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廣平認為,一個與760萬投資權益無關的公司,一個沒有投入一分錢,也沒有項目資源的人,竟然能通過法院的神操作以及他們之間虛構的協議把760萬元占為己有,這是無法令人接受的。
投資人潘廣平早年在湖南省湘潭市獲得了一座加油站的經營權。2007年,湘潭市風動機械廠破產,征得清算組同意,于2008年開始與其職工宿舍住戶商談拆遷事宜。潘廣平當時與其好友陳某遠達成口頭意向,如果住戶全部都同意拆遷搬離就合作并由陳某遠負責融資。
后來,該職工宿舍80戶拆遷戶中有20多戶不同意搬離。因此,2008年中旬,陳某遠就停止與潘廣平的合作退出這個項目了。
為了解決住戶拆遷矛盾問題,2012年下旬經人介紹,潘廣平與湘潭廣茂房地產開發公司(以下稱廣茂公司)前法人代表簽訂合作協議,對余下的27戶繼續進行拆遷。后因理念不同,潘廣平退出合作。
2018年,清算組通過土地掛牌,把潘廣平投入到該項目的760萬元占為己有,理由是新天地公司將該項目的經營收益權益賣給廣茂公司了,不是潘廣平的。因為與住戶簽訂協議的是新天地公司,廣茂公司收購了新天地的,新天地公司轉給了陳某遠,陳某遠再轉給廣茂公司。所以,廣茂公司認為他們應該是760萬元拆遷土地收益的享有人,而不是潘廣平。
但是,潘廣平認為這是廣茂公司和陳某遠的惡意串通行為,其目的就是侵占屬于自己的760萬元投資收益。湘潭市岳塘區法院在判決書中對此惡意串通行為予以認定之后,判決被告廣茂公司返還潘廣平760萬元。
隨后,湘潭市中院作出(2020)湘03民終1619號裁定書,以“原審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為由撤銷岳塘區法院(2020)湘0304民初398號判決并發回重審。
岳塘區法院(2021)湘0304民初383號重審判決書認為潘廣平無證據證明其系風動職工宿舍前期拆遷投資(訴爭的760萬元)的唯一權利人,亦無證據證明廣茂公司系非法占有訴爭760萬元,因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九十條的規定,將由潘廣平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判決書駁回了潘廣平的全部訴訟請求。
潘廣平上訴后,湘潭市中院最終作出一個令人瞠目結舌的“神奇”裁定。
2022年6月7日,湘潭市中院作出(2021)湘03民終2563號裁定。裁定書稱:
“本案中,潘廣平主張確認潘廣平在岳塘區書院路26 號原湘潭風動機械廠職工宿含 53戶居民前期拆遷工作投資權益760 萬元整的訴請系基于其與鼎鑫公司簽訂的《合作協議》 及《解除合作協議的協議》,該訴請實質是合伙企業糾紛。
潘廣平主張確認廣茂公司與新天地公司和陳某遠于2013年1月12日簽訂的《資產收購協議》無效的訴請明顯屬于確認合同無效糾紛。
潘廣平主張判令廣茂公司將非法占用的 760 萬元投資收益返還給潘廣平,并向潘廣平支付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的訴請則屬于侵權責任糾紛。
因潘廣平的全部訴訟請求均為訴爭的法律關系,無法在一個案件中予以審理,故應當依法予以駁回。綜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三百二十八條規定,裁定如下:一,撤銷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區人民法院(2021)湘0304民初383號民事判決,二,駁回潘廣平的起訴。”
顯而易見,湘潭市中院的這個裁定既沒有支持岳塘區法院的重審結果,也沒有支持潘廣平的訴請。
潘廣平拿到這個裁定書直呼荒謬:自己的訴請非常明確,就是760萬元投資收益的確認之訴,證據中所列關系都是圍繞著760萬元投資收益是如何產生的,怎么在湘潭市中院的裁定里變成了莫名其妙的三個訴請了呢?湘潭市中院把訴請進行拆分的理由又是什么呢?
潘廣平認為,無論案件涉及多少個法律關系,也無論涉及的法律關系是否均為訴爭法律關系,該案都可單獨或并列確定案由,且不影響并案審理。
湘潭市中院的裁定荒唐地認為自己的全部訴訟請求均為訴爭的法律關系無法在一個案件中予以審理,故應當駁回。顯然,這一裁定結果降低了審判效率,增加了當事人訴累,涉嫌有意刁難當事人。
該案中,潘廣平主張確認自己是案涉風動職工宿舍前期53戶實際拆遷主體,享有投資權益,其裁判確實需要結合案涉多份合同整體解釋,可能牽扯到訴訟主體之間關于合伙企業、合同確認和侵權等方面的法律關系,但自己的訴訟請求是確認之訴,其他涉及的法律關系并非是該案訴爭的法律關系。
湘潭市中院的裁定關于該案訴爭法律關系的基本事實認定缺乏證據證明,該案唯一的訴爭法律關系就是確認之訴,依法應當并案審理。
因此,潘廣平認為湘潭市中院的裁定違背了法律明文規定,是對法律條文的曲解或無視,實屬顛倒黑白,枉法裁判。
與此同時,潘廣平在訴前申請財產保全凍結廣茂公司賬戶的760萬元,在湘潭市中院下達裁定書后的第四天,岳塘區法院就下達裁定解凍賬戶,760萬元資金被迅速轉走。
因此,潘廣平懷疑終審法官故意錯誤適用法律,目的就是幫助廣茂公司侵占760萬元的投資收益。目前,廣茂公司既無辦公場所,又無辦公人員,760萬元標的物再被追回的難度增大。而自己更是債臺高筑,將如何面對這一殘酷現實?
從廣茂公司提供的證據可以看出,2013年1月12日,廣茂公司與湘潭新天地房產公司(以下稱新天地公司)簽訂資產收購協議,其主體是新天地公司,到了2013年1月13日,主體又變成了陳某遠。
潘廣平認為,第一,索要53戶的拆遷款,需要新天地公司的名義,清算組才會付款;第二,陳某遠為什么又變成了資產收購主體呢?因為新天地公司要這筆款項,第三,2018年8月29日,陳某遠又與易某碧簽訂了債權債務轉讓協議,易某碧又是何許人呢?是今年才上任的廣茂公司法人代表。從上述三個協議提供的證據來看,廣茂公司僅支付了60多萬元就獲得了清算組支付的53戶拆遷款。
事隔6年之后,2018年11月14日,陳某遠因為擔心在訴訟過程中無法說明是怎么處置這53戶資產的,遂找到了湖南鼎鑫置業有限公司,簽訂了一份無處分權的投資結算協議。潘廣平認為這也是他們惡意串通的一部分。第一,該投資結算協議虛構事實,即沒投資,也沒項目,何來結算?第二,協議內容結算為以220萬元(實際支付70萬)買到了凍結了760萬元的資金,不合常理;第三,簽訂協議的時間順序顛倒,不符合邏輯,很難自圓其說。
而且,案卷其中的一份證據證明,清算組與廣茂公司簽訂的結算協議是在湘潭市中院的調解下達成的,此結算協議把潘廣平的760萬元拆遷款全部付給了廣茂公司。因此,潘廣平懷疑該案存在辦關系案、人情案。
2022年9月14日,湖南省高院受理了潘廣平的申請再審并組成了由吳愛蓮擔任審判長、舒志宏、劉程擔任審判員的合議庭。
據了解,湖南省高院將于2022年10月14日對該案的申請再審舉行聽證會,那么,湖南省高院對于湘潭市中院的這一“神奇”裁定又會作出什么樣的裁定結果呢?《陳勇評論》將繼續予以關注。
往期推薦
寧鄉用地“先行先試”改革留問題,東能西麓郡百戶業主苦苦盼交房
再問政長沙市雨花區委書記劉素月、區長黃軍其:重大消防隱患何時消除?
繼續問政長沙市雨花區委書記劉素月,誰是環宇廣告城背后的保護傘?
違建市場環宇廣告城昨晚再起火,長沙市民舉報四個月無任何有效整治
湘潭市多名公職人員被舉報高利轉貸獲利,有關部門應介入全面調查
虛假授權被當庭確認合法,湘潭市岳塘區法院一調解案竟然如此荒唐
公安堅持定罪,湘潭縣檢察院卻堅持不起訴,報案人泣問公理何在?
涉嫌非法拘禁罪留置不辦,湘潭市雨湖區檢察院如此“集體決定”?
不該拆的農業大棚被強拆,企業泣淚懇求,永州不要把外商打成內傷
“我是去勸架的,不是去打架的” 一位重慶船老板的莫名牢獄之災
《陳勇評論》融媒體平臺由知名媒體人陳勇創辦,是以傳遞民聲、表達民意,溝通政府與群眾為宗旨,以營商環境、法治建設為主要關注內容的專欄。經過多年的內容建設,已經發展成為具有較大網絡輿論影響力的平臺。目前已經在人民日報客戶端、新華社新華網客戶端、上海報業集團澎湃新聞、湖南廣播電視臺風芒、廣東廣播電視臺觸電新聞、重慶晨報上游新聞、四川報業集團封面新聞、網易新聞、騰訊新聞、搜狐新聞、UC新聞資訊、今日頭條、百度新聞、一點資訊、知乎、微信公眾號、新浪新聞、新浪微博等主流網絡媒體開設專欄。《陳勇評論》聯系郵箱:728853336@qq.com,聯系電話:18142650600
《陳勇評論》授權企業廉潔合規監測評估平臺為民網發布
主管單位:中國反腐敗司法研究中心
主辦單位:企業廉潔合規研究基地
學術支持:湘潭大學紀檢監察研究院
技術支持:湖南紅網新媒科技發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