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財經全媒體集團 記者 徐倩宜 北京報道
為解決融資問題,企業上市簽訂對賭回購條款的行為不在少數。
北京卓緯律師事務所爭議解決部執行主任胡宇翔告訴記者,實踐中通常是在企業有希望進行IPO,但離滿足IPO的條件還有一定距離的情況下簽署。
近日,上海高院對國內首例上市后對賭協議效力認定案作出終審判決。
法院認定,在公司股權投資交易中,與二級市場股價掛鉤的上市后回售條款無效。
一審法院上海二中院的法官也發表了對此案的觀點。
此前,21記者對案件進行相關報道,更多案件報道見《涉7.7億元IPO對賭協議無效!法院這樣判》
2015年,房永生、梁錫林共同出資成立紹興閏康,并以此為持股平臺,持有江蘇碩世1560萬股,占公司總股本的35.49%。
2016年12月,高科新創和高科新浚(以下簡稱“高科系”)共同認購紹興閏康新增出資1260.0321萬元,合計認購價款為1億元。
高科系與房永生、梁錫林簽署了認購等相關協議,協議中設定了未上市回售條款、上市后回售條款。
合同約定,在江蘇碩世完成合格首次公開發行之日起6個月屆滿之日,高科系有權通知房永生、梁錫林、紹興閏康要求回購其合伙份額,并以高科系發出上市后回售通知之日前30個交易日江蘇碩世在二級市場收盤價算術平均值作為回售價款計算依據。
2019年12月5日,江蘇碩世在科創板掛牌上市交易,當日開盤價為52.33元,紹興閏康為控股股東,房永生、梁錫林為實際控制人。
2020年7月13日,高科系發出通知,要求回購其所持全部合伙份額。
房永生、梁錫林、紹興閏康則認為,該《合伙協議》在碩世生物IPO時已事實清理無效,不同意高科系的請求。
高科系向上海二中院起訴,要求房永生、梁錫林、紹興閏康支付高科系回售價款。
案涉股票回售計價方式易使股票短期價格產生波動
法官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上市后回售權條款的效力認定。
通常在司法實踐中,在紹興閏康已就高科新浚主張回售的合伙份額作出諸如同意退伙、減資清算等程序性安排,且無其他無效事由的情況下,對于高科新浚主張的其與房永生、梁錫林、紹興閏康協議約定的案涉回售事項應認定有效而予以判決履行。
但本案的問題在于,高科新浚就其所持江蘇碩世股份權益在禁售期內提前進行轉讓獲利的行為,是否存在嚴重影響發行人持續經營能力等情形。
更為關鍵的是,高科新浚主張的回售價格的計算方式,直接與江蘇碩世發行上市后的股票交易市值掛鉤,且回購時間節點完全由回購權人掌控,該種計價方式極易因逐利致使二級市場的股票交易價格短期內背離公司正常估值產生波動,影響金融市場交易秩序和國家金融安全。而此種對賭協議條款本屬于江蘇碩世在申報作為科創板股票發行上市前依規應予清理的對賭事項。
另依據江蘇碩世股票在2020年7月13日前后的交易價格走勢,本案不排除在二級股票交易市場存在人為操縱江蘇碩世股價的可能。
法官還認為,“對賭協議”、“對賭條款”的適用既要堅持鼓勵投資方對實體企業(尤其是科技創新企業)投資原則,從而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企業融資難問題,也要貫徹資本維持原則和保護其他中小公眾投資人以及公司債權人合法權益原則,依法平衡投資方、其他中小公眾投資人、公司債權人、公司之間的利益。
胡宇翔律師亦認為,在司法實務中顯示出了愈發明顯的司法審判與監管趨同。
在某些監管機關尚未作出認定的案件中,很多法院在審判過程中會書面征求監管機構對于特定行為的意見,進一步體現了司法機關對于監管政策的尊重。
主管單位:中國反腐敗司法研究中心
主辦單位:企業廉潔合規研究基地
學術支持:湘潭大學紀檢監察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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