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20)最高法民終118號【裁判要旨】
1.根據《民法典》第584條關于“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的規定,違約損害賠償范圍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并受可預見規則的限制。
所謂直接損失,是指現有財產的減損、滅失以及費用的支出。律師代理費作為守約方為實現債權而支出的合理費用,屬于直接損失范疇,應當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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