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一網絡主播,因身體不適停播,不料被經紀公司索賠30萬元。那負責審理該案的法院,是否會支持這一高價索賠金額呢?
案件回顧
芳華公司與菲菲簽訂了為期一年的《主播演藝經紀服務合同》,約定由芳華公司擔任菲菲演藝事業的經紀人,全權負責菲菲涉及到的出版、廣告、電視等與演藝及網絡直播有關的活動,并努力通過各種媒體為菲菲提供宣傳,提高其知名度和影響力。菲菲承諾每月至少在甲方運營或指定的平臺完成25天直播,每天直播不得少于7小時,不按約定進行直播的,將承擔一次性向芳華公司支付違約金30萬元的違約責任。合同履行6個月后,菲菲因身體原因,與公司協商停播了20天,恢復直播5日后,菲菲又以身體不適為由停播。
芳華公司認為菲菲的行為已構成違約,嚴重損害了公司合法權益,故將菲菲訴至槐蔭區法院,請求判令解除與菲菲的經紀合同,并要求菲菲依約支付30萬元違約金。
菲菲辯稱,芳華公司主張的違約金過高,公司前期未對其進行過任何投入,其直播時人數很少,影響力小,停播不會給公司造成損失;且芳華公司存在違約行為,未依約給菲菲做過任何宣傳。
法院審理
槐蔭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之間簽訂的《主播演藝經紀服務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雙方均應依約履行。因菲菲原因無法繼續履行上述合同,芳華公司要求解除該合同,菲菲同意解除,法院予以支持。
負責審理此案的槐蔭法院民二庭王鑫法官,認為該案有兩個爭議焦點——
關于爭議焦點一,菲菲未能按照協議約定履行直播義務,致使合同解除,存在違約行為;芳華公司未能明確為菲菲所做的培訓、宣傳措施,亦存在違約行為。
關于爭議焦點二,雖然案涉合同約定了違約金數額,但法院認為,芳華公司的損失主要是其對菲菲的投入以及雙方繼續履行合同的預期可得利益。本案中,首先芳華公司對菲菲的投入不顯著,其設置的直播間、培訓等并非為菲菲量身打造,均可繼續提供給簽約的其他主播使用,且未能證明其依約為菲菲提供宣傳、培訓等,也存在違約行為;其次,芳華公司的預期可得利益取決于多方面因素,包括芳華公司的經紀能力、資源、主播資質和機遇、行業發展等,具有很強的不確定性,芳華公司無法證明其實際損失。
因此,綜合案涉合同的履行情況、雙方的過錯程度、芳華公司的投入成本及損失情況,法院酌情確定菲菲向芳華公司支付違約金5萬元。
最終,槐蔭法院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第二款、第五百九十二條第一款等法律規定,判決案涉經紀合同解除,菲菲向芳華公司支付違約金5萬元。判決作出后,雙方均服判息訴,現該判決已生效。
主管單位:中國反腐敗司法研究中心
主辦單位:企業廉潔合規研究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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