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高度重視保障和改善民生。習近平總書記指出:“中國式現代化,民生為大。”民生是人民幸福之基、社會和諧之本,保障和改善民生沒有終點,只有連續不斷的新起點。新時代新征程,我國民生事業發展面臨著新形勢新挑戰,人民群眾對高品質生活有了新期盼新要求。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改革要以“增進人民福祉為出發點和落腳點”,改革的主要目標之一就是要“提高人民生活品質”。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在部署2025年經濟工作時明確指出,要加大保障和改善民生力度,增強人民群眾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為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和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領作用,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現發布涉民生典型案例。本次發布的案例積極回應人民群眾衣食住行的“急難愁盼”問題,全力保護老年人、殘疾人、婦女兒童等弱勢群體的人身財產安全,聚焦新業態領域和新就業群體,積極維護勞動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嚴厲打擊侵害人民生命健康的違法犯罪,對于統一裁判規則,傳播價值理念、促進社會治理具有重要意義。
下一步,全省法院將繼續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用心用情辦好每一起民生案件,用法治厚度涵養民生溫度,不斷書寫讓人民群眾滿意的“民生答卷”。
案例一趙某與龔某保、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受害人為具有一定勞動能力且實際從事勞動獲取收入的殘疾人,可依法主張誤工費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6日,龔某保駕駛機動車與趙某(系殘疾人)駕駛的電動車發生碰撞,造成趙某十級傷殘。交警認定,趙某負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龔某保負次要責任。因某保險公司以趙某系殘疾人、不具有勞動能力為由拒絕賠付誤工費,趙某將龔某保、某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訴訟過程中,趙某為證明其具有一定勞動能力且實際從事勞動獲取收入,提交了蓋有其工作單位公章的《聲明》和有經辦人員簽名的《證明》。經審理法院走訪核實,事故發生前趙某在某公司從事相對簡單的清洗、打掃工作。
裁判結果
某保險公司依據民政部《特困人員認定辦法》第5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本辦法所稱的無勞動能力:……(三)殘疾等級為一、二、三級的智力、精神殘疾人,殘疾等級為一、二級的肢體殘疾人,殘疾等級為一級的視力殘疾人……”的規定,抗辯趙某符合本條規定情形,無勞動能力,不應支持誤工費。南昌市青山湖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國家鼓勵和支持殘疾人士就業,該辦法僅系民政部門對特困人員救助評定依據,屬于對殘疾人士的幫扶政策,而不是認定勞動能力障礙程度的標準。趙某雖存在殘疾,但已提供證據證明其具有一定勞動能力且實際從事勞動獲取收入。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規定,對趙某申請賠償誤工費的訴訟請求,依法予以支持。宣判后,雙方均未提出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殘疾人是社會大家庭的平等成員,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權利。國家保障殘疾人勞動的權利,殘疾人可以從事與其能力相適應的工作并獲取收入。具有一定勞動能力且實際從事勞動獲取收入的殘疾人遭受人身損害,有權依法主張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本案中,審理法院秉承司法為民宗旨,針對殘疾勞動者舉證能力較弱、難度較高的情況,主動走訪所在工作單位、核實工作證明材料,最終依法支持了趙某關于誤工費的合理訴求,對于強化殘疾勞動者合法權益保障,鼓勵殘疾人積極加入社會勞動,具有指引、規范和促進作用,向社會彰顯了殘疾人權益應當得到全方位保障的價值理念。
案例二劉某娥訴某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案——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仍實際工作的老年人,對其主張的合理誤工損失應予支持
基本案情
2022年12月5日,71歲的劉某娥受某農民專業合作社雇請,在其指定的車間包裝臍橙,雙方約定按照包裝件數結算報酬。當日上午8點30許,該合作社雇請的司機在駕駛叉車過程中致車間堆放的木箱滑落,劉某娥被木箱砸中后受傷住院,后訴至法院要求該合作社賠償其相關損失。
裁判結果
安遠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劉某娥受某農業專業合作社雇請在車間內包裝臍橙,雙方之間形成了勞務關系。劉某娥在事故發生時雖然超過了法定退休年齡,但系在提供勞務的過程中受傷,劉某娥具備勞動能力并獲取相應的勞務報酬,其因事故導致誤工的收入減少應依法獲得賠償。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等規定,判決某農業專業合作社賠償劉某娥包括誤工費在內的各項經濟損失。宣判后,雙方均未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莫道桑榆晚,為霞尚滿天”。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醫療條件的改善,不少老年人雖達退休年齡仍然具有良好的身體素質,“再就業”情況較為常見。如果在用工過程中出現意外,解決“銀發勞動者”的后續賠償問題顯得至關重要。審理法院從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對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具備勞動能力老人的合理誤工損失予以支持,為“銀發勞動者”撐起法律的“保護傘”,使老年人與其他年齡階段的勞動者享有“平等”的勞動權益保障。該案對于加強老年人勞動權益保護、促進老年人社會參與、鼓勵老年人繼續發揮作用、促進老有所為,具有示范作用。
案例三李某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案——善用人身安全保護令維護被家暴婦女合法權益
基本案情
申請人李某(女)與龔某劍系夫妻,雙方于2000年4月登記結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李某多次遭到龔某劍的暴力毆打,最為嚴重的一次是被龔某劍用刀威脅。2023年4月,為保障人身安全,李某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并同時提交一些身體受傷的照片和撥打報警電話的記錄。龔某劍稱,李某提供的受傷照片均為其本人摔跤所致,報警系小題大作,其并未毆打李某。然而李某稱其本人十分害怕,希望法院依法為其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
裁判結果
南昌市青云譜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雖然李某提供的照片和撥打報警電話的記錄并不能充分證明其遭受了龔某劍的家庭暴力,但從日常生活經驗和常理分析,該事實存在較大可能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第一款“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中,人民法院根據相關證據,認為申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事實存在較大可能性的,可以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之規定,已達到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證明標準。為維護家庭弱勢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依法裁定,禁止被申請人龔某劍對申請人李某實施家庭暴力。宣判后,雙方均未提出異議,該裁定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家庭暴力不僅會對受害者的身體造成傷害,而且會給受害者造成難以修復的心理創傷,為了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2016年3月1日生效的反家庭暴力法,創設了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旨在對已經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的家庭暴力行為作出快速反應,及時保護申請人免遭危害。但實踐中,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最大的障礙是家暴受害人囿于證據意識不強導致舉證不足,導致人身安全保護令簽發率不高。本案采用“較大可能性標準”簽發人身安全保護令,以切實維護婦女合法權益。法院在此溫馨提示,遭受家暴的受害者應及時報警,主動求助,并且注意保留好受傷圖片、診療記錄、報警記錄、施暴者出具的保證書、威脅短信或者微信聊天記錄等相關證據,在必要時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案例四王某某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案——未成年子女遭家暴,人身保護令來護航
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王某某所在學校組織全校學生體檢時,發現王某某身上有多處淤青。經詢問原因,王某某稱是其父親毆打所致。后學校與王某某父親溝通交流,王某某父親表示自己教育方法不當,會加以改正。2024年6月26日,王某某參加學習考試時,又被發現臉部有劃痕。經詢問,王某某陳述是因其父親毆打所致。學校遂向有關部門報告。
收到渝水區婦聯情況反映后,渝水法院協同公安、檢察院等單位前往王某某家中和所在學校調查,了解情況,確認家暴事實。王某某生活在離異家庭,其母親無法聯系,經婦聯、法院、公安、檢察院、學校以及王某某所在社區等單位召開聯席會議討論后,確定由王某某居住地社區代為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2024年7月12日王某某居住地社區向法院提交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
裁判結果
新余市渝水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父母應當正確履行監護職責,撫養教育未成年人,禁止實施家庭暴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當事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其近親屬、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可以代為申請”之規定,新余市渝水區某街道某社區居民委員會代王某某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渝水區人民法院予以準許并作出民事裁定,禁止王某某父親對王某某實施威脅、辱罵、毆打等家庭暴力行為。人身安全保護令發出后,法院安排專家對王某某父親進行家庭教育指導并為王某某提供心理咨詢服務,社區居委會也持續關注,通過多種方式搜集案件后續發展信息,確保王某某人身安全。
典型意義
家庭是人生的第一個課堂,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師。“管教子女”不是家庭暴力的“遮羞布”,但未成年人自救意識和救助能力較為缺乏,在遇到家庭暴力時,其近親屬、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可以代為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本案中的未成年人生活在離異家庭,遭到父親家暴,母親業已失聯,學校、婦聯、法院、公安及社區等部門各司其責,通力配合,有效貫徹“特殊保護、優先保護”理念,織密未成年保護的社會協同之網,全方位地為家庭弱勢成員撐起“保護傘”,較好地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案例五胡某云訴董某服務合同案——預付式消費店鋪注銷后,店主應返還未消費金額
基本案情
2022年起,原告胡某云多次在董某經營的美容美發店充值會員,累計充值金額達1萬元。2023年,胡某云與該店簽訂“超級男神、魅力女神超模秀”的預存合同,繳納了8000元預存金,同年,雙方還簽訂一份《年卡贈送協議》,胡某云繳納了3980元誠意金,雙方約定需在2023年進行48次護理,否則不予退還。2024年內,因店鋪經營不善,董某在未通知客戶前提下,便自行注銷該店機構信息。胡某云有部分金額未實際消費,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董某返還未消費金額6425.53元、預存金4000元及誠意金3980元,合計14405.53元。
裁判結果
豐城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胡某云在董某經營的服務機構充值會員,購買美容、美發服務,雙方之間形成服務合同關系。該服務機構為個體工商戶,現已被注銷,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個體工商戶的債務,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承擔;家庭經營的,以家庭財產承擔;無法區分的,以家庭財產承擔。”因董某未與胡某云協商好停業后的美容美發服務或退費事宜,即自行停止營業,董某無法完成合同約定的服務義務,致使胡某云的合同目的無法實現,胡某云享有合同解除權,剩余未消費的會員卡余額以及預存合同未消費金額應當予以返還;但對于誠意金,因胡某云沒有根據約定到店消費,屬于其自身違反合同義務,對返還誠意金的訴請不予支持。最終判決董某返還胡某云未消費金額及預存金合計10425.53元。宣判后,雙方均未提起上訴,本案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近年來,為提升業務量、加快資金回籠速度,一些服務機構紛紛打著“充多少、送多少”或“充值享優惠”等口號吸引消費者成為其會員并預付充值。隨著“會員卡”、“儲值卡”等預付式消費載體在生活中不斷普及,這種收取消費者的預存金之后便注銷門店的現象時有發生,嚴重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審理法院踐行司法為民的宗旨,全面審查合同具體履行情況及雙方當事人違約情況,依法認定商家違約的同時,確定商家對于消費者尚未消費的“會員儲蓄資金”、“儲值卡”等預存款具有返還義務,支持消費者的正當維權,保護了消費者的合法財產權益,有助于引導服務行業遵守合同契約與誠信原則,守法誠信經營,為群眾日常的生活消費需要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案例六江西某科技公司與汪某海勞動爭議案——用人單位以未履行審批手續拒付加班工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汪某海于2021年1月27日入職江西某科技公司處工作。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汪某海加班需辦理相應的加班審批手續,對于未經公司批準自行加班的,公司不支付任何加班工資或安排調休。汪某海就職期間根據所在部門安排,多次在正常工時外進行延時加班,公司以汪某海所在部門未按公司制度履行加班審批流程為由,拒絕支付加班工資。2023年5月30日,汪某海以公司存在未足額支付加班工資等情形為由,通過微信及郵件的方式向公司發送《被迫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2023年7月11日,鷹潭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仲裁裁決“支付加班工資”,江西某科技公司對裁決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
裁判結果
鷹潭市月湖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雖然汪某海與江西某科技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約定了汪某海自行加班需辦理相應的加班審批手續,但汪某海系根據其所在部門的工作安排,在正常工時之外履行的延時加班,并非汪某海自行主動加班。公司所設部門的加班安排當然代表汪某海所就職的公司而做出,不應因汪某海所在的工作部門未履行加班審批手續而否認其應享有的工資權益。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及《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五條等規定,判決江西某科技公司公司應依法及時、足額支付汪某海加班工資。宣判后,江西某科技公司提出上訴,鷹潭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勞動關系是關乎社會民生最基本、最重要的社會關系之一,勞動者作為弱勢群體,在面對加班要求時難以說“不”,且在“被迫加班”后想要獲得加班費卻往往遭遇用人單位的拒絕。審理法院出于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及遵循權利義務相對等原則的考慮,依法認定汪某海系根據工作安排,在正常工時之外履行的延時加班,公司不得以欠缺加班審批手續為由而拒付加班費。本案糾正了用人單位規避法定責任、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行為,警示了用人單位應依法依規行使管理職權,不得濫用優勢地位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法院在此溫馨提示,勞動者在工作中應注意保留好加班申請、考勤記錄等證明加班事實的相關證據,積極捍衛自身的合法權益。
案例七陳某訴某公司勞動爭議案——外賣員的勞動關系應以用工事實來認定
基本案情
2019年2月28日,陳某通過某公司開通注冊某APP線上接單業務,從事外賣騎手接單業務。2021年至2022年,雙方簽訂的《外賣騎手勞務雇傭合同》中約定,陳某工作性質為兼職或全職騎手,可以從事幾份工作,某公司不干預也不承擔任何責任,陳某費用結算按照單件計件提成,多勞多得。公司在工作微信群中經常發布管理信息,對請假報送、微笑行動檢測進行提醒,明確了值班時間與下班時間,規定了7小時20單的任務,并會對群內配送員進行查崗。由于某公司一直未為陳某繳納社保,陳某遂離職。離職后,陳某發現因某公司未給其購買失業保險,無法領取失業保險金。2023年,陳某申請仲裁,請求解除與被告的勞動關系及請求被告支付經濟補償金、失業保險金共計36萬余元。后陳某被駁回所有仲裁請求,遂訴至法院。
裁判結果
萍鄉市安源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認定勞動關系應當堅持事實優先原則,而不能僅以書面的協議作為依據。根據《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一條規定,勞動關系的認定主要從主體資格、管理性、勞動報酬及是否系用人單位業務組成部分等因素來確定。本案中,陳某入職某公司,為其提供勞動,在公司的要求下注冊APP從事騎手工作,受公司的管理,其工資由公司發放,從事騎手工作獲取報酬系陳某的主要勞動收入,并未與任何第三人建立勞動關系,工作崗位也從未變更過。其次,公司招聘騎手進行管理,通過騎手完成訂單配送任務以獲利,是其企業的經營目的所在,陳某的勞動是公司的組成部分。綜上,本案中雙方成立勞動關系。故判決陳某與某公司的勞動關系于2023年3月22日解除,某公司支付陳某經濟賠償金2萬余元。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
典型意義
互聯網與經濟的深度融合,催生了新型的勞動關系。互聯網將配送業務發包給其他企業,用工企業傾向于不與從業者簽訂任何合同或協議,或與勞動者簽訂勞務合同、合作協議、服務協議,模糊了公司與勞動者之間的關系。《關于維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21〕56號)第十八條規定“根據用工事實認定企業和勞動者的關系”,本案審理法院從入職形式、工作內容、報酬支付等多方面進行綜合認定,查明平臺企業與外賣員存在勞動管理行為,雙方成立勞動關系,維護了勞動者合法權益。本案根據用工事實來確定是否成立勞動關系,警示用人公司不能將簽訂勞務合同當成規避勞動關系的“擋風板”、“防火墻”,以此來增加勞動者維權難度,有利于實現平臺經濟良性發展與勞動者權益保護的互促互進。
案例八曾某梅訴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儲蓄存款合同糾紛案——唯一合法繼承人無法開具公證材料,法院可依據事實支持其提取存款
基本案情
李某明于2023年5月1日逝世,其生前未結婚、無子女、父親身份不詳,由母親曾某梅獨自撫養長大。李某明在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開設的銀行賬戶中有余額55528.96元。李某明的母親曾某梅向銀行要求支取上述存款,但銀行以無法確定其是否為唯一繼承人而拒絕辦理。后曾某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銀行同意其支取李某明賬戶中的余額。
裁判結果
鷹潭市月湖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儲蓄合同是存款人于存款機構依法訂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雙方均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死亡后,能夠繼續履行的,合同的權利義務并不終止,而應由其法定繼承人承繼。本案中,由于李某明生前未立有遺囑、遺贈撫養協議,遺產依法應按照法定繼承來繼承。在無法找尋到被繼承人的其他繼承人且有公安機關相關證明的情況下,曾某梅系現已知的明確的唯一繼承人,其有權繼承案涉存款,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判決被告將李某明在銀行賬戶的余額支付給其母親曾某梅。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
根據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中國人民銀行《關于簡化提取已故存款人小額存款相關事宜的通知》的規定,提取已故存款人超5萬元金額的存款需要提交指定提取申請人為已故存款人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公證遺囑。近年來,繼承人在存款人死亡后,因無法提供公證材料到銀行提取存款被拒的情況屢屢發生,反映出繼承人實現繼承權利與提取存款規定之間的沖突。審理法院在曾某梅未能提供公證遺囑的情況下,根據公安局出具的親屬關系證明,綜合考慮案件事實,合理認定了其系唯一合法繼承人的身份及權利。一方面破除了銀行硬性規定對繼承人在此種情況下提取存款的阻礙,妥善處理了當事人的合理訴求,依法保障了金融案件中當事人合法權益,為處理類似案件提供了有益借鑒;另一方面啟示銀行靈活辦理已故存款人存款提取業務,在合理與便捷之間取得平衡,有助于促進銀行主動履職,承擔兌付存款的義務,進一步優化金融服務。
案例九張某等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倒賣騙保藥品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基本案情
2012年1月至2021年12月,張某等人長期在南昌市多個醫院及周邊地區通過發小卡片、擺攤等形式,向他人低價收購以醫保騙保方式從醫院購出的治療高血壓、心臟病、糖尿病等慢性病的藥品,并將這些藥品向他人出售。2021年12月20日,民警將正搬運藥品的張某抓獲歸案,當場扣押蘇某郵寄給其的腦心通、拜新同等藥品4箱,并從其汽車內扣押藥品4箱,從其住處扣押藥品3箱,銀行卡若干張,藥品記賬單3張。經查,張某等8人犯罪數額共計2767.6萬余元。
裁判結果
南昌市東湖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等人明知系利用醫保騙保購買的藥品而非法收購、銷售,情節嚴重,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之規定,判處張某等人有期徒刑七年至三年不等,并處十二萬元至五萬元不等罰金,追繳贓款,依法上繳國庫;公安機關查扣的涉案藥品予以沒收,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該案判決后,張某等人提出上訴,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是藥販子倒賣騙保所獲慢性病藥品以牟利的典型案例,即俗稱的“回流藥”倒賣。隨著我國醫療改革的不斷深入,職工醫保待遇逐年提高,特別是對于一些慢性病、特殊病看病用藥,報銷比例較高。而國家醫保基金是人民群眾的“看病錢”“救命錢”,是屬于專款專用的專項資金。一些不法分子在利益驅使下,通過低價收購醫保藥品加價倒賣牟利,導致醫保資金大量流失,嚴重威脅醫保基金安全和人民群眾用藥安全。本案有力打擊了非法收購和銷售騙保藥品違法犯罪行為,震懾了欺詐騙保違法行為,切實守護了醫保基金安全和藥品安全。
案例十某農業公司訴某制種專業合作社雜交水稻種子生產合同糾紛案——未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義務的,應承擔違約責任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某制種專業合作社與某農業公司簽訂《雜交水稻種子生產合同》,合同約定某制種專業合作社委托某農業公司生產雜交水稻種子,由某制種專業合作社提供親本以及制種技術方案,并做好制種技術指導服務;如某制種專業合作社指導生產不到位,造成花期不遇,影響產量,按照平均2200元/畝進行保底回收。合同簽訂后,某制種專業合作社按照合同約定提供了兩對親本,但未在制種地派駐人員,雙方就制種事宜僅通過微信語音、視頻聊天進行溝通交流。后生產出來的水稻種子純度不達標,無法作為種子使用,某農業公司將水稻收獲后選種并儲存,多次與某制種專業合作社交涉,要求某制種專業合作社回收種子并支付款項,但均遭到某制種專業合作社拒絕,僅支付了種子、化肥、生產成本費用共計99765元。某農業公司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某制種專業合作社履行種子生產合同,對種子進行回收。案件審理過程中,法院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后,將43,755公斤種子全部轉一般商用處理,挽回損失87,510元。
裁判結果
宜黃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之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本案中,根據合同約定,由某制種專業合作社提供制種親本種子及制種技術方案,并做好制種技術指導服務,然而某制種專業合作社未派技術人員駐扎當地,未在關鍵制種節點進行技術指導,導致生產出的種子純度不達標,某制種專業合作社未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義務,對此,應承擔違約責任,按照合同約定的保底價格2200元/畝對某農業公司實際制種的面積240畝的雜交水稻種子以528000元的價格進行回收。法院遂判決,某制種農業合作社在扣減前期預支的生產費用及經商用處理挽回的損失費用后,支付某農業公司合同違約金340725元。宣判后,雙方未上訴,判決現已生效。
典型意義
“人無信不立,業無信不興,國無信不強”。近幾年,隨著我省雜交水稻制種產業不斷發展,制種農民越來越多,雜交水稻制種的糾紛也日益增多,嚴重影響了制種企業和制種農民的切實利益。因此,規范合同條款、在合同中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對親本種子取樣留存等,在日后產生糾紛時對認定雙方的違約責任顯得尤為重要。本案就是在合同中約定由委托制種企業履行技術指導義務而其未全面履行義務的典型案例。審理法院在親本種子無法鑒定純度的情況下,根據被告未派員在關鍵節點現場提供技術指導的情況,認定被告未全面履行技術指導義務而構成違約。同時,審理法院積極運用減損規則,將生產的種子及時出售處置,充分體現了人民法院踐行司法為民宗旨,依法保障制種企業、農民權益的態度和溫度,有力地推動種業高質量發展。
案例十一毛某花等人訴李某杰、某科技公司等非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共享單車違規停放致人損害侵權責任的承擔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25日晚上10點45分許,李某杰騎行租賃某科技公司的共享單電動自行車時,因其騎行超出了區域范圍,某科技公司斷電鎖車,李某杰遂違法將該車停放在機動車道路最右側車道上,并支付了30元的調度費和2元的租車使用費。次日早上5時45分許,受害人方某兒騎一輛二輪電動車經過該路段時,撞到案涉共享電動自行車,發生側滑摔倒受傷,后方某兒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經交警部門認定,方某兒負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李某杰負次要責任。方某兒的家屬毛某花等人將李某杰、某科技公司等訴至法院請求其承擔賠償責任。
裁判理由
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杰在案涉車輛斷電后,未及時將車輛推行至附近人行道等安全停放點,而是直接將案涉車輛原地滯留在機動車道上,給來往車輛的交通安全造成了巨大隱患,最終釀成本案交通事故。故李某杰對事故發生存在過錯,因李某杰在事故中承擔次要責任,故其應當承擔30%的賠償責任。而某科技公司在收取了李某杰支付的30元車輛調度費后,明知案涉車輛未按規定停放,未及時派出工作人員將案涉車輛轉移至安全停車點,沒有應盡的履行挪車義務,導致危險發生,對案涉交通事故的發生存在過錯。因此,某科技公司應當在其過錯范圍與李某杰共同承擔15%的連帶賠償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條、第五百零九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一千一百七十一條、一千一百七十二條,判決李某杰賠償毛某花等人各項損失138685元;某科技有限公司在138685元范圍內與李某杰共同賠償毛某花等人各項損失69342.5元。
典型意義
共享單車作為互聯網經濟下的一種新業態,具有分散性和用戶的隨意性,由于缺乏完善的管理機制,使得共享單車在使用中亂象頻發,產生一系列的社會問題,所以有關騎行者和運營者應當各負其責,分別管好用好共享單車。作為共享電單車騎行人應當遵守交通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在騎行結束之后自覺將共享電單車停放到指定位置,即使車輛停電也應將車輛推離道路中央等影響安全通行的地段。作為共享電單車管理公司,應加強對投放車輛的檢測和管理,實時監控車輛的具體擺放位置,及時將不在運營區的車輛收回避免事故的發生,共同保障廣大人民群眾出行安全。
案例十二定南縣自然資源局與某房地產公司土地出讓金糾紛執行案——府院聯動解民憂,“騰籠換鳥”促和諧
基本案情
2022年9月1日,因定南縣自然資源局與某房地產公司合同糾紛一案,定南縣人民法院判決某房地產公司向定南縣自然資源局支付土地出讓金及違約金。案件審理期間,定南縣自然資源局申請了財產保全,法院依法查封了該房地產公司名下的35套竣工商品房。因該房地產公司未履行法院生效判決,定南縣自然資源局遂申請強制執行。2023年4月,定南縣自然資源局向法院提交了評估拍賣申請,請求法院盡快完成對查封房屋的拍賣處置工作。經過專業評估,案涉35套商品房被確定總價值為2254.7萬元,雖然房屋質量無瑕疵,但第一次拍賣的結果并不理想,未能成功吸引買家,導致流拍。
執行結果
在案涉商品房流拍期間,定南縣政府大力推進的客家古城開發項目遭遇瓶頸,32戶村民認為自家征拆房屋具有較高附加價值,希望縣政府提供優惠房源作為額外補償。面對房源短缺的難題,定南縣人民法院敏銳捕捉到契機,主動向縣委縣政府匯報執行情況,并提出將法拍房作為優惠房源提供給征遷居民的解決方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案涉商品房第一次拍賣已經流拍,可以在一拍流拍價的基礎上,降低百分之二十作為起拍價進行第二次拍賣,商品房價格將低于市場價格,征遷居民可作為買受人參與拍賣。在充分了解法拍房詳情及價格后,縣委縣政府采納了法院的建議,并召集相關部門召開聯席會議細化方案。與此同時,執行法官深入基層,通過面對面交流、解答村民疑問、組織看房等方式,有效打消了村民的顧慮,為補償計劃的順利實施奠定了基礎。同時法院與縣行政審批局等部門緊密協作,為法拍房開辟了產權過戶的綠色通道,確保村民購房后能快速完成產權登記。最終,征遷村民以優惠價格購得了心儀的房屋,并順利完成了產權登記手續,客家古城開發項目也因此得以順利推進。
典型意義
本案作為涉民生執行的典型案例,彰顯了法院在執行工作中的創新與智慧。在執行過程中,法院通過面對面交流、組織看房等方式,深入了解并回應村民的需求和關切,充分考慮了公共利益與個人權益的平衡與協調,保障了征遷村民的合法權益。本案中,人民法院發揮府院聯動機制作用,提出“騰籠換鳥”的解決思路,靈活利用法拍房解決拆遷安置村民的訴求,不僅成功解決了執行處置變現難題,使得縣自然資源局回籠了部分土地出讓金,保障了勝訴權益的兌現,還滿足了征遷村民的合理訴求,推動了政府古城建設項目的順利進行,促進了當地經濟的發展,維護了社會和諧穩定,達到了多贏共贏的良好局面,實現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來源:江西高院