或協議,與月嫂之間屬于中介關系,并非勞動關系,不應承擔責任。李某夫婦將家政公司和張某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與家政公司之間未簽訂勞動合同,且其在家政公司無需坐班,亦無專門、固定的辦公場所,其收入完全由李某夫婦支付。因此,張某與家政公司之間不屬于勞動關系。張某作為直接提供月嫂服務的人,在獨立看護嬰兒的過程中不慎將其摔傷,違反了應盡的直接勤勉、盡責義務,對損害的發生存在重大過錯,應承擔主要的賠償責任。李某夫婦與家政公司雖然未簽訂正式合同,但根據李某在家政公司處填寫的《客戶雇請中介委托登記表》《客戶雇請需知》可知,家政公司需對張某提供月嫂服務的資質和實際能力進行審查,具有確保月嫂服務質量,對月嫂負有監督、管理的義務。張某服務出現問題,某家政公司亦存在過錯,應承擔賠償責任。綜上,法院遂判決由張某承擔60%的賠償責任,某家政公司承擔40%的賠償責任。
確認懷孕不到一個月被公司開除,該如何維權?
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孕期被開除……職場人遇到這樣的情況,可謂悲催。該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可以主張哪些賠償?日前,岳麓區人民法院通報了一起這樣的案例。
2019年3月11日,女子胡某入職湖南某設備公司,任職高級交易顧問崗位,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某設備公司通過微信向胡某安排工作任務,并按月支付了勞動報酬。
2020年4月8日,經醫院檢查,胡某已懷孕12周,某設備公司亦知曉懷孕的事實。4月27日,該公司解除了與胡某之間的用工關系。
胡某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該公司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和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仲裁委于2020年10月裁決公司支付胡某賠償金30000元、二倍工資差額30310.34元。胡某和某設備公司均不服仲裁結果,起訴至岳麓區人民法院。
庭審中,某設備公司辯稱,與胡某解除勞動合同,是因為胡某在職期間做假單。
岳麓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某設備公司雖主張胡某在職期間做假單,嚴重違反公司紀律,但是所提交的證據僅為系統截圖,未提交相應的成交記錄等證據予以佐證,且內部系統可由公司后臺操作,另公司在解除與胡某的用工關系時,并未就開除原因作出說明。故法院認定某設備公司系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按胡某離職前12個月月平均工資計算,賠償額為26755.74元。
網絡主播與直播公司存在勞動關系嗎?
隨著網絡直播行業等新業態的迅速發展,網絡主播已成為一種新的就業形態,網絡主播與直播公司的爭議也時有發生。
2020年9月1日,胡某與某網絡直播公司簽訂了一份《藝人經紀合同》,約定胡某選擇某網絡直播公司擔任其演藝活動的經紀和經營管理公司展開合作,并約定了合同期限、收益分配、直播時長等內容。胡某實際在某網絡直播公司直播至2020年11月19日,某網絡直播公司按月給胡某發放直播收益至2020年10月。后胡某就確認勞動關系申請勞動仲裁,仲裁委裁決確認2020年9月1日至2020年11月19日期間胡某與某網絡直播公司存在勞動關系。某網絡直播公司不服,起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某網絡直播公司作為一家經營網絡表演活動的企業,胡某在其管理下進行直播表演活動。雙方在《藝人經紀合同》中約定了胡某的直播地點、直播內容、直播時長等,還明確約定了胡某必須遵守某網絡直播公司的各項具體管理制度。某網絡直播公司每月固定向胡某支付固定薪資+提成,提成的多少由公司掌握和決定,未向胡某公示或協商。從胡某的工作內容以及與某網絡直播公司之間的管理形式、收入分配方式來看,雙方之間符合勞動關系的法律特征。遂判決,確認胡某與某網絡直播公司存在勞動關系。
法官介紹,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對于網絡主播類人員用工關系認定,在從傳統的主體資格、人身隸屬性和經濟從屬性等方面進行判斷的同時,也會考慮到互聯網用工的特點,綜合當事人合意、主播在直播工作的自主權、用工單位對主播的管理程度、主播工資來源等多要素進行全面考量,正確厘定網絡主播與用工單位之間的關系。
作者系長沙晚報記者
主管單位:中國反腐敗司法研究中心
主辦單位:企業廉潔合規研究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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