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一般事故的調查由縣級人民政府負責,其可以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也可以授權或委托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事故調查組履行的職責包括認定事故性質和事故責任。事故責任的認定是事故調查組提交的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的內容。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一般事故處理的基本程序為,先由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對事故調查報告作出批復,然后由有關機關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復,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對事故發生單位和有關人員進行行政處罰,對負有事故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進行處分。
從上述規定看,縣級人民政府對一般事故調查報告的批復,雖從形式上看是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所作,但其認定了事故責任,且這種認定具有公定力和約束力,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可能產生不利影響,故根據上述規定所作批復具有可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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