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微腐敗”滋生于基層權力運作過程中,是密切影響人民群眾日常生活的一種腐敗行為,其治理工作是全面從嚴治黨向基層延伸、打通“最后一公里”屏障的關鍵一環。我國迎來法治反腐階段后,強調通過法治路徑進行腐敗的預防與治理,實現黨紀國法的雙施雙守,推進黨紀國法的銜接貫通。而在“微腐敗”治理視角下,黨紀與國法尚未形成合理且緊密的銜接。治理實踐中存在著行為識別規范缺乏合理銜接、基層監督主體缺乏緊密銜接、紀法知識宣教缺乏質效的現實困境。本文先是闡述紀法銜接內涵的演變并對其內涵加以界定,后秉持“微腐敗”治理視角,分析紀法銜接的基本邏輯,把握其現實困境,并探尋出相應破解路徑,以期實現“微腐敗”治理深化發展的目標。
關鍵詞:微腐敗治理;紀法銜接;黨內監督;監察監督
引 言
“千丈之堤,以螻蟻之穴潰;百尺之室,以突隙之煙焚”。因“微腐敗”之“微”而未能做到無“微”不“治”,終將難抑貪腐之欲而演化為惡性腐敗。“微腐敗”的治理實踐最早可追溯到我們黨成立之初,但“微腐敗”這一表達是習近平總書記于十八屆中央紀委六次全會時予以正式確認。此后,“微腐敗”治理逐步成為黨和國家反腐方面的特色亮點工作,且與推動全面從嚴治黨向基層延伸緊密相關?!拔⒏瘮 毕抵缚h級及以下的各基層單位和基層公職人員,在面向人民群眾行使權力與履行職責的過程中所涉的情節較輕、損害程度較小的腐敗行為。其具有貼近基層群眾、貪腐事項輕微、次數形式繁多、隱蔽迷惑難查等主要特征。因“微腐敗”滋生于基層社會,緊系基層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若是其無法得到切實有效的治理將會嚴重影響基層政治生態、啃噬黨的執政根基。隨著《監察法》的頒布,我國的腐敗治理“已經從簡單的紀在法前、紀嚴于法和紀法分開理念轉向更深層次的紀法銜接模式”。然而,由于現有黨紀國法制度的不足以及“微腐敗”自身的特殊性,致使目前“微腐敗”治理實踐中的紀法銜接不夠合理與緊密。
學界目前對“微腐敗”治理的紀法銜接問題關注度略有不足,且在研究內容上多數屬于對“微腐敗”治理紀法銜接構建的宏觀路徑探索,而對紀法銜接問題的細化研究較少。如鄒東升、姚靖通過分析黨紀黨規的性質及其與政策、法律的關系,并結合黨的十八大以來微腐敗治理法治化的經驗,提出“微腐敗”治理黨紀與國法的銜接推進應當從監督銜接、責任追究銜接、立法主體銜接三方面著力;王建芹、張欽通過比對監察體制改革前后村干部監督體制機制的變化,并根據監察體制改革后村干部“微腐敗”行為治理成效,提出發揮黨紀國法的共治效應首先需要注重的是立法理念的銜接,因此,一方面應當貫通融合四種監督,另一方面細化制度設計上的銜接;陳光、張棟凱對“微腐敗”黨紀處分與政務處分銜接的案例進行實踐考察,揭示了實踐中銜接標準模糊不清的問題,認為應當從規范制定、規范執行和規范遵守三個環節著手。有鑒于此,本文先是闡述紀法銜接內涵的演變并界定其具體內涵,后以“微腐敗”治理視角作為紀法銜接問題的切入點,分析紀法銜接的基本邏輯、把握紀法銜接的實然困境,以期能探尋出相應的破解路徑,促進“微腐敗”治理的深化發展。
一、紀法銜接的內涵演變
紀法銜接這一概念應運而生于紀檢監察體制改革之中,具有鮮明的中國特色。究其官方正式出處,紀法銜接、執紀執法貫通等概念的首次出現是在2018年的十九屆中央紀委二次全會工作報告中。而經過紀檢監察體制改革以來近十年的理論研究與實踐探索,紀法銜接的內涵已然得到了相當程度地豐富與深化。目前來看,我們對紀法銜接內涵認識的變化可以主要分為三個階段。首先是在紀檢監察改革的初期,我們在黨內法規體系已納入法治體系背景下雖然認識到了黨紀與國法相互銜接對于管黨治黨、反腐敗斗爭意義重大,但對紀法銜接的理解更多會局限于黨紀與刑事法律銜接。彼時有學者認為,“所謂紀法銜接,也就是黨紀處理和刑事責任追究之間的銜接”。此類觀點的提出在當時的形勢下具有其特殊價值。強調紀法銜接指的是制度上的黨紀與刑事法律銜接、操作上的黨紀處理與刑事責任追究銜接,強調黨員行為認定的紀法銜接有違紀、犯罪兩種狀態而淡去一般違法的情形,符合管黨治黨、黨風廉政建設深入推進的需求,順應了彼時國內反腐敗斗爭的態勢。然而,目前看來此類觀點其局限之處也較為明顯。一方面,黨內法規體系在當時已經成為我國法治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黨內法規與國家法律兩種規范處于同一體系,本應當銜接融貫共同服務于法治建設。若紀法銜接僅僅指的是黨紀與刑事法律進行銜接配套,相當于強調在統一的法治體系中僅進行局部銜接融貫,難以契合黨內法規體系納入法治體系的題中應有之義。另一方面,僅強調紀法銜接指的是黨紀處理與刑事責任追究的銜接顯然也無法解釋黨員的某些行政違法情形。比如,黨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構成酒駕的情形,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應受到行政處罰的同時,也理應受到黨紀問責。其次是隨著紀檢監察體制改革的深化,《監察法》《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法律相繼出臺,紀檢主體與監察主體在黨的領導下實現了“一套人馬,兩塊牌子”的機關協同。紀法銜接的內涵也有了較大的擴展,主要包括了三個層面:一是在紀檢監察機關內部,紀法銜接主要強調的是紀委、監委對于嚴重違反黨紀同時涉嫌違法、犯罪的監察對象如何及時順暢實現由監督執紀問責向監督調查處置轉化;二是在監委與司法機關之間,紀法銜接主要強調的是對于被調查人涉嫌職務犯罪,監委應當與司法機關密切溝通配合依照法定程序將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三是在案件事實和證據層面的銜接,因案件已進入刑事訴訟流程,案件事實的認定、證據的審查運用必須依照刑法、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故而,紀法銜接強調的是監委經過依法調查,在案件事實、證據審查方面應當達到兩個“基本”的要求。相較上一階段,紀法銜接的內涵不僅在制度內容上擴充到黨紀與監察法、刑法、刑事訴訟法、行政處罰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國家強制性保障規范的銜接,在具體操作上也包括了監督執紀問責、監督調查處置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銜接。最后,結合前述階段紀法銜接內涵的發展,我們逐漸認識到紀法銜接的關鍵在于厘清如何銜接。而黨紀與國法進行銜接意味著兩者不僅需要在實體內容上相支持、配套,還需要在程序上相連貫、協調,這也必然蘊含著兩者在立法層面上的協同,即在立法理念、制度體系、規范實施等方面的有序對接。因此,紀法銜接的內涵應為兩個層面:從宏觀來看,紀法銜接強調黨紀與國法兩大治理力量,在區分彼此的基礎上緊密配合,形成一個互相支撐、協同共治的有機法治體系;就具體而言,紀法銜接不僅指黨紀與國法在規范層面彼此融貫,還體現為黨的組織機關尤其是紀律檢查機關,與國家立法機關、監察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等在立規立法、執紀執法、執紀司法等層面形成的協同關系。此內涵的紀法銜接也是本文所探討對象。
二、“微腐敗”治理視角下紀法銜接的基本邏輯
(一)紀法銜接的理論邏輯
黨紀與國法相銜接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的內含要求。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是習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新時代中華法治文明的最新成果。其具有內在的邏輯和規則,以及法知識學價值,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構的理論指導和學理支撐。換言之,我國法治體系在特色法治理論的指導與支撐下構建。而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召開后,黨內法規體系成為我國法治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黨紀、國法處于同一法治體系下,統一服務于推進我國法治化進程的目標,此整體關系決定了兩者間必然會相互作用、銜接融貫。具體到“微腐敗”治理的法治化中,黨紀與國法是我國法治體系中兩套不同的制度規范,統一服務于“微腐敗”法治化治理這一目標。而“微腐敗”治理需要黨紀與國法深入基層,在發揮各自優勢的基礎上緊密配合。比如,基層消極的法治環境、落后的文化殘余等因素,會在思想上對兩者尤其是法律的治理造成較大的阻力。這是因為根據“思想—行為”兩分理論,法律只能調整人的外在行為而不能規制內在思想,且其調整不能過多涉及道德方面。而同處一個法治體系的黨紀恰好可將思想建設、倫理道德納入調整范圍。并且在另一方面,因黨紀的政策性而導致的長效不足問題,法律也可以憑借其穩定、明確等特點,適時將“微腐敗”治理成果以法律形式確認下來,進行長久穩固。因此,紀法銜接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的內含要求。法的空缺性及其開放結構為紀法銜接提供了法理根基。由于語言的模糊性、現實生活的快速發展等因素,立法者難以周延規定所有情況,法律的滯后性是其無法避免的問題。因此,法律具有一定的空缺性。而對于反腐敗斗爭,空缺性也決定了其腐敗預防的不及時、腐敗治理的不全面。一方面,法律可以通過自身的立、改、廢、釋進行自我完善,緊跟反腐現實;另一方面,現代法律科學具有開放結構,法律可以接受外部規范比如黨的紀律的補充與完善。具體到“微腐敗”治理視角,實踐中的“微腐敗”行為形式復雜多樣且還具有隱蔽性,僅是違法性的確認都有不小難度。如果法律只是通過自我完善,在直面解決“微腐敗”的預防與治理問題時顯然捉襟見肘。因此,“微腐敗”治理不能僅僅依靠國法,還須將黨的紀律融合至其中,實現黨紀與國法的雙重發力,以黨紀實現前端預防,以國法做到底線懲罰,共同構造國家反腐新格局。此外,紀法銜接還體現了依法治國與依規治黨相統一。“治黨是治國的必要內容與重要組成部分,依法治國需要靠依規治黨來實現,而依規治黨則強有力的推動依法治國重要發展進程”。我們強調全面依法治國既要依照法律法規,也要依據黨內法規,紀法銜接正體現了這對統一關系。
(二)紀法銜接的實踐邏輯
“微腐敗”行為在具體治理過程中必然會涉及到紀法銜接。單獨來看,“微腐敗”行為的情節一般都十分輕微,往往不會構成犯罪,至多可能涉嫌職務違法。換言之,似乎“微腐敗”與紀法銜接這兩個關鍵詞之間的聯系也并非相當緊密。實則不然,若以動態發展的目光去審視“微腐敗”的特征、形態等便不會輕易下此結論?!拔⒏瘮 毙袨榈氖滓卣鞅闶恰拔ⅰ保且蜇澑马椵p微,不易被人們發現、重視,方才難抑貪腐之欲致使此行為的易發。而易發之勢一旦形成又導致了行為的多發,表現為次數多,領域多,形式亦多。再加之“微腐敗”行為還具有隱蔽性這一大特征,披上的人情文化外衣使其時常游走于黨的紀律與國家法律調整的灰色地帶,給認定違紀違法制造了不小的識別難度??傊?,在動態發展的治理視角下,“微腐敗”呈現出的是一股極其易發多發的發展勢頭。基于這點,“微腐敗”行為主體在東窗事發之時累計的貪腐利益往往已經達到令人驚訝的程度,正所謂“不貪則已,一貪驚人”。這在不少公布的典型案例中也能得到印證,例如“湖南省桃江縣某鎮財政所副所長陳某悄無聲息地私自截留2萬多貧困戶的扶貧款項6萬多次,在不到兩年的時間竟累計侵占了77萬元,而當中最少的一筆只有兩毛七分錢”。因此,在動態發展的治理視角下,黨員干部一旦浸入了“微腐敗”這一大染缸,可怖于行為頻發如滾雪球般累積,其終將會受到黨紀的問責、法律的追究,涉及到紀法銜接問題。
“微腐敗”系統化、綜合化的治理亟需紀法銜接的協同作用?!拔⒏瘮 笔且环N雜糅多方面因素而形成基層腐敗現象,其具體生成機制是個綜合復雜的過程?;鶎酉麡O的法治環境、落后的文化殘余、主體價值觀扭曲等因素,都可能是“微腐敗”滋生的誘因。故而,治理“微腐敗”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需要系統治理、綜合治理、協同治理。而紀法銜接作為蘊涵協同理論智慧的有機治理體系,正契合了“微腐敗”治理需求。協同理論的基本概念是“協同作用”,即“系統內部各要素或各子系統相互作用和有機整合的過程。在此過程中,協同作用體現為系統內部各要素或子系統之間實現差異互補和協同合作,達到差異與協同的辯證統一”。具體到“微腐敗”治理,紀法銜接屬于“微腐敗”治理系統內“黨內監督——國家機關監督”跨子系統的職能協作,即通過黨內監督與國家機關監督兩個子系統之間發生相互協同的作用,在某個臨界點產生質變,使得整個“微腐敗”治理系統從復雜混亂過度到一個新的有序狀態。并且,習近平總書記亦曾在多個場合強調了協同治理對于提高“微腐敗”治理質效的重要意義。
三、“微腐敗”治理視角下紀法銜接的現實困境
(一)行為識別規范缺乏合理銜接
識別“微腐敗”行為的黨紀、國法規范缺乏合理的銜接。“微腐敗”行為的隱蔽性是治理實踐中的一大難題,其隱蔽性含義有二:一是指行為造成的損害后果較為輕微,不易被相關治理主體發現與規制;二是指行為在傳統人情交往文化掩護下,看似存在情理與紀法的碰撞,難以認定是否違規。因“微腐敗”在行為識別上存在困難,更遑論制定合理的識別標準,識別行為達到何種嚴重程度算違紀或者既違紀又違法。并且,現有的黨紀、國法規范制度中,也確實未建立起“微腐敗”行為識別規范的連貫銜接。因而,此方面的紀法規范是缺乏合理銜接的。
具體以涉及財產數額的“微腐敗”行為為例,目前尚難確定行為達到何種程度(數額)只受到黨紀處分;達到何種程度(數額)在同時受到黨紀處分與政務處分;達到何種程度(數額)還需要移送司法受到刑事追究。而這也導致治理實踐中出現,同一個地方相同類型的“微腐敗”行為,情節較輕(數額較小)的行為竟然比情節較重(數額較大)的行為,受到更重的黨紀處分與政務處分,但后者卻僅被認定為違紀承擔黨紀責任。另外,由于我國各地區經濟發展不均衡,“微腐敗”行為違紀或違法的認定標準,一般還存在著實踐運行中的地方差異甚至可稱之為罪刑法定之外的“地方保護主義”。所以,實務中甚至還出現對于可能涉嫌職務犯罪的“微腐敗”行為,僅僅以一般職務違法與違紀對其進行定性的情況,以政務處分代替刑事處罰。這些亂象顯然違背了法治理念,有“以紀代法”之嫌。
并且,“微腐敗”行為在黨紀處分、政務處分、刑事處罰這一涉及紀法銜接的貫穿式追責鏈條中,還存在著銜接極不合理之處。此情況的出現與飽受詬病的貪污受賄犯罪的起刑點有關。根據《“兩高”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規范性文件可知,我國貪污受賄犯罪的起刑點主要是3萬元。基于此前提,以2.9萬元的貪污受賄“微腐敗”行為與3000元(盜竊罪起刑點)的盜竊行為舉例。前者相較于后者侵犯的社會利益為公私財產權與公職人員的職務廉潔性,后者只侵犯了他人的財產權且情節(數額)更輕,但前者只需受到黨紀處分與政務處分,后者確要受到更嚴厲的刑罰處罰。通過這一對比可以看出,某些貪污受賄的“微腐敗”行為理應受到刑事處罰卻僅以違紀、職務違法處理。此時行為識別規范的銜接是極不合理的,黨紀與國法對這部分“微腐敗”行為并未做出正確合理的評價。
(二)基層監督主體缺乏緊密銜接
基層的監督主體之間缺乏緊密的銜接配合。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指出,“推進國家治理的關鍵在于治權,而治權的關鍵在于監督”。權力不管是大是小,是多是少,理應都要有相匹配的監督。否則一旦發生權力濫用,其定如脫韁之馬般肆意橫行,淪為少數人攫取利益的私人工具。從權力監督角度看,紀法銜接體現了黨內監督與國家機關監督、黨的紀律檢查機關與國家監察機關的有機統一,要求監督主體應當在各司其職的基礎上緊密銜接。因此,若基層監督主體之間缺乏緊密的銜接配合,勢必會影響紀法銜接的實現效果。
基層監督主體在國家監察體制改革之前,因處于分散狀態、缺乏緊密銜接,難聚對基層權力運行的監督合力。而在監察體制改革后,仍然需要把各個相對獨立的監督主體進行最優結合,實現緊密配合、暢通銜接,促進基層監督主體之間的協作性、整體性。治理實踐中,基層監督主體包括區縣紀委監委及其派駐紀檢監察組、鎮街紀委監察室、村級紀檢委員、監察信息員等。基層監督主體雖然明面上看數量不少,實則很大程度上表現為碎片化、分散化、原子化狀態,主體與主體之間缺乏緊密的銜接配合。換句話說,基層監督力量零散、軟弱,手段單一,“問題線索把握不準、案件質量不高”?!度鎻膰乐吸h向基層延伸》一書中討論了一個案例:“王灣村黨支部書記王某貪污工程補償款時間跨度十余年,涵蓋18項大問題、30多個小問題,涉及156戶群眾,鎮紀委又沒有監察權,調查取證難度很大”。這正折射了“微腐敗”治理實踐中基層監督力量零散,監督主體缺乏銜接的問題,使得案件辦理的質量、效率極受影響。
雖然在如今的治理實踐中,部分地區已然開始主動探索促進基層監督主體銜接、凝聚基層紀檢監察合力的優化路徑,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因無相關的法律法規制度的支撐,僅是部分地區的自主舉措。例如某些地區在治理實踐中,將區縣紀檢監察機關、派駐紀檢監察組和鄉鎮紀檢監察力量優化整合,并將它們按照具體情況劃分成幾個區域,從而誕生各基層監督主體緊密銜接、相互協同的監督局面。
(三)紀法知識宣教缺乏質效
紀法知識宣教質效的欠佳會在很大程度上抵消紀法銜接的落地效果。首先,“微腐敗”行為的滋生之所為基層社會,而基層社會是國家政權運轉的“神經末梢”,法治環境的相對消極,紀法知識宣教質效欠佳是現實存在的問題。其次,紀法宣教的質效又與紀法銜接的落實息息相關。正如前述提到的紀法銜接內涵,徒有規范的銜接不足以自行,紀法銜接的實際開展需要黨的機關組織與國家立法機關、監察機關、司法機關、行政機關的協作配合。故而,紀法銜接的實際落地涉及到眾多權責人員,同時這也對相關權責人員的紀法意識、紀法思維提出了較高的要求。因此,紀法知識的宣教質效其實會在很大程度上影響紀法銜接的最終落實。
紀法知識宣教缺乏質效主要表現為兩方面。一是宣教缺乏針對性?!吨袊o檢監察報》曾指出:“有的單位開展警示教育活動,不管教育內容與教育對象的身份是否匹配,不是針對教育對象的崗位、職務選取案例,而是一鍋菜招待百家客”。這說明在紀法宣教實踐中,缺乏對宣教對象和宣教內容的針對。首先,開展宣教沒有突出領導干部這一重要教育主體,未將領導干部教育與一般黨員干部的教育區分開來。不僅在宣教對象上沒有體現出針對性、層次性,而且教育內容也出現不對口情況,這導致難以形成領導干部引領示范效應。其次,開展宣教未將特殊崗位干部與普通崗位的干部區分開來進行,對財務、民政、工程項目等重點部門和關鍵崗位的干部并未做到分層施教。另外,村(社區)干部本就屬于紀法知識普遍欠缺、“微腐敗”高發易發群體,且在“一肩挑”后權力更為集中,但目前對對農村干部的紀法知識宣教仍有待加強。二是宣教方式傳統單一。一方面,目前的宣教活動大多仍是最基本簡單的開會、聽授課、學文件、看警示片等形式,以“我說你聽、我講你記、我教你做”的這種教育方式開展。若只是一味地硬性灌輸,其實很難激發宣教對象的思想共鳴,無法達到理想的宣教效果。另一方面,紀法知識宣教欠缺靈活性和與時俱進性,沒有把宣教融合在宣教對象喜聞樂見的文化教育活動中。宣教的方式方法傳統老套,缺乏創意和吸引力,與反腐敗斗爭形勢的發展和人們精神需求的增長難以匹配。
四、“微腐敗”治理視角下紀法銜接的破解路徑
(一)精確行為違紀違法的認定
“微腐敗”行為的識別規范缺乏合理銜接問題,導致了認定行為違紀違法的精準度欠佳。一方面,應當細化行為識別的紀法規范條文,并構建合理銜接;另一方面,考慮到某些“微腐敗”行為在行為識別方面難以完全量化,紀檢監察機關在適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時應當要做到更為精準。
一是要細化行為識別規范,構建合理銜接?!耙巹t的嵌入是案件高質量處理的前提”。由前述可知,對于涉及金額的“微腐敗”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為《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以下簡稱為《政務處分法》)和《刑法》均未具體規定行為達到何種程度對應何種責任,尚未織密層級的紀法規范網絡,實現合理銜接。因此,應當要細化《紀律處分條例》、《政務處分法》和《刑法》的“微腐敗”行為識別規范,在具體設定上做到彼此無矛盾且有連貫性。以《紀律處分條例》與《政務處分法》的銜接為例。在《紀律處分條例》與《政務處分法》中規定科學的程度梯度,比如違法收受財產的價值達到多少數額時,屬于情節較重,超過多少數額時,屬于情節嚴重。并將《紀律處分條例》與《政務處分法》中的程度梯度合理的對應起來,明確何種程度僅受黨紀處分,何種程度既受黨紀處分又受政務處分。立法立規操作上,對《政務處分法》進行細化,既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法律解釋,也可由國家監察委員會制定監察法規;對《紀律處分條例》進行細化,不僅可以具體規定于條例的相關條款中,還可由相關權責機關進行補充解釋,亦或是制定單項實施規定。
二是要精準把握監督執紀“四種形態”轉換機制。考慮到現今“微腐敗”形式的多樣,且其隨著時代變更也在不斷復雜化,對各類型的“微腐敗”行為窮盡規定可量化的標準顯然不切實際。因此,實現“微腐敗”行為識別的精確化仍需要紀檢監察機關精準把握“四種形態”轉換機制。監督執紀“四種形態”是紀檢監察機關執紀執法工作的重要參考標準,要求紀檢檢察機關針對不同程度的黨內違紀行為分別選擇不同的監督處分方式,以“四種形態”為重要抓手,合理運用形態轉換的自由裁量權?!拔⒏瘮 毙袨榈木_治理需要進一步明確紀檢監察機關適用“四種形態”時的自由裁量空間。賦予紀檢監察機關自由裁量權并不意味著,工作人員對量紀的認定可以僅憑其主觀判斷。關于“微腐敗”違紀行為輕重的認定,應當結合被調查人的行為性質、違紀手段、主觀心理、違紀后果、身份影響等多重因素,并結合不同地區政治生態狀況進行統籌把握,進而明確自由裁量權的行使空間,統一執紀尺度標準,規避“同案不同處”的問題出現,實現處理案件效果的最大化。
(二)凝聚基層監督主體的合力
對于“微腐敗”治理中暴露出來的基層監督主體缺乏緊密銜接問題,理應更加注重凝聚基層監督主體的合力,促進基層監督力量系統化、整體化、協同化。因此,一方面應當在治理實踐中推動紀檢監察監督協作區的建立,從而起到強化縣、鄉、村監督的聯動效果;另一方面,應當推動組建村級紀檢監察工作聯絡站,以期進一步達到強化鄉、村監督聯動的目的。
一是推動紀檢監察監督協作區的建立。推動紀檢監察監督協作區的建立很大程度上是為了加強縣、鄉、村的監督聯動。通過將縣級紀檢監察室、派駐紀檢監察組與下轄各鄉鎮(街道)紀檢監察力量之間進行有機優化整合,緊密銜接各類監督主體,建立起紀檢監察監督協作區,以凝聚對基層權力運轉的監督合力。紀檢監察監督協作區是大幅強化鄉鎮(街道)紀委監委的獨立與權威,提高基層執紀執法質效的重要抓手,亦是有力破解基層本地辦案阻力大、“熟人社會”監督難等實踐困境的關鍵路徑。這樣的監督聯動模式,全國已有較多地區進行自發的探索與實驗,實踐效果明顯。如貴州各鄉鎮成立的“民生監督組”。2015年,貴州省整合縣紀委派駐機構和鄉鎮紀委力量,在各鄉鎮成立“民生監督組”,通過“拉網式”“地毯式”的現場排查、緊盯資金運行軌跡等方式,進行精準走訪監督,主動查處違紀違法案件10238件,黨紀政紀處分10640人,移送司法機關667人,涉案金額達7.86億元。
二是推動組建村級紀檢監察工作聯絡站。為強化鄉、村監督的聯動,有機優化整合鄉鎮(街道)紀檢監察力量與下轄各農村(社區)監督力量,進行村級紀檢監察工作聯絡站的組建。村級紀檢監察工作聯絡站是有效利用鎮街紀委監委監督的主導地位、充分發揮村社“末梢”紀檢監督力量的實現路徑。這對于促進基層黨內監督、國家監察和權重監督之間的相互協調、銜接配合具有重要意義。這種監督聯動方式的探索在目前實踐中成效顯著,如天津的“紀檢監察工作聯絡站”。天津市通過有效整合村(居)黨組織紀檢委員、監察工作聯絡員等多元化基層監督力量,陸續在各村(居)建立紀檢監察工作聯絡站,著力解決“水流不到田頭”問題,激活基層監督的“神經末梢”。
(三)落實紀法知識宣教的細化
紀法知識的宣教質效對紀法銜接的最終實現有較大影響,故而應當增強紀法知識宣教的精細化。一方面,應當注重對不同宣教對象的分層分類,提高宣教的針對性;另一方面,應當在以往千篇一律的方式上進行優化,創新宣教形式。通過兩方面的發力,進一步增強紀法知識宣教質效,從源頭上抵御腐敗亞文化的侵蝕、孕育積極健康的廉潔文化,從而實現紀法銜接實際落地效果的最大化。
一是提高宣教的針對性。針對不同的宣教對象,宣教的側重點有所不同,要注意區分干部的層次類別。只有通過分類分層的宣教實施,才能不斷提高紀法知識宣教的針對性和實效性。一方面,針對不同層次的干部,要突出“差異性”。對領導干部的宣教要突出責任感,要圍繞改進作風、樹立正確權力觀、預防職務犯罪、強化從政道德修養等進行系統學習,提高領導干部廉潔從政的自覺性,牢固樹立起拒腐防變的思想防線。對一般干部則要以思想道德教育、崗位廉政教育、警示教育、黨紀法規教育等內容為重點,增強干部紀法意識。另一方面,針對不同類別干部,要突出“個性化”。根據其崗位、職責、年齡性格等實際情況,要探索開展圍繞崗位的專門紀法知識教育。因人因需因崗因職開展不同形式、不同內容的教育。同時運用同類型干部的違紀違法案例開展警示教育,深入剖析在同類崗位、同類環境條件下腐敗的原因,避免發生同類違紀違法行為,從而起到震懾警醒作用,切實提升紀法知識宣教的實效。
二是創新宣教形式。通過線上與線下結合的方式,不斷豐富宣傳教育載體。一方面,宣傳教育工作要切實采取宣教對象喜聞樂見的方式,如舉辦紀法知識競答比賽、反腐倡廉征文、開展紀法教育演講、編創紀法主題歌曲、拍攝紀法故事微電影、開展“送紀法下基層”文藝匯演等多種形式,使紀法知識宣教“活”起來、“動”起來、“鮮”起來。另一方面,要利用好微信公眾號、微博推送、網絡論壇等新興媒體,加強紀法知識的宣傳教育,擴大宣傳教育覆蓋面,使干部群眾在潛移默化中接受紀法宣教的熏陶。
來源: 湘潭大學紀檢監察研究
作者:賀瀟楓,湘潭大學法學學部2023級紀檢監察方向碩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